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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的处理决定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四平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的处理决定
四财采购〔2024〕156号
吉林省嘉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按照财政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库〔2023〕28号)和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吉财采购〔2023〕1257号),我局对你公司2022-2023年度代理的5个政府采购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了专项监督检查,现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一、主要问题 
  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未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收费情况,包括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8〕2号)的规定。 
  二、处理依据及结果  
  按照财政部对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处理处罚的要求,现对你公司作出责令整改的处理决定。请你公司认真组织整改,确保在以后的政府采购项目代理过程中不发生此类问题,并在30日内将有关处理决定执行及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市财政局。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平市财政局 
  2024年5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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