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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黄兴镇人民政府长沙县黄兴镇治安巡防服务外包合同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SCG-GK-202403150007-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县黄兴镇人民政府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长沙正义之剑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长沙县黄兴镇治安巡防服务外包   
(3)采购计划编号: XSCG-202403150007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长沙县黄兴镇治安巡防服务 其他服务 详见招标文件 1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合计金额小写: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合计金额大写:壹佰壹拾肆万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SCG-GK-202102200025-1),双方就黄兴镇人民政府2021-2024年治安巡防服务外包进行了各项约定,合同到期日为2024年3月19日。合同到期后甲方需继续采购治安巡防外包服务,新一轮的招标不能与前一轮招标无缝对接,为解决空档期巡防服务外包的需求,不影响正常巡防工作。经黄兴镇人民政府会议议定,黄兴镇治安巡防服务外包空档期仍由长沙正义之剑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责,现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依据实际情况,特订立此份空档期协议。
(1)延长服务时间:自2024年3月20日起至新一轮招标确定队伍进场之日结束。
(2)具体价格依据原合同标准按天计费(其中队员201.76元/天·人,依维柯414.57元/天·车,皮卡304.66元/天·车),据实结算。延期服务费用不超过原合同费用的10%。金额达到10%时,本协议自动终止,乙方无条件退场。
(3)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补充的条款之外,原合同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本协议与原合同有冲突时,以本协议为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4-03-20 —— 2024-04-24
3.2 履行地点:长沙县黄兴镇辖区内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延长治安巡防服务时间:自2024年3月20日起至新一轮招标确定队伍进场之日结束。延期服务费用不超过原合同费用的10%。金额达到10%时,本协议自动终止,乙方无条件退场。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1)延长协议服务结束后一次性结算,服务费标准:具体价格依据原合同标准按天计费(其中队员201.76元/天·人,依维柯414.57元/天·车,皮卡304.66元/天·车),据实结算。延期服务费用不超过原合同费用的10%。
(2)延期服务终止后,甲方在收到发票后以转账方式一次性支付延期服务费至乙方指定银行账户,乙方应预留唯一收款账户,原则上甲方不向任何该账户以外的银行账户付款。
4.2 收款账户: 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长沙正义之剑保安服务有限公司:82010400000099066)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等(以两者中较高标准为准)做好辖区巡防服务工作。
(2)甲方保留对服务标准及考核办法进行调整与优化的权利。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乙方对本项目的管理方案、组织架构、人员录用、建立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实施前必须经甲方审核批准,且巡防负责人的任命须经过甲方审查同意后才能确定。
(2)甲方对乙方的一些重要岗位的设置、人员录用与管理,一些重要的管理决策有直接参与权与审批权。
(3)乙方对所录用人员要严格政审,保证录用人员没有违法犯罪记录、持有所从事岗位的上岗资格证,并保持人员稳定。
(4)乙方工作人员按岗位着装要求统一,言行规范,要注意仪容仪表,公众形象,一些公众岗位人员在体形、身高等方面要有规定。
(5)对本合同甲方所享有的有关权利和义务,甲方有权指定具体部门行使和履行。
(6)因甲方组织的大型公共活动或不可抗力造成的公用建筑物、设施设备损失由甲方承担,但乙方未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导致损失或损失扩大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7)如甲方发现乙方未尽责任,巡防服务等达不到要求的,按照甲方制定的有关考核制度执行。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制定巡防服务工作的考核办法等相关制度,乙方没有任何异议,且承诺自觉遵照执行;
(2)甲方有权对乙方服务工作进行督导,对于乙方不履行合同、不正确履行合同、不完全履行合同等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更正,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乙方必须配合,如乙方拒不配合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立即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5%违约金,后续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
(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制定在合同项下的相关工作制度,并报甲方审定;
(4)甲方有权检查监督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工作的实施情况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5)甲方向乙方提供必要的管理资料、技术资料;
(6)协助乙方做好前期的宣传工作;
(7)为乙方的日常管理工作提供便利;
(8)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和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制定辖区巡防服务方案,经甲方审定后按照本合同约定、投标书承诺和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辖区巡防服务。
(2)乙方不得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挂靠经营,或将其承包的全部或主要工作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或主要工作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乙方不得将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如乙方有前述行为,甲方有权立即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合同总金额20%违约金,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任何索赔要求,并需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3)乙方有义务对管理过程中发现或了解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批评、规劝、警告、制止、提请有关部门处理等措施,且不得延误。及时发现偷窃等违法行为,并立即制止和报案,对发生在执勤区域内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灾难事故,以及各类纠纷,乙方应上报甲方并妥善处理。
(4)负责编制年度安全保卫、检查等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经甲方审定后,由乙方落实和实施。
(5)接受甲方的监督,按照本合同连同附件的约定和投标文件的承诺实现治安巡防服务目标。
(6)保证所有的巡防人员按甲方要求由乙方进行管理,乙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由调配员工岗位及工作时间,由此产生的劳务纠纷与甲方无关。但必须保证人员稳定,且不因此对甲方造成任何不利影响。
(7)乙方指定专人负责与甲方对接日常管理工作;综合各办线工作情况合理设置中队长,负责配合用人部门对队员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等;明确各办线中队长职务费。
(8)负责对派往甲方的巡防人员配备相应的装备(包括每年发放夏装两套、冬装一套、春秋工作服一套;反光背心、强光手电、对讲机按需配备),进行服务前的政策、法律法规教育,职业道德培训,提供必要的建议和指导,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并对巡防人员执勤情况随时、随地进行检查、监督;对在岗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以及职业道德、相关劳动政策及法律法规、安全服务的培训,每年不少于两次,每次不少于两天,培训工作应做好文字、图片等相关记录,做到有据可查;确保巡防工作自觉接受甲方监督,遵守甲方的管理规定,保护辖区范围内的人身财产安全。
(9)乙方应与巡防服务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按规定办理各项社会保险,按时支付劳动报酬及各项福利待遇,需要每年组织所有安保巡防人员开展一次身体健康检查。
(10)乙方聘请的巡防人员必须政治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无精神病史及间歇性精神病,无心脑血管疾病,无肝炎和肺炎等传染性疾病(须提供县、区级以上医院体检报告);品行良好,无纹身,无违法犯罪记录。
(11)乙方对不符合甲方要求、工作不到位或工作中有重大失误的人员及时予以调换或辞退。
(12)乙方有义务对服务范围内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向甲方提出整改意见。
(13)乙方巡防员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服务项目,并有义务向甲方相关部门做出合理解释。
(14)乙方巡防员在不违背合同规定的前提下接受甲方人员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15)乙方配置的巡防装备及车辆等均由乙方负责日常管理维护,确保正常运行;为便于后续用车管理,所有车辆加装行车记录仪、车内监控,甲方协助乙方督促当事人处理车辆违章事宜;车辆维修时间超过7天需提供备用车辆。
(16)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和必须履行的其他义务。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7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甲方违反合同约定,使乙方未完成规定服务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乙方有权解除(终止)合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
7.5任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或者违约导致合同被解除的,应按解除合同时该年度服务费的1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前述违约金额的,对超过部分,应给予赔偿。
7.6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能达到约定的服务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权根据影响程度按照考核办法或其他甲方制定的管理办法扣除乙方的服务费用。合同期内发生如下事项,甲方将无条件解除合同,要求乙方按合同总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a、违反约定分包、转包,或挂靠经营的。
b、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c、对甲方工作拒不配合或配合不力,不服从监管的。
d、服务期内,甲方对乙方根据考核标准进行考核。连续三个月或一年之内出现五次及以上考核不合格的(79分以下),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或者不再续签合同,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e、未积极、及时处理好内外矛盾,造成打架斗殴、员工集体上访或罢工事件,影响甲方工作正常进行的。
f、由于服务质量不达标在新闻媒体曝光及被有关行政部门公开点名批评,或同一事件被投诉三次以上严重影响甲方声誉的。
g、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按本条款方式处理的。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24年3月20日 生效
11.其他条款 (1)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及乙方的要求协商一致,并按照有关法定程序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的其他组成部分:招标文件(含补充、修改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含澄清、补充文件);本合同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如果附件与本合同不一致以本合同为准。
(3)本合同及其附件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4)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时,乙方须在终止或解除前天内组织退场并向甲方移交全部服务档案资料。
(5)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乙方、采购代理机构各一份,政府采购与监督部门各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未尽事宜,以线下纸质合同版本为准。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长沙县黄兴镇人民政府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星沙街道一区52栋328号

法定代表人: 朱峰 法定代表人: 尹华亮

委托代理人: 解帅 委托代理人: 周洲

电话: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话: 0731-8620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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