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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安局特岗人员人身意外保险服务项目(CZ2023-1400)(二次)采购更正公告(第一次)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CZ2023-1400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广州市公安局特岗人员人身意外保险服务项目(二次)
首次公告日期:2024年02月01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原因:
修改

更正内容:

招标文件 第8页 修改
原文:
附件2.:重大疾病释义
本合同所称的重大疾病:均是指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首次发病,并被医生确诊罹患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或初次接受符合下列定义的手术。
(一)癌症:是指一种或多种恶性肿瘤,以恶性细胞不断生长和扩散,并浸润到正常组织为特征,包括恶性淋巴瘤,何杰金氏病,白血病和恶性骨髓异常增生。
下列肿瘤除外:
1.原位癌或病理诊断为癌前病变的肿瘤。原位癌:是指原位无浸润的癌症,即恶性肿瘤细胞未穿透基底膜者。
2.所有皮肤癌及癌前病变,包括表皮角化症、粘膜白斑、基底细胞癌、鳞状细胞癌和用Breslow组织学法检查证实的厚度小于1.5mm的黑色素细胞瘤(已发生转移的癌症除外)。
3.组织学描述为TNM分级T1(a)和T1(b)的前列腺癌。
4.慢性淋巴细胞性白血病,未达RAI第3期者
5.乳头状甲状腺癌,组织学描述为TNM分级T1N0M0
癌症诊断:是指由专门从事病理解剖或病理诊断的医生依据病理证据作出符合上述癌症定义的诊断。病理证据是基于对固定组织或血液系统标本所作出的阳性病理报告,是以对可疑组织的细胞结构和形态检验得出的结果为标准。
(二)慢性肾功能衰竭
指双肾功能均出现慢性及不可逆转的末期衰竭,并已因此进行每周一次,持续三个月以上的定期肾脏透析或接受肾脏移植手术以维持生命。
(三)暴发性病毒性肝炎
由甲、乙、非甲非乙型肝炎病毒引起暴发性肝炎,导致短期内肝有弥漫性病变,产生肝功能衰竭。其诊断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肝性脑病,出现意识障碍;
2.持续性黄疸,且肝脏功能急剧退化;
3.弥漫性肝小叶结构破坏,仅剩下倒塌的支架结构。
(四)再生障碍性贫血
因慢性及永久性的骨髓造血功能衰竭而导致贫血、中性白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经骨髓检查确定为再生障碍性贫血,而且必须接受下列至少一项的治疗:
1.定期输血;
2.接受骨髓刺激性药物治疗持续90天以上;
3.接受免疫系统抑制性药物治疗持续90天以上;
4.骨髓移植。
(五)中风
由于脑血管意外产生脑出血(不包括蛛网膜下腔出血),脑血栓形成,或脑栓塞,因此造成永久性神经损伤。
永久性神经损伤:指事故发生六个月后,被保险人经神经专科医生认定,仍遗留下列残疾之一而无法复原者:
1.植物人状态;
2.一肢以上机能完全丧失;
3.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站立、步行、入浴等日常活动六项中三项皆不能自理,需他人扶助;
4.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任何食物。
(六)急性心肌梗塞
由于冠状动脉血液供应不足而导致部分心肌坏死,其诊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三项条件:
1.典型之胸痛症状;
2.最近心电图的异常变化,心电图报告显示有典型的心肌梗塞迹象;
3.心肌酶谱增高。
(七)冠状动脉外科手术
因冠状动脉疾病而接受一条或以上冠状动脉的开胸手术,且必须提供进行手术必要性的冠状动脉造影证据。但不包括血管成形术、激光治疗或其他在动脉之内做手术。
(八)主动脉外科手术
因心脏主动脉疾病而接受切除及置换移植血管手术,但只包括胸、腹部的主动脉,而非其分支血管。
(九)心瓣膜手术
因心脏瓣膜病变而接受置换移植心脏瓣膜或改善心脏瓣膜功能的开胸手术
(十)重要器官移植手术
因下列脏器出现病变,并经一般治疗无明显效果,基于医生建议,已接受相应的器官移植手术:
肾、心脏、肝、肺、骨髓、胰腺(不包括胰岛移植)。
(十一)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导致的双目视力永久性完全丧失,经积极治疗后视力不可恢复。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
失明的诊断:是指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力半径小于5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十二)失聪
指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导致的双耳听力机能永久性完全丧失,经积极治疗后双耳听力不可恢复。并由有资格的耳鼻喉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听觉机能丧失是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
(十三)肌营养不良症
指骨骼肌对称地进行性无力和萎缩,其诊断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肌电图显示典型肌营养不良症的阳性改变;
2.肌肉活检的病理学诊断符合肌营养不良症的肌肉细胞变性、坏死等阳性改变;
3.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站立、步行、入浴等日常活动六项中三项皆不能自理,需他人扶助。
(十四)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导致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机能永久完全丧失,但不包括自致的损害和脊髓灰质炎。
(十五)阿耳茨海默氏症
指因慢性进行性不可逆的脑变性所致的痴呆,但不包括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病。其诊断需由有资格的神经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经脑计算机断层扫描(CT)或核磁共振检查(MRI)确认有广泛的大脑皮质萎缩;
2.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站立、步行、入浴等日常活动六项中三项皆不能自理,需他人扶助。
(十六)良性脑肿瘤:
指由神经科医生确诊为非恶性脑肿瘤(不包括垂体腺瘤,脑囊肿、肉芽肿、脑动静脉畸形、听神经瘤、脑膜和脊髓肿瘤),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经脑计算机断层扫描(CT)或核磁共振检查(MRI)确认;
2.引起颅内高压等一系列表现(视神经乳头水肿、意识障碍、癫痫发作或感觉功能损害);
3.经医生建议已经接受手术治疗,若无法手术治疗则应已经导致永久性的神经损伤。
(十七)重型脑损伤
指因非外部原因致创伤导致脑功能严重受损。其诊断需由有资格的神经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已经持续不少于三个月,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经脑计算机断层扫描(CT)或核磁共振检查(MRI)确认,同时存在广泛性脑挫裂伤、脑干损伤及颅内血肿;
2.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站立、步行、入浴等日常活动六项中三项皆不能自理,需他人扶助。
(十八)细菌性脑脊髓膜炎
指因脑膜炎双球菌感染引起脑脊髓膜化脓性病变,且导致永久性神经损害,持续三个月以上。其诊断需由有资格的神经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并且脑脊液检查显示脑膜炎双球菌阳性。
永久性神经损害:是指由细菌性脑脊髓膜炎引起的耳聋、失明、动眼神经麻痹、瘫痪、脑积水、智力或性情中度以上的损害,且上述症状持续三个月以上仍无改善迹象。
(十九)植物人
指经神经科医生确诊,大脑皮质全面坏死,意识完全丧失,但脑干仍保持完好,且此情况持续一个月或一个月以上。
(二十)帕金森氏症:指因脑干神经、神经节变化而造成中枢神经渐进性退行性的一种疾病,须经神经专科医生的确诊,其诊断须同时具有下列情况:
1.药物治疗一年以上无法控制病情;
2.有进行性机能障碍的临床表现;
3.患者无能力自行做三项或更多的日常活动如沐浴、更衣、如厕、饮食、坐椅、起立、或卧床、起床等动作。因药物或毒性所引起的帕金森氏症除外。
(二十一)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指由于胰岛素分泌绝对不足引起的慢性血糖升高,并持续性地依赖外源性胰岛素维持一百八十天以上。须经血胰岛素测定、血C肽测定或尿C肽测定,结果异常,并由内分泌科医生确诊。并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满足下述条件之一者:
1.植入心脏起搏器治疗心脏病;
2.因坏疽需切除足趾或肢体。
(二十二)肝病末期:必须有下列所有的临床表现:
1.持续性黄疸;
2.顽固性腹水;
3.肝性脑病。
因酒精或药物而引起的继发性肝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三)急性坏死性胰腺炎:指由医生确诊为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并进行坏死组织清除、病灶切除或胰腺部分切除的手术治疗。因酒精作用所引致的急性坏死性胰腺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四)失语:指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引起的声带器质性损伤,而导致言语能力永久完全丧失。脑部疾病或精神因素所致的语言机能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本附加险合同所称的指定医院:是指保险人指定的医院。保险人保留对上述指定医院做出适当调整的权利。若保险人做出前述的调整,保险人将书面通知投保人。本附加险合同的指定医院定义将以保险人最近调整的医院为准。

现文:
附件2.:重大疾病释义
本合同所称的重大疾病:本合同所称的重大疾病:均是指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首次发病,并被医生确诊罹患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或初次接受符合下列定义的手术。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
1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名称及疾病定义
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以下疾病名称仅供理解使用,具体保障范围以每项疾病具体定义为准。
1.1重度疾病
1.1.1恶性肿瘤——重度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 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3、6、9(恶性肿瘤)范畴的疾病。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重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1)ICD-O-3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a.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b.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2)TNM分期为Ⅰ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
(3)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4)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5)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
病;
(6)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7)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WHO分级为G1级别(核分裂像<10/50 HPF和ki-67≤2%)或更轻分级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1.1.2较重急性心肌梗死
急性心肌梗死指由于冠状动脉闭塞或梗阻引起部分心肌严重的持久性缺血造成急性心肌坏死。急性心肌梗死的诊断必须依据国际国内诊断标准,符合(1)检测到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或肌钙蛋白(cTn)升高和/或降低的动态变化,至少一次达到或超过心肌梗死的临床诊断标准;(2)同时存在下列之一的证据,包括:缺血性胸痛症状、新发生的缺血性心电图改变、新生成的病理性Q波、影像学证据显示有新出现的心肌活性丧失或新出现
局部室壁运动异常、冠脉造影证实存在冠状动脉血栓。较重急性心肌梗死指依照上述标准被明确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并且必须同时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心肌损伤标志物肌钙蛋白(cTn)升高,至少一次检测结果达到该检验正常参考值上限的15倍(含)以上;
(2)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升高,至少一次检测结果达到该检验正常参考值上限的2倍(含)以上;
(3)出现左心室收缩功能下降,在确诊6周以后,检测左室射血分数(LVEF)低于50%(不含);
(4)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新发的乳头肌功能失调或断裂引起的中度(含)以上的二尖瓣反流;
(5)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新出现的室壁瘤;
(6)出现室性心动过速、心室颤动或心源性休克。
其他非冠状动脉阻塞性疾病所引起的肌钙蛋白(cTn)升高不在保障范围内。
1.1.3严重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须由 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2级(含)以下;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1.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肺脏或小肠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移植手术。
1.1.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已经实施了切开心包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所有未切开心包的冠状动脉介入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1.1.6严重慢性肾衰竭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依据肾脏病预后质量倡议(K/DOQI)制定的指南,分期达到慢性肾脏病5期,且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规律性透析是指每周进行血液透析或每天进行腹膜透析。
1.1.7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1.1.8急性重症肝炎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超或其他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1.1.9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
指起源于脑、脑神经、脑被膜的非恶性肿瘤,ICD-O-3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范畴,并已经引起颅内压升高或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出现视乳头水肿或视觉受损、听觉受损、面部或肢体瘫痪、癫痫等,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已经实施了开颅进行的颅内肿瘤完全或部分切除手术;
(2)已经实施了针对颅内肿瘤的放射治疗,如γ刀、质子重离子治疗等。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脑垂体瘤;
(2)脑囊肿;
(3)颅内血管性疾病(如脑动脉瘤、脑动静脉畸形、海绵状血管瘤、毛细血管扩张症等)。
1.1.10严重慢性肝衰竭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的肝衰竭,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1.1.11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 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疾病180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2级(含)以下;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痴呆评定量表
(CDR,Clinical Dementia Rating)评估结果为3分;
(4)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1.12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CS,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他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1.1.13双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等于91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
1.1.14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5度。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
1.1.15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肢体肌力在2级(含)以下。
1.1.16心脏瓣膜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已经实施了切开心脏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所有未切开心脏的心脏瓣膜介入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1.1.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严重的认知功能障碍、精神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等,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痴呆评定量表(CDR,Clinical Dementia Rating)评估结果为3分;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阿尔茨海默病之外的其他类型痴呆不在保障范围内。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
1.1.18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2级(含)以下;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1.19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迟缓、静止性震颤或肌强直等,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帕金森叠加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
1.1.20严重Ⅲ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1.1.21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 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 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 能状态分级IV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在36mmHg(含)
以上。
1.1.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
条件:
(1)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2)呼吸肌麻痹导致严重呼吸困难,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7天(含)以上;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
1.1.23语言能力丧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语言能力完全丧失,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
1.1.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骨髓细胞增生程度<正常的25%;如≥正常的25%但<50%,则残存的造血细胞
应<30%;
(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中的两项:
①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②网织红细胞计数<20×109/L;
③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1.1.25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或主动脉创伤,已经实施了开胸(含胸腔镜下)或开腹(含腹腔镜下)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主动脉创伤后修复的手术。主动脉指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含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升主动脉、
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的分支血管。所有未实施开胸或开腹的动脉内介入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1.1.26严重慢性呼吸衰竭
指因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呼吸衰竭,经过积极治疗180天后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静息时出现呼吸困难;
(2)肺功能第一秒用力呼气容积(FEV1)占预计值的百分比<30%;
(3)在静息状态、呼吸空气条件下,动脉血氧分压(PaO2)<50mmHg。
1.1.27严重克罗恩病
指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具有特征性的克罗恩病(Crohn病)病理组织学变化,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且已经造成瘘管形成并伴有肠梗阻或肠穿孔。
1.1.28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炎,病变已经累及全结肠,表现为严重的血便和系统性症状体征,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且已经实施了结肠切除或回肠造瘘术。

2重大疾病保险的除外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2.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2.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2.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2.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2.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2.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3术语释义
3.1专科医生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4)在国家《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3.2组织病理学检查
组织病理学检查是通过局部切除、钳取、穿刺等手术方法,从患者机体采取病变组织块,经过包埋、切片后,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
通过采集病变部位脱落细胞、细针吸取病变部位细胞、体腔积液分离病变细胞等方式获取病变细胞,制成涂片,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属于细胞病理学检查,不属于组织病理学检查。
3.3 ICD-10与ICD-O-3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
(ICD-10),是世界卫生组织(WHO)发布的国际通用的疾病分类方法。《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是WHO发布的针对ICD中肿瘤形态学组织学细胞类型、动态、分化程度的补充编码。其中形态学编码:0代表良性肿瘤;1代表动态未定性肿瘤;2代表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3代表恶性肿瘤(原发性);6代表恶性肿瘤(转移性);9代表恶性肿瘤(原发性或转移性未肯定)。如果出现ICD-10与ICD-O-3不一致的情况,以
ICD-O-3为准。
3.4 TNM分期
TNM分期采用AJCC癌症分期手册标准。该标准由美国癌症联合委员会与国际抗癌联合会TNM委员会联合制定,是目前肿瘤医学分期的国际通用标准。T指原发肿瘤的大小、形态等;N指淋巴结的转移情况;M指有无其他脏器的转移情况。
3.5甲状腺癌的TNM分期
甲状腺癌的TNM分期采用目前现行的AJCC第八版定义标准,我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18年发布的《甲状腺癌诊疗规范(2018年版)》也采用此定义标准,具体见下:甲状腺乳头状癌、滤泡癌、低分化癌、Hürthle细胞癌和未分化癌
pTX:原发肿瘤不能评估
pT0:无肿瘤证据
pT1: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最大径≤2cm
T1a肿瘤最大径≤1cm
T1b肿瘤最大径>1cm,≤2cm
pT2:肿瘤2~4cm
pT3: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pT3a: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
pT3b: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小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肌
pT4: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外
pT4a:侵犯喉、气管、食管、喉反神经及皮下软组织
pT4b: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管
甲状腺髓样癌
pTX:原发肿瘤不能评估
pT0:无肿瘤证据
pT1: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最大径≤2cm
T1a肿瘤最大径≤1cm
T1b肿瘤最大径>1cm,≤2cm
pT2:肿瘤2~4cm
pT3: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pT3a: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
pT3b: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小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肌
pT4:进展期病变
pT4a:中度进展,任何大小的肿瘤,侵犯甲状腺外颈部周围器官和软组织,如喉、气管、食管、喉反神经及皮下软组织
pT4b:重度进展,任何大小的肿瘤,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管区域淋巴结:适用于所有甲状腺癌
pNx:区域淋巴结无法评估
pN0:无淋巴结转移证据
pN1:区域淋巴结转移
pN1a:转移至Ⅵ、Ⅶ区(包括气管旁、气管前、喉前/Delphian或上纵隔)淋巴结,可以为单侧或双侧。
pN1b:单侧、双侧或对侧颈淋巴结转移(包括Ⅰ、Ⅱ、Ⅲ、Ⅳ或Ⅴ区)淋巴结或咽后淋巴结转移。
远处转移:适用于所有甲状腺癌
M0:无远处转移
M1:有远处转移

乳头状或滤泡状癌(分化型)

年龄<55岁


T

N

M

Ⅰ期

任何

任何

0

Ⅱ期

任何

任何

1

年龄≥55岁

Ⅰ期

1

0/x

0

2

0/x

0

Ⅱ期

1~2

1

0

3a~3b

任何

0

Ⅲ期

4a

任何

0

ⅣA期

4b

任何

0

ⅣB期

任何

任何

1

髓样癌(所有年龄组)



Ⅰ期

1

0

0

Ⅱ期

2~3

0

0

Ⅲ期

1~3

1a

0

ⅣA期

4a

任何

0

1~3

1b

0

ⅣB期

4b

任何

0

ⅣC期

任何

任何

1

未分化癌(所有年龄组)




ⅣA期

1~3a

0/x

0

ⅣB期

1~3a

1

0

3b~4

任何

0

ⅣC期

任何

任何

1

注:以上表格中“年龄”指患者病理组织标本获取日期时的年龄。
3.6肢体
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3.7肌力
指肌肉收缩时的力量。肌力划分为0-5级,具体为:
0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1级:可看到或者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
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
对抗外加阻力。
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级:正常肌力。
3.8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3.9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鉴定不适用于0-3周岁幼儿。
3.10永久不可逆
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180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3.11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
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将心功能状态分为四级:
Ⅰ级:心脏病病人日常活动量不受限制,一般活动不引起乏力、呼吸困难等心衰症状。
Ⅱ级:心脏病病人体力活动轻度受限制,休息时无自觉症状,一般活动下可出现心衰症状。
Ⅲ级:心脏病病人体力活动明显受限,低于平时一般活动即引起心衰症状。
Ⅳ级:心脏病病人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休息状态下也存在心衰症状,活动后加重。
3.12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3.13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3.14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确定。


招标文件第39页 修改
原文:

理赔时限(即上一年度特岗人员人身意外保险服务项目平均结案周期) (5.0分)

根据投标人针对服务方案提供的理赔时效承诺进行评审:(1)承诺资料齐全无误的理赔案件在5个工作日内赔款到账得5分;(2)承诺资料齐全无误的理赔案 件在6-7个工作日内赔款到账得3分;(3)承诺资料齐全无误的理赔案件在8-15个工作日内赔款到账得1分;(4)承诺资料齐全无误的理赔案件在16个工作日或以上赔款到账不得分。


现文:

理赔时限(即上一年度团体保险服务项目平均结案周期) (5.0分)

根据投标人针对服务方案提供的理赔时效承诺进行评审:(1)承诺资料齐全无误的理赔案件在5个工作日内赔款到账得5分;(2)承诺资料齐全无误的理赔案 件在6-7个工作日内赔款到账得3分;(3)承诺资料齐全无误的理赔案件在8-15个工作日内赔款到账得1分;(4)承诺资料齐全无误的理赔案件在16个工作日或以上赔款到账不得分。


招标文件第39页 修改
原文:

类似项目经验:依据2018年以来的团体人寿类保险项目合同情况进行评审(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分公司或中心支公司的保险机构投标的,总公司业绩不可纳入评审) (7.0分)

每提供一个类似项目经验得1分,最高得7分。(请投标人严格按照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有可能影响评审结果)

本项目服务人员情况 (10.0分)

服务人员具有与本项目相关的工作经验(2018年以来经办人身保险项目合同情况,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每提供一项得5分,最高得10分。注:提供经验证明材料,以及以上人员在投标人服务的外部证明材料扫描件,如投标截止日之前六个月以内任意月份的代缴个税税单或参加社会保险的《投保单》或《社会保险参保人员证明》等。无提供的不得分。

用户满意度评价 (10.0分)

投标人提供符合上述要求的2018年1月1日至今的同类项目经验的用户单位出具的满意度评价,评价情况至少须为“满意 或类似好评”的方可计分: 每提供一项得 2 分,最高 10 分。 注: ①同一客户或同一项目提供多项用户满意度评价的,按一项计算; ②用户满意度评价须经用户单位盖章,评价情况至少须为满意 或类似好评的方可计分。


现文:

团体保险项目经验:依据2018年以来的团体保险项目合同情况进行评审(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分公司或中心支公司的保险机构投标的,总公司业绩不可纳入评审) (7.0分)

每提供一个团体保险项目经验得1分,最高得7分。(请投标人严格按照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有可能影响评审结果)

本项目服务人员情况 (10.0分)

服务人员具有与本项目相关的工作经验(2018年以来经办团体保险项目合同情况,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每提供一项得5分,最高得10分。注:提供经验证明材料,以及以上人员在投标人服务的外部证明材料扫描件,如投标截止日之前六个月以内任意月份的代缴个税税单或参加社会保险的《投保单》或《社会保险参保人员证明》等。无提供的不得分。

用户满意度评价 (10.0分)

投标人提供符合上述要求的2018年1月1日至今的团体保险项目经验的用户单位出具的满意度评价,评价情况至少须为“满意 或类似好评”的方可计分: 每提供一项得 2 分,最高 10 分。 注: ①同一客户或同一项目提供多项用户满意度评价的,按一项计算; ②用户满意度评价须经用户单位盖章,评价情况至少须为满意 或类似好评的方可计分。


招标文件第42页 修改
原文:
3.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为初次患以下所列的重大疾病,保险人向该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人民币 万元,该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本项目所述重大疾病为:急性心肌梗死或急性心肌梗塞、严重恶性肿瘤、慢性肾衰(尿毒症)、重要器官移植(包括肾脏、心脏、肺、肝脏或骨髓移植)、瘫痪、脑中风、冠状动脉搭桥术、暴发性肝炎、主动脉手术、心脏瓣膜置换术、再生障碍性贫血、失明、良性脑肿瘤、阿尔兹海默氏症、帕金森氏病(保障至60周岁止)、肝病末期、非外部原因致严重头部创伤(即经神经科医生确诊为神经功能性障碍持续超过90天)(见附件2)。(对于附加初患重大疾病保险责任,以区(县)级正式医疗机构出具的重大疾病首次确诊书签署日期为准,若在保险期内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现文:
3.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为初次患以下所列的重大疾病,保险人向该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人民币万元,该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本项目所述重大疾病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联合发布《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定义的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重度、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严重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严重慢性肾衰竭、多个肢体缺失、急性重症肝炎或亚急性重症肝炎、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严重慢性肝衰竭、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深度昏迷、双耳失聪、双目失明、瘫痪、心脏瓣膜手术、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脑损伤、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严重Ⅲ度烧伤等(见附件)。(对于附加初患重大疾病保险责任,以区(县)级正式医疗机构出具的重大疾病首次确诊书签署日期为准,若在保险期内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招标文件第43页 修改
原文:
(3)甲方所属每一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为初次患以下所列的重大疾病,保险人向该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人民币 万元,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本项目所述重大疾病为:急性心肌梗死或急性心肌梗塞、严重恶性肿瘤、慢性肾衰(尿毒症)、重要器官移植(包括肾脏、心脏、肺、肝脏或骨髓移植)、瘫痪、脑中风、冠状动脉搭桥术、暴发性肝炎、主动脉手术、心脏瓣膜置换术、再生障碍性贫血、失明、良性脑肿瘤、阿尔兹海默氏症、帕金森氏病(保障至60周岁止)、肝病末期、非外部原因致严重头部创伤(即经神经科医生确诊为神经功能性障碍持续超过90天)。
现文:
(3)甲方所属每一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为初次患以下所列的重大疾病,保险人向该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人民币 万元,本项目所述重大疾病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联合发布《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定义的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重度、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严重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严重慢性肾衰竭、多个肢体缺失、急性重症肝炎或亚急性重症肝炎、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严重慢性肝衰竭、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深度昏迷、双耳失聪、双目失明、瘫痪、心脏瓣膜手术、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脑损伤、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严重Ⅲ度烧伤等(见附件)。
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2024年02月05日
三、其他补充事项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广州市公安局
地址:广州市起义路200号
联系方式: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333号
联系方式:28866407、28866416、2886616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话:28866407、28866416、28866163
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2024年02月05日


相关附件:

广州市公安局特岗人员人身意外保险服务项目(二次)招标文件(2024020403).zip
委托代理协议 (特岗人员保险).pdf
实质性响应条款一览表 (特岗人员保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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