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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县塘渡口镇原财政所地块建设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资产拍卖出让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拍卖竞价邵阳县塘渡口镇原财政所地块建设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资产拍卖出让
交通便利配套成熟

正在竞价

当前价:980万元

标的类型:实物资产
资产属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

房屋户型: 详见不动产证上的房屋分户图
房屋朝向: 座北朝南
建筑面积: 2915.29平方米

挂牌价:980万元
保证金:980万元

报名开始时间:2024年06月04日 09时00分00秒
报名截止时间:2024年07月02日 16时30分00秒





  • 租赁权基本概况
  • 重大事项披露
  • 交易条件(承租条件)
  • 交易信息
  • 交易公告
  • 下载文件
  • 出价信息





房产基本概况





标的名称:

邵阳县塘渡口镇原财政所地块建设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资产拍卖出让


房屋户型:

详见不动产证上的房屋分户图


房屋朝向:

座北朝南


房屋建成时间:

2016年01月01日


建筑面积:

2915.29平方米


房屋结构:

混合结构


房屋用途:

机关团体用地/办公


房屋总层数:

4层


房屋所在层数:

1-4层


小区或院落名称:

邵阳县塘渡口镇石湾社区白虎街


出租时长:

--


室内配置:




附属设施:




标的状态:

办公


标的展示时间:

2024年06月04日 至 2024年07月02日


标的展示地点:

邵阳县塘渡口镇石湾社区白虎街


联系人:

唐先生


联系人电话:

16673918688




重大事项披露




一、出让资产及范围
1、本合同出让资产为:邵阳县塘渡口镇原财政所地块建设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资产。
土地规划出让要求情况:

序号

地块
位置

规划出让土地面积 ㎡

用地性质

规划指标要求

建筑密度

绿地率

容积率

建筑
高度

1

邵阳县塘渡口镇石湾社区

1679.00

二类居住用地兼商业用地
(≤15%)

≤30%

≥30%

≤2.0

≤20m

地上建筑物情况:

序号

不动产权证号

坐落

权利性质

证载用途

所在楼层/总楼层

建筑面积 ㎡

房层结构

1

湘2022邵阳县不动产权 第0009463号

邵阳县塘渡口镇白虎街2101、2201、2301室

划拨/其它

机关团体用地
/办公

1-3/4

1259.19

混合

2

湘2022邵阳县不动产权 第0009462号

邵阳县塘渡口镇白虎街3401等4套室

划拨/其它

机关团体用地
/办公

1-4/4

1414.02

混合

3

湘2022邵阳县不动产权 第0009461号

邵阳县塘渡口镇白虎街1401等4套室

划拨/其它

机关团体用地
/办公

1-4/4

242.08

混合

合计

2915.29


注:1、上述房地资产以现状(含明暗瑕疵)拍卖出让,标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随土地一起拍卖出让,具体以标的物的实际现状为准。请竞买人在本公告报名时间截止前自行现场踏勘标的物,主动咨询标的相关情况,自行了解标的现状,不到现场踏勘标的,视为对标的无异议。完成报名的意向竞买人都视同已现场踏勘标的,认可标的现状及瑕疵等相关情况,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土地使用权面积、房屋建筑面积、土地用途、土地使用年限均以相关部门颁发的权属证书为准。
2、土地出让范围、出让条件详见《邵阳县国有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书﹤邵阳县塘渡口镇原财政所地块建设项目〉》邵自然资条[2024]12号。
3、标的物详情请见湖南京诚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湘京诚资评字(2024)第YYQ05-002号》。不动产权利人为邵阳县塘渡口镇人民政府,现已由邵阳县财政局无偿收回。
4、上述房屋现办公使用,有职工居住,拍卖成交后,由邵阳县塘渡口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移交。
5、竞得人在成交后3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资产出让合同书》,1个月内再与邵阳县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成交价款必须在成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特别说明:
1、本次网络拍卖的房地资产(含房产建筑面积,包括明暗瑕疵)其房屋建筑面积和土地使用权的实际面积、使用权类型、使用权年限、用途、用地条件及公用部分面积、分摊面积、四至界址点坐标以办理不动产权手续时相关部门勘察测绘后所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的内容为准。网络拍卖出让时所介绍的面积及相关情况与办证时的面积及有关情况有差异,委托人、拍卖人不赔偿,成交价款不予调整,不实行多退少补。资产的出让范围、移交、办证、付款等相关事宜均以委托人的《资产出让合同书》所约定条款执行。
2、拍卖成交后,办理不动产权证手续和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由竞得人自行去相关部门办理,委托人负责提供相关证照资料。土地类型由划拨转出让所需的土地出让金由委托人负责交纳。办理不动产权证手续、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全部由竞得人承担。
3、竞得人在约定时间内交清全部价款金额并办理好相关手续后,由邵阳县塘渡口镇人民政府在3个月内按现状将实物移交给竞得人,移交后由竞得人自行管理资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4、移交前的水、电费均由邵阳县塘渡口镇人民政府负责缴纳,移交后的水、电、气的立户开通、增容、过户手续由竞得人自行去相关部门办理并承担所有费用。
5、竞得人若对所竞价资产进行开发建设,必须按照《邵阳县国有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书﹤邵阳县塘渡口镇原财政所地块建设项目〉》邵自然资条[2024]12号执行,土地开发建设的规划、报建等手续全部由竞得人自行去相关部门办理并承担所有费用,委托人和拍卖人不承担任何事项及费用。
6、资产移交前标的物权属纠纷和矛盾由邵阳县塘渡口镇人民政府负责处理,资产移交后,竞得人应本着共建和谐社会的原则,自行负责处理好与周边的一切矛盾纠纷,委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7、本次竞价出让的标的按惯例依其现状(包括明暗瑕疵)拍卖出让,拍卖人所提供的有关资料、图片和工作人员的介绍仅供参考,标的具体情况以标的内在实际情况及现场交付资产实物时现状为准。资料如有未涉及到的部分由竞买人自行到有关部门查询并取得,如有疑问必须在报名之前书面向委托人和拍卖人提出。竞买人在标的展示期内应充分了解、察看、查询标的明暗瑕疵、面积数量、四至界址情况、规划情况、用地条件、债权债务情况、产权情况、房屋租赁情况、房屋共墙共垛情况、地质自然概貌、地下埋藏物、高空架线、资产现状等情况。同时竞买人还须对办理权证手续的相关情况及应缴费用情况去有关职能部门咨询了解。未实地察看了解情况的竞买人不要盲目参与竞买,由于不了解情况而参加竞买的责任及后果由竞得人自己承担。竞买人一旦参与竞买视为完全了解标的物情况,认可标的物现状和标的物存在或可能存在的明暗瑕疵及尚未发现的重大缺陷,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不利自己的风险后果,并自愿承担责任。委托人、拍卖人、交易平台不承担任何责任,对竞得人所购得的标的不退、不换、不修、不补,且无论何种情况下竞得人不得提出异议并自愿放弃相关主张权利。
8、委托人因不确定的因素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需终止或暂停拍卖,竞买人应退出竞买,委托人、拍卖人、交易平台不向竞买人承担赔偿责任。
9委托人、拍卖人、交易平台所提供的所有文书资料中,涉及该标的面积数据、平面图、测绘图及有关情况的介绍,只是一般性的介绍,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担保,具体情况以标的内在的实际情况及标的物现状为准。
10网络拍卖成交后,竞得人若在今后出让该资产时遇到国家政策、法律发生变化等不可抗力情形导致不能出让时所产生的损失和风险由竞得人自行承担,拍卖人、委托人、交易平台不承担任何责任。
11拍卖人在本次拍卖文件中提供标的物基本情况介绍,不排除在统计资料及打印过程中存在笔误,因此,本须知介绍情况若与标的物现状有差异的,均以标的物现状为准,竞得人不得提出异议。
12、本次竞价交易价款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款。成交价款和交易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竞得人须在竞价成交后3个工作日内全部交清。如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交清全部款项的,视为违约,所交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按《拍卖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处理,将标的物再行公开拍卖,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成交价款的,原竞得人应当补足差额。
13、以上特别说明竞买人应严格遵守,否则委托人可单方面终止资产出让合同,收回本次拍卖的标的物,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14、竞买人竞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在《关于拟竞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成立新公司的报告》(该报告模板可在公开附件中下载)明确公司名称、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内容,并在网上申请竞买时上传报告电子档;联合竞买的申请人竞得土地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在申请竞买前,明确公司名称、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内容并在网上申请竞买时上传报告电子档。在竞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30日内办理完新公司注册登记手续。经委托方和邵阳县自然资源局同意后,可直接与新公司签订《资产出让合同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交易条件(承租条件)




1、交易服务费按照《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湘发改价费〔 2019〕366号)文件标准由竞得人全额交纳。


2、拍卖成交后,竞得人原所交的竞买保证金在交清交易服务费后转为成交价款,尾款竞得人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一次性交清。





交易信息





交易编号:

邵国资〔2024〕240号


公告开始时间:

2024年06月04日 09时00分00秒


公告结束时间:

2024年07月03日 11时00分00秒


拍卖开始时间:

2024年07月03日 11时00分00秒


报名开始时间:

2024年06月04日 09时00分00秒


报名结束时间:

2024年07月02日 16时30分00秒


资格审查方式:

保证金


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

2024年07月02日 16时30分00秒


保证金缴纳金额:

980万元


起始价:

980 万元


增价幅度:

20 万元


交易方式:

拍卖竞价


出让限制方式:

无限制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支付


交易服务费收取方式:




确定竞得人规则:

1、竞得人资格审查实行后置审查的方式。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委托湖南鹏飞拍卖有限公司对最高报价人进行资格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转让方委托湖南鹏飞拍卖有限公司与通过资格审核的竞得人在网上交易系统签订《成交确认书》。 2、交易服务费按照《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9〕366号)文件标准由竞得人全额交纳。 3、竞得人交纳的竞价保证金在付清交易服务费和其他费用后自动转作部分成交价款 ,其所欠成交价款余款以银行转账方式向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交纳。 4、竞得人逾期未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和相关费用,代理方有权解除《拍卖成交确认书》,取消竞得人资格,竞得人所交纳的竞价保证金、交易服务费不予退还,造成损失的,由竞得人负责赔偿,并按《拍卖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处理(第三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代理方征得转让方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转让方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拍卖成交后,竞得人须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支付产权交易服务费等费用。竞得人原所交的交易保证金在按规定交纳了交易服务费和相关费用后,转为成交价款,尾款竞得人必须在拍卖成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委托方指定银行账户交清。




交易公告








交易公告
交易须知
受让人资格条件
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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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附件:

  • 联合竞买协议书(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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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拟竞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成立新公司的报告(示范文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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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塘渡口镇财政所规划条件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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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塘渡口镇原财政所不动产权证 (3).pdf
    点击下载

  • 塘渡口镇原财政所不动产权证 (1).pdf
    点击下载

  • 塘渡口镇原财政所不动产权证 (2).pdf
    点击下载

  • 塘渡口镇原财政所评估报告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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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产出让合同书(财政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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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有资产网上交易须知
一、交易原则及公告发布
交易原则: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
公告媒体: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二、获取相关文件
请进入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登录湖南省(邵阳市)国有资产资源交易平台的国有资产交易系统(http://218.76.201.12:8888/portal/index,以下简称交易系统),下载交易文件,查看交易状态和相关数据。
三、办理CA数字证书与绑定
竞价申请人登录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点击“网上办事大厅”进入“注册登记”,进行在线注册、在线办理CA证书,然后点击“登录注册平台”进行在线激活和绑定数字证书。
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共享平台(移动端),电话:4006587878;
CA证书和电子签章兼容互认平台(pc端),电话:4006682666;
四、竞价申请程序和注意事项
(一)申请程序
竞价申请人应在公告规定的申请时间内凭CA数字证书登陆交易系统对拟竞价的标的提交申请,并在按时、足额缴纳竞价保证金后,方可参加相应标的的竞价。
竞价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保证金来源的合法性由竞价申请人负责。
优先权人须登录交易系统提交竞价申请、否则视为放弃优先权。
(二)公告截止
采取网络拍卖或网络竞价(其他模式)方式的,公告期满,交易系统从拍卖开始时间接受竞价方报价。如无人报价则流拍。
采取网络竞价(省级模式)方式的,公告期满,产生两个或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竞价方的,交易系统从竞价开始时间接受竞价方的报价。公告期满后,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竞价方时,系统自动发布补充公告,公告期延期7个工作日后,交易系统接受竞价方报价。如确定没有新的竞价者,可经由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审议通过后,交易双方按起始价和报价孰高原则签约。
(三)注意事项
1、每个标的均应单独申请,单独缴纳竞价保证金。
2、申请人应当使用绑定的账户按时、足额缴纳竞价保证金,方可参加竞价。
3、申请人应打印“申购回执单”留底,避免忘记竞价保证金账号等相关信息;应使用具有收款功能的账户缴纳竞价保证金,便于未竞得时退还竞价保证金。
4、竞价人应在竞价开始前登录本人账号并确认自己具备竞价资格。竞价人可同时在不同的终端设备上登录同一账号参加不同标的的竞价,也可以在同一时间、同一个终端设备上使用一个账号参加不同标的竞价。
五、报价
(一)报价程序
具体程序请下载、阅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国有资产交易系统竞价人操作手册》。
(二)报价规则
1、竞价人通过交易系统报价。
2、竞价人的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其他竞价人在规定的报价时间内如要继续报价,应以加价方式报价,每次加价量为规定的加价幅度的整数倍,同一竞价人可多次加价报价,网上拍卖/网上竞价期间的第一人次报价可以等于起始价或任意加价幅度的有效价格,同一价格不能重复报价。
3、符合本报价规则的报价一经提交并经交易系统记录即视为有效报价,不得撤回。
(三)注意事项
1、竞价人应避免临近报价截止时间出价,以防止网络延时导致交易系统无法即时接收报价。
2、不符合报价规则或因竞价人的电脑操作系统故障、交易系统故障、网络故障等导致无法被交易系统接收情形的报价均为无效报价。
六、网上拍卖/网上竞价及其成交结果
1、网上拍卖/网上竞价程序分自由竞价和限时竞价两个阶段,其中:
(1)自由竞价时间和限时竞价时间由发起人在发布公告时设定。若发起人未选择设置自由竞价阶段,则该项目直接进入限时竞价阶段,限时竞价时间不低于2分钟不多于4分钟;若发起人选择设置自由竞价阶段,其中自由竞价时长不低于30分钟不多于60分钟,限时竞价时间不低于2分钟不多于4分钟。
(2)自由竞价时段内竞买人可自由出价(含随机出价)。
(3)限时竞价时段内如无人出价则竞价结束;如有新的出价,竞价时段自动顺延1个限时竞价时间;如有更新出价,则继续延期,以此类推直至竞价结束。每次限时竞价时间倒计时的最后一分钟内,系统出现该标的网上限时竞价即将截止的 3次提示。限时竞价时间倒计时截止,系统将不再接受新的报价,并显示最高报价及竞价结果。
2、竞价注意事项
(1)竞价开始后,竞价人应首先根据标的设定的起价,确定是否点击出价,如需要加价的,根据标的设定的加价幅度点击加价按钮进行加价;竞价人可以按照加价幅度的任意整倍数进行加价。完成加价后,点击出价按钮完成出价。只要竞价人选定的价格高于当前最高价,出价将被系统接受,否则须重新选定价格后再出价。
(2)竞价均采用增价方式,当前报价将在标的信息中公示。
(3)每个标的首次出价可以是系统显示的起始价,亦可在起始价基础上加价后出价,具体由竞价人自行决定。
(4)当前价格为本人出价时,出价记录将以“
”标记。
(5)竞价过程中,无论何种情况,均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当前最高价,并始终以系统实际接受的最高价为准。竞价结束时,如最高出价达到或超过保留价,系统将按当前最高价确定成交价及买受人(有优先权人参与的按优先权规定),并自动生成成交提示信息。
(6)标的最高出价未达保留价的,则标的流标。
3、有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依照以下规则进行
(1)竞价开始前,将显示本场拍会是否有优先权人参拍;
(2)竞价过程中,有最高应价时,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表示以该最高价应价,如无更高应价,则归优先购买权人;如有更高应价,而优先购买权人不作表示的,则归该应价最高的竞价人。不同级别优先购买权人,可根据需要设置1-100级别,数字越大级别越高。
七、成交结果及其发送
确认成交的,交易系统即时向最高报价人发送《最高报价人通知书》,并在相关信息栏中显示并及时备案交易结果。
八、签订《成交确认书》
1、竞得人资格审查实行后置审查的方式。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委托湖南鹏 飞拍卖有限公司对最高报价人进行资格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转让方委托 湖南鹏飞拍卖有限公司与通过资格审核的竞得人在网上交易系统签订《成交确认书》。
2、交易服务费按照《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 (湘发改价费〔2019〕366号)文件标准由竞得人全额交纳。
3、竞得人交纳的竞价保证金在付清交易服务费和其他费用后自动转作部分成交价款 , 其所欠成交价款余款以银行转账方式向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交纳。
4、竞得人逾期未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和相关费用,代理方有权解除《拍卖成交确认书》, 取消竞得人资格,竞得人所交纳的竞价保证金、交易服务费不予退还,造成损失的, 由 竞得人负责赔偿,并按《拍卖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处理(第三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 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代理 方征得转让方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 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转让方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最高报价人未按竞买要求条件参与竞价,导致资格审查未通过的,视为最高报价人违约,须接受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其所交保证金不予退还,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标的重新组织网络拍卖。
九、签订《资产出让合同》
成交后,资产出让人在线编辑《资产出让合同》,并在线发送给竞得人。自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出售人、竞得人应在线签订《资产出让合同》。
十、竞价保证金的处理
竞得人保证金处置,按以下方式任选一种处理。
1.竞得人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缴纳的竞价保证金(不计利息)在合同签订后转作受让标的定金,标的转让成交确认后,由转让人提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划入出售(租)人账户,抵作成交价款。
2.竞得人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缴纳的竞价保证金(不计利息)在成交确认、合同签订、标的交接完成后,由转让人提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原路退回竞得人账户。
未竞得人缴纳的竞价保证金(不计利息)自竞价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退回至原汇出账户。
十一、竞得提示的效力
交易系统推送的竞得提示为成交标志,对出让人、竞得人(受让人)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十二、交易中止和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或终止公开出让活动,并在交易平台网站发布公告:
(一)资产处置交易中出现人民法院及其他有权机构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
(二)交易系统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不可及时修复的故障,造成公开出让无法实现的。
(三)出让人在网上拍卖/网上竞价开始前撤回委托出让标的的。
(四)应当依法中止、终止公开出让活动的其他情形。
十三、违约情形和违约责任
(一)出让人、竞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其违约责任,由财政部门会同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违约人和其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予以公示,作为不良行为处理,因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另一方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的赔偿责任。
(二)出让人未按期签订成交确认书或交易合同的,竞得人有权提请财政部门冻结出让资产,同时将出让人列入失信名单,该出让人一年内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再受理进场交易。出让人不配合竞得人办理资产转让手续的,出让人应当退还竞得人已经支付的成交价款。
(三)竞得人未按期签订成交确认书或资产出让合同、或未按期、足额支付成交价款的的,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协同财政部门将其列入失信名单,不予退还其已经缴纳的竞价保证金,一年内不允许其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四)出让人、竞得人均未按期签订成交确认书或交易合同的,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请财政部门宣布交易结果无效,冻结出让资产。
十四、免责说明
(一)交易主体通过CA数字证书实施的所有行为,均视为其自身的行为或其合法授权的行为,法律后果自行承担。
(二)交易系统使用CA数字证书进行身份认证。交易主体应妥善保管证书,防范网络风险,保护电脑操作系统的安全。因遗失CA数字证书,忘记和泄露CA数字证书密码,竞价人的电脑操作系统被入侵等原因导致的后果,由竞价人自行承担。
(三)遗失CA数字证书的,交易主体须携带有效证件资料,至CA重新申领。补办期间原CA数字证书所实施的行为由竞价人自行负责。
(四)由于不可抗力、网络入侵、交易系统故障等因素,导致不能下载有关文件、不能进行网上有效报价、不能进入限时竞价等情况的,交易中心除采取积极补救措施外,不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五)为确保网络传输的安全,保障竞价人的利益,交易系统对网络资料的传输采用数据加密处理,但不保证指定网址不被恶意攻击、服务器不发生网络病毒入侵,也不保证网络信息的绝对安全和准确。交易中心人采取有力措施尽量避免系统发生错误,但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和责任。
十五、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竞得人应以申请时的名义与出让人签订《资产出让合同》。
(二)交易中心人通过交易系统保存交易主体在转让活动中的所有记录,作为交易主体参加转让活动的证明。
(三)网上交易所涉及时间除竞买保证金到账时间以银行系统记录到账时间为准外,其余均以网上交易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数据记录时间以网上交易系统服务器接收数据信息的时间为依据。
(四)参与公开出让活动的各方,均视为同意本《须知》。






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竞买(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可单独申请,也可联合申请。联合申请的,还应提交《联合竞买协议》,协议应当规定联合各方的出资比例、权利、义务,并明确签订《资产出让合同书》的受让人。





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管理,规范相关国有资产交易行为,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湘财资[2022]18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交易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以市场化方式出租、出售国有资产行为的管理。
第三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发布资产出租、出售等交易信息公告,采取符合国家规定的公开竞价方式交易。
第四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不得通过资产转让进行不当利益输送,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交易申请
第五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在委托交易之前应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和审议程序,并报经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经批准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依照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选择具有资质的交易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交易活动。
涉及资产出售以及采用评估方式确定招租起始价的交易项目,应当组织资产评估后,按规定履行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
第六条 经省财政厅批准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市场化方式出租、出售的项目,应当按照“应尽必尽”原则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以下简称进场交易。
第七条 对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向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办理国有资产公开交易进场登记手续,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根据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出租出售审批意见予以受理,不得以任何形式设置限制性门槛。
第八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自行组织交易或非在长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进入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三章 交易公告
第九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拟定信息公告,合理确定资产出租出售信息公告期限,征集意向竞价方。
第十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单位网站(单位未设立门户网站的,可在主管部门门户网站)、资产所在现场统一同步公告交易信息。
出租信息公告期-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出售信息公告期一般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信息公告中应披露交易标的基本情况(名称、规格、数量、质量等)、交易条件、意向竞价方资格条件、对资产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竞价方式的选择、交易保证金的设置等内容。
出租资产的,对意向承租方提出的资格条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出售资产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原则上不得对意向受让方资格条件作出限制。
第十二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确保资产信息披露的准确、一致,对交易条件和意向竞价方资格条件设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竞价方式的选择等内容予以规范。
第十三条 信息公告期间不得擅自变更内容和条件。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应当在原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告,重新计算信息公告期。
第十四条 信息公告期间,意向竞价方可到交易机构查阅资产标的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第四章 交易实施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交易公开竞价方式包括公开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采用公开拍卖方式交易的,由拍卖中介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实施;采用招投标方式交易的,由招投标代理中介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实施;采用网络线上或线下竞价等其他交易方式的,按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对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的资产交易项目,应当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
第十六条 信息公告期满后,产生两个或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竞价方的,按照公告的竞价方式组织实施公开竞价。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竞价方时,需按照公告程序补登公告,公告7个工作日后,如确定没有新的竞价者,可经由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审议通过后,交易双方可按挂牌价与意向竞价方报价孰高原则签约,并报原审批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对意向竞价方提交的申请及材料可于事前或事后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公平、公正对待符合参加资产交易条件的意向竞价方。
第十八条 保证金主要用于产权交易主体遵守市场规则和交易约定承诺,并在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作为赔偿相关主体损失的经济保证。其设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及合理、适当的原则。
第十九条 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保证金来源的合法性,由意向竞价方负责。
第二十条 两次及以上公开竞价无人参与的,可逐步降低出售、出租起始价。当交易价格低于原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90%时,应当暂停交易,按规定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二十一条 公开交易形成的资产成交价格,不得以任何付款方式为条件进行打折、优惠。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并自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与承租(买受)人签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或产权转让合同,办理资产财务交接手续。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将合同报原审批部门备案。有关交易结果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公告。
第二十三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服务时,不收取国有资产交易服务费用。
第二十四条 资产处置交易中出现人民法院及其他有权机构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形的,应当中止、终结交易,并在交易平台网站上进行公告。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五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
第六章 交易行为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资产交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或意向竞价方提供虚假、失实的材料;
(二)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不合法、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其他意向竞价方;
(三)意向竞价方相互串通,损害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或其他意向竞价方合法权益的;
(四)意向竞价方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参与竞价、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串通竞价的;
(五)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意向竞价方干扰其他意向竞价方公平竞争等扰乱正常交易秩序的;
(六)交易平台及其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意向竞价方进行登记,在资产交易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损害国家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七)制造、散布影响资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产权交易市场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二十七条 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规范交易行为,做好交易主体现场交易行为的信用记录,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机构的监督,保证交易活动规范进行。
(一)按照规定和承诺的程序、时限和要求,及时发布交易信息、提供交易服务、出具交易凭证、拨付交易资金、退还交易保证金,对省级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二)负责电子档案和交易现场音像资料整理和管理,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及时反馈资产交易进展情况和交易结果,建立交易档案提供单位存档。每年年底形成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进场交易报告报送省财政厅。
(三)发现违规违法行为,及时向省财政厅、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按规定的交易流程交易。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交易行为的监管,适时进行检查督促,按要求定期向省财政厅汇总、报送所属单位的资产出售和出租审批备案资料。省财政厅要加强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当事人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法律、法规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湘财资[2022]18号)等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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