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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227202211150010201的澄清修改文件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文件编号
投标资格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投标有效期90天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资金现金
投标保证金金额11,000,000元 人民币
控制价(最高限价)702,718,400万元 人民币
评标办法CQSGZCBZHPG2019[JS]
开标时间
开标地点
开标方式
资格审查方式
答疑澄清时间
是否延期
延期后开标时间
延期后开标地点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璧山区大成广场片区城市更新项目大成组团二标段(EPC总承包)答疑及补遗通知
一、答疑部分:
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璧山区大成广场片区城市更新项目大成组团二标段(EPC总承包)答疑发布如下:
质疑一:本项目评标办法中要求编制的设计方案需要一定的时间编写,特别是其中的BM方案和部分需要达到深化设计的深度才能编写,但招标文件并未公布初步设计成果,请问我们投标人如何编写?请招标人尽快提供初步设计成果,如果仅对部分投标人提供,或对投标人提供差异化资料,我司必将投诉!
回复:详见补遗一。
 
质疑二:1、我司是外地企业,是否需要办理入渝备案才能参与本项目投标,2、我司某业绩在四库一平台上显示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时间为2019年4月9日,竣工造价为6.34亿;该业绩合同范围包括施工图范围内的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场区道路、智能化系统、绿化景观、河道治理、水工建筑物及相关配套设施工程,纸质竣工验收报告中,按照各个单项工程分别出具了竣工验收报告,单项工程造价不足4.5亿,请问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回复:1、投标阶段不需要办理入渝备案。
2、招标文件业绩要求:提供2019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工程造价4.5亿元及以上的工程总承包业绩或2019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工程投资额4.5亿元及以上的设计业绩、2019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工程造价4.5亿元及以上的施工业绩,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二、补遗部分:
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璧山区大成广场片区城市更新项目大成组团二标段(EPC总承包)补遗发布如下:
补遗一:初步设计成果、《璧山区大成广场片区城市更新项目大成组团二标段(EPC总承包)全费用清单计价表》及概算审批表详见本次挂网附件。
 
补遗二:将招标文件 第一章 招标公告 2.2 项目概况与建设规模、第二章
投标须知前附表 1.1.6 建设规模 及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合同协议书 一、工程概况 5. 工程内容及规模 修改为:“璧山区大成广场片区城市更新项目大成组团二标段项目包括已经重庆市璧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建设,分别为重庆市璧山区烈士陵园改造项目(璧发改〔2022〕12号),项目概算总投资1341.81万元,其中工程费用1154.98万元;璧山区大成广场片区城市更新项目大成组团(璧发改〔2022〕26号),项目概算总投资42858.68万元,其中工程费用31079.53万元;重庆市璧山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民主路片区)建设项目(璧发改〔2022〕42号),项目概算总投资4296.88万元,其中工程费用3729.27万元;重庆市璧山区城镇老旧小区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大成组团A区)建设项目(璧发改〔2022〕43号),项目概算总投资1544.52万元,其中工程费用1326.54万元;重庆市璧山区城镇老旧小区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大成组团B区)建设项目(璧发改〔2022〕44号),项目概算总投资2226.14万元,其中工程费用1919.08万元;璧山区大成广场片区城市更新项目大成组团二期(璧发改〔2022〕292号),项目概算总投资21250.86万元,其中工程费用18251.05万元。以上6个项目概算总投资73518.89万元,工程费用57460.45万元,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道路工程、老旧小区管线改造工程、外立面改造工程、车库及商业工程、电气火灾智能预警防控系统、景观电气工程、景观给排水工程、老旧小区其他配套设施等。本次招标不含:璧发改〔2022〕26号中的文庙工程及其有关的其他费用。”
 
补遗三:将招标文件 第一章 招标公告 2.3和第二章 投标须知前附表 3.2 投标报价 2.报价方式、计价原则 中的“本次招标项目实行总额控制,总投资控制额约为70271.84万元(其中:本次招标项目施工图设计费投资控制额约519.64万元;本次招标项目工程费用投资控制额约69752.2万元)。
为控制本项目的总投资,招标人总体控制原则为:施工图预算不超过概算审查的批复中工程费的90%;工程费用结算金额不得超过概算审查的批复的工程费用[注:工程费用具体金额以重庆市璧山区发展改革委核定的工程费用为准。]”
修改为“本次招标项目实行总额控制,总投资控制额约为57313.43万元(其中:本次招标项目施工图设计费投资控制额约432.98万元;本次招标项目工程费用投资控制额约56880.45万元。
为控制本项目的总投资,招标人总体控制原则为:施工图预算不超过概算审查批复中工程费用(不含已招标的璧山区大成广场片区城市更新项目大成组团一标段工程费用)的90%[即为(重庆市璧山区发展改革委核定的工程费用57460.45万元-已招标的璧山区大成广场片区城市更新项目大成组团一标段工程费用580万元)*90%=51192.405万元];工程费用结算金额不得超过概算审查批复的工程费用[即为(重庆市璧山区发展改革委核定的工程费用57460.45万元-已招标的璧山区大成广场片区城市更新项目大成组团一标段工程费用580万元)=56880.45万元]”
 
补遗四:将招标文件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 投标报价 2.1施工图设计费中的“本项目施工图设计费结算费率=投标固定费率。投标人参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 年修订本)规定的标准,综合考虑项目规模、企业自身实力及市场行情,自行填报施工图设计费投标固定费率(%),中标后施工图设计费投标固定费率固定不变,不因任何因素调整。投标人填报的施工图设计费投标固定费率(%)不得高于92%,否则,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施工图设计费固定费率报价以百分号为单位,百分号前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不足两位的按实际位数保留。
施工图设计费暂定投标报价=暂定设计费×50%×60%×投标固定费率。
其中:暂定设计费参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 年修订本)计算,设计费的计费基数=按经区发展改革委核定的相应工程费用概算额,施工图设计占比确定为 50%,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为1.0、专业调整系数为1.0、其他附加调整系数为1.0,结算时系数不予以调整。”
修改为:“本项目施工图设计费结算费率=投标固定费率。投标人参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 年修订本)规定的标准,综合考虑项目规模、企业自身实力及市场行情,自行填报施工图设计费投标固定费率(%),中标后施工图设计费投标固定费率固定不变,不因任何因素调整。投标人填报的施工图设计费投标固定费率(%)不得高于100%,否则,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施工图设计费固定费率报价以百分号为单位,百分号前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不足两位的按实际位数保留。
施工图设计费暂定投标报价= 暂定施工图设计费×60%×投标固定费率。(暂定施工图设计费参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 年修订本)计算,其中:暂定施工图设计费的计费基数为区发展改革委评审并报区政府批准的工程费用概算金额,施工图设计占比确定为 50%,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为1.0、专业调整系数为1.0、其他附加调整系数为1.0,结算时系数不予以调整。)”。
 
补遗五:将招标文件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 投标报价 2.2 工程费 修改为:“2.2 工程费
工程费投标报价包括但不限于完成本项工程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措施费(包含且不限于施工措施费、二次搬运措施费、临时设施措施费、已完工程保护措施费、夜间  施工措施费、环保、环卫措施费、技术措施费、办理爆破运输、缺陷修复费、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等)、施工保险费及建筑工程一切险、运输费(含密闭运输费)、利润、安全文明施工费、工程配合协调综合费、税金及规费等所有费用。
本项目暂定的工程费金额为:56880.45万元。各投标人根据自身的经营决策、企业实力和市场行情在本项目暂定的工程费基础上自主填报投标固定费率(%)(不得高于 100%),否则,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中标后投标固定费率费率固定不变,不因任何因素调整。
暂定工程费投标报价=56880.45万元×投标固定费率。
工程费投标固定费率以百分号为单位,百分号前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不足两位的按实际位数保留。”
 
补遗六:将招标文件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 投标报价 3 参考的规范及定额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和2018年《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绿色建筑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装配式建筑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构筑物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等相关定额及配套文件计算;水利工程按2021年《重庆市水利建筑工程预算定额》、《重庆市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等相关定额及配套文件。”修改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和2018年《重庆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绿色建筑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装配式建筑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构筑物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等相关定额及配套文件计算。”
 
补遗七:将招标文件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 投标报价 7.工程费报价说明 增加:“(30)因承包人设计施工图的不完整、不详细、缺项、漏项、有瑕疵或不满足项目结构、功能要求及现行有效相关文件规定的情况下根据项目现场情况对设计做出的优化,而出现的补充图、变更单等投标人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承包人应无条件按补充图及变更单要求完成项目工作量。”
 
补遗八:将招标文件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 投标报价 12.最高限价 修改为:“12.最高限价
本工程招标将设置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不得超过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本工程招标将设置施工图设计费、工程费最高限价,投标人的施工图设计费、工程费报价不得超过对应的最高限价,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施工图设计费固定费率最高限价和工程费固定费率最高限价为100%。
暂定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为57313.43万元(其中:本次招标项目施工图设计费最高限价约432.98万元;本次招标项目工程费用最高限价约56880.45万元)。”
 
补遗九:将招标文件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 投标报价 增加:“13.材料调差原则:
①《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施工期间算术平均单价价格同《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实际进场施工当月同类价格单价涨跌变化幅度超过5%时,对具体调差范围的材料价格进行调差。
②具体调差范围为:黑色及有色金属(含钢筋、钢材、型钢、钢板等,具体见重庆工程造价信息的分类)、商品混凝土、商品沥青混凝土(若为自拌调整范围为:沥青、碎石、石屑、砂、水泥)、商品水泥稳定碎石拌合料、水泥、砖、碎石、砂。
③调差公式:
A. 涨幅超过5%时:《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施工期间材料单价算术平均值A值同进场施工当月《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同类价格单价B值之比减100%再扣除基本幅度5%×最高限价核查时采用的材料价格单价C值,即计算公式为调增的材料单价价差=[(A/B-100%)-5%]×C。计算调增后的材料金额(调增的材料单价价差×工程量)及税金纳入结算审计。
B. 跌幅超过5%时:《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施工期间材料单价算术平均值A值同进场施工当月《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同类价格单价B值之比减100%并加上基本幅度5%×最高限价核查时采用的材料价格单价C值,即计算公式为调减的材料单价价差=[(A/B-100%)+5%]×C。计算调减后的材料金额(调减的材料单价价差×工程量)及税金纳入结算审计。
C. 调差公式工程量的定义
黑色及有色金属(含钢筋、钢材、型钢、钢板等,具体见重庆工程造价信息的分类)、商品混凝土工程量为根据竣工图并按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布的2018年计价定额对分部分项工程工程量的计量规则计算的量(不是套用定额后分析出来的定额耗用量)。
水泥、碎石、石屑、砂、砖、沥青工程量为根据竣工图按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布的2018年计价定额对相应需用水泥、碎石、石屑、砂、砖、沥青(不包括商品混凝土分析出来的量)的分部分项工程工程量的计量规则计算和套用定额后分析出来的定额耗用量。
D. 本次只针对该项目的车库及农贸市场工程中的基坑围护、地基基础及地下室(工程开工至±0.00完成)和地上主体结构(±0.00以上结构施工至主体结构封顶)三个子项施工期间中相应材料使用进行调差,除此以外的其他工程不进行调差。若上述三个子项实际施工工期小于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的工期则以实际工期为准;若上述三个子项实际施工工期大于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的工期,应分清发承包双方责任,由责任方承担调价风险。其中基坑维护工期90日历天,地基基础及地下室主体结构工期240日历天,地上主体结构工期60日历天。
④材料调整的价差只计税金,不再计算其它任何费用(利润、管理费用等)。”
 
补遗十:将招标文件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3.2.1 预算评审及补充协议 修改为:“1. 本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查完成后,由招标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按招标文件约定的原则和标准进行施工图预算编制,招标人将预算送重庆市璧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最高限价核查后,由招标人与中标人按审核的最高限价签订工程费用的补充协议。
2.工程费用预算编制及重庆市璧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限价核查按清单计价,根据经审查合格的施工设计图,按以下原则进行:
2.1土石方工程
该项目的机械开挖土方结合机械凿打石方全费用综合单价为25元/m3(此单价含场内运输1公里运费、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及税金等费用并综合考虑环保要求的全费用单价),回填分层碾压(分层碾压每层不超过50cm厚)为4元/ m3(此单价含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及税金等费用的全费用单价,回填料需达到业主单位和设计规范的要求),超1公里外运运费为2.5元/km. m3(此单价为含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及税金等费用的全费用单价)。
2.2 旋挖桩工程
该项目的机械旋挖成孔-干作业(D≤1100mm)全费用综合单价为260元/m、机械旋挖成孔-干作业(D>1100mm)全费用综合单价为260元/
m3(注:前述两个单价包括完成项目施工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材料价差、措施费、风险费、大型机械进出场费、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协调费、环卫费等的全费用单价,不另行计算钻孔异常处理所增加的费用)。
2.3 市政工程
该项目的市政工程涉及的透层油、粘结油、封层油、水泥混凝土面层、波形梁钢护栏、水泥稳定碎石基层、普通沥青混凝土路面、改性沥青混凝土路面、SMA沥青混凝土路面等全费用综合单价按《璧山区大成广场片区城市更新项目大成组团二标段(EPC总承包)全费用清单计价表》执行。
2.4 除土石方工程、旋挖桩工程、市政工程外的其它工程费用
首先执行《璧山区大成广场片区城市更新项目大成组团二标段(EPC总承包)全费用清单计价表》全费用单价。
《璧山区大成广场片区城市更新项目大成组团二标段(EPC总承包)全费用清单计价表》全费用单价以外的房建工程、市政工程、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相关工程费用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和2018年《重庆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绿色建筑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装配式建筑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构筑物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等相关定额及配套文件计算,其中:
(1)工程结算的相应配套文件执行到相应单项工程实际进场施工当天(含当天)以前发布的文件。
(2)在施工图设计审查完成后两个月内,由招标人委托造价咨询单位编制相应工程的施工图预算报区发展改革委进行最高限价(即合同价)核查,最高限价核查计算工程造价时,材料价格和人工价格按以下执行:
①材料价格:材料价格首先执行实际进场施工当月区住房城乡建委按《璧山区大成广场片区城市更新项目大成组团二标段(EPC总承包)全费用清单计价表》规定发布的价格,缺项的材料价格再执行实际进场施工当月《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璧山地区材料信息价格,再缺项的材料价格按经招标人核定的进场施工当月的市场价格(《重庆工程造价信息》中已有的价格,核定的市场价格不能超《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价格)进行确定。材料价格按以上方式确定后并按相关规定调整材料价差。所有材料价格均为工地价,不另计采购保管运输费。
②人工价格:人工费执行定额基价。
3.重庆市璧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以上标准进行最高限价核查后,招标人按核查结果与中标人签订补充合同履约。”
 
补遗十一:本项目的投标保证金的金额调整为:1100万元整(人民币),本次补遗前已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保证金金额(即:1400万元人民币)递交的视为有效的投标保证金金额。
 
补遗十二:将招标文件 第二章 投标须知前附表 3.4 投标保证金 方式三 修改为:“一、以纸质投标保函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
1. 纸质投标保函交纳形式及要求:
(1)缴纳形式:纸质投标保函包括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和担保保函,其示范文本详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投标人提交的纸质投标保函应严格执行其示范文本,不得对示范文本中的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
(2)具体要求:纸质投标保函的开立人应当是具有相应资格的银行、保险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其信用资质、履约能力、担保能力、赔付流程、安全保密等应符合工程保函业务条件。纸质投标保函应合法合规,符合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满足招标文件约定要求。投标人应选择在渝依法设立总部或者设有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开具纸质投标保函。投标人对所提交的纸质投标保函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其他资料”中提供纸质投标保函扫描件,纸质投标保函原件应当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在开标现场递交招标人保管。
若投标截止时间延期,则纸质投标保函递交的截止时间和投标截止时间保持一致。
不满足上述要求的纸质投标保函无效。
2. 以纸质投标保函形式担保的投标保证金的金额:1100万元整(人民币),红名单中的投标人投标保证金金额为应缴纳金额的50%;联合体投标的,须联合体牵头人在红名单中。投标人是否属于红名单,以开标环节信用状况查询结果为准。
3. 投标人须在纸质投标保函中注明在重庆市辖区范围内的核验地址和核验方式,并确保其递交的纸质投标保函能在开立人在渝的总部或者分支机构进行核验。
4. 投标人在开标现场递交的纸质投标保函原件应与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纸质投标保函扫描件一致,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5. 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至少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递交的纸质投标保函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核验,对核验不合格或无法按纸质投标保函注明的核验地点、核验方式进行核验的,视为投标人未提交纸质投标保函,对已取得中标候选人资格或中标资格的投标人,按相关规定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或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投标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投标人提交的纸质投标保函涉及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6. 若投标人为联合体,则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纸质投标保函。
二、纸质投标保函的退还、注销
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向除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还纸质投标保函并书面通知相关金融机构本项目准予提前注销纸质投标保函。具体注销事宜由投标人与金融机构协商。
招标人应在法定时间内和中标人签订合同,并同时书面通知相关金融机构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注销纸质投标保函。具体注销事宜由投标人与金融机构协商。”
 
补遗十三:将招标文件 第二章 投标须知前附表 7.4.1
履约担保 2、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 修改为:“(1)履约担保的形式:现金或履约保函或现金+履约保函的组合,履约保函包括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和担保保函,其示范文本详见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附件。中标人提交的履约保函应严格执行其示范文本,不得对示范文本中的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
(2)具体要求:履约保函的开立人应当是具有相应资格的银行、保险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其信用资质、履约能力、担保能力、赔付流程、安全保密等应符合履约保函业务条件。履约保函应合法合规,符合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满足招标文件约定要求。中标人应选择在渝依法设立总部或者设有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开具履约保函(包括纸质保函或电子保函)。履约保函为纸质保函的,纸质保函应注明在重庆市辖区范围内的核验地址和核验方式,并确保该纸质保函能在开立人在渝的总部或者分支机构进行核验。中标人对所提交的履约保函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3)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合同金额的 10%,红名单中的中标人履约担保金额为应缴纳金额的50%;联合体中标的,须联合体牵头人在红名单中。中标人是否属于红名单:以开标环节信用状况查询结果为准。
(4)履约担保的提交时间:见专用合同条款。
(5)履约担保的期限:见专用合同条款。
(6)履约担保的退还时间:见专用合同条款。”
 
补遗十四:将招标文件 第二章 投标须知前附表 10.9 其他 增加:“4.中标人需在招标代理及招标人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领取中标通知书,逾期未领取中标通知书视为放弃中标,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补遗十五:将招标文件 第二章 投标须知前附表 10.11 结算原则 修改为:
“结算原则:结算总价=施工图设计费结算价+工程费结算价
1.施工图设计费结算原则
施工图设计费结算费率=中标固定费率
施工图设计费结算价=施工图设计费×60%×投标固定费率。(施工图设计费参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 年修订本)计算,其中:施工图设计费的计费基数为重庆市璧山区发展改革委评审并报重庆市璧山区政府批准的工程费用概算金额,施工图设计占比确定为50%,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为1.0、专业调整系数为1.0、其他附加调整系数为1.0,结算时系数不予以调整。)
2.工程费用结算原则
2.1 土石方工程费用
机械开挖土方结合机械凿打石方全费用综合单价为25元/m3(此单价含场内运输1公里运费、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及税金等费用并综合考虑环保要求的全费用单价),回填分层碾压(分层碾压每层不超过50cm厚)为4元/ m3(此单价含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及税金等费用的全费用单价,回填料需达到业主单位和设计规范的要求),超1公里外运运费为2.5元/km. m3(此单价为含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及税金等费用的全费用单价)。结算金额按照实际完成工程量乘以对应单价汇总后,再乘以中标固定费率确定。
结算土石方工程费用=实际完成工程量×《璧山区大成广场片区城市更新项目大成组团二标段(EPC总承包)全费用清单计价表》中的对应单价×投标固定费率。
(注:渣场费由施工单位缴纳并出具工程施工单位发票,开发票交纳的税款加入渣场费中,列入项目成本据实结算)
2. 旋挖桩工程费用
机械旋挖成孔-干作业(D≤1100mm)全费用综合单价为260元/m、机械旋挖成孔-干作业(D>1100mm)全费用综合单价为260元/
m3(注:前述两个单价包括完成项目施工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材料价差、措施费、风险费、大型机械进出场费、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协调费、环卫费等的全费用单价,不另行计算钻孔异常处理所增加的费用)。结算金额按照实际完成工程量乘以对应单价汇总后,再乘以中标固定费率确定。
结算旋挖桩工程费用=实际完成工程量×《璧山区大成广场片区城市更新项目大成组团二标段(EPC总承包)全费用清单计价表》中的对应单价×投标固定费率。
3. 市政工程费用
市政工程涉及的透层油、粘结油、封层油、水泥混凝土面层、波形梁钢护栏、水泥稳定碎石基层、普通沥青混凝土路面、改性沥青混凝土路面、SMA沥青混凝土路面等全费用综合单价按《璧山区大成广场片区城市更新项目大成组团二标段(EPC总承包)全费用清单计价表》执行。结算金额按照实际完成工程量乘以对应单价汇总后,再乘以中标固定费率确定。
结算市政工程费用=实际完成工程量×《璧山区大成广场片区城市更新项目大成组团二标段(EPC总承包)全费用清单计价表》中的对应单价×投标固定费率。
4. 除土石方工程、旋挖桩工程、市政工程外的其它工程费用
首先执行《璧山区大成广场片区城市更新项目大成组团二标段(EPC总承包)全费用清单计价表》全费用单价,结算金额按照实际完成工程量乘以对应单价汇总后,再乘以中标固定费率确定。
《璧山区大成广场片区城市更新项目大成组团二标段(EPC总承包)全费用清单计价表》全费用单价以外的房建工程、市政工程、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相关工程费用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和2018年《重庆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绿色建筑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装配式建筑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构筑物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等相关定额及配套文件计算。
除土石方工程、旋挖桩工程、市政工程外的其它工程费用结算费率=工程费用中标固定费率-8%
具体结算原则:
工程费结算价=(Σ分部分项工程结算价+Σ措施项目结算价+Σ其他项目结算价±Σ新增或变更项目结算价+Σ规费+Σ税金)×(中标固定费率-8%)。
注:以上计算式内“(Σ分部分项工程结算价+Σ措施项目结算价+Σ其他项目结算价±Σ新增或变更项目结算价+Σ规费+Σ税金)”的金额为未参与中标固定费率计算的金额。其中:
2.2.1 分部分项工程结算价: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按重庆市璧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并报经重庆市璧山区政府审定后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乘以按《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及相关规范计算并经监理单位、跟审单位、招标人审核的合格工程量。
(注:该部分的综合单价不因工程变更、工程量增减等原因调整。)
2.2.2 措施项目结算价:
(1)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
施工组织措施项目结算金额在重庆市璧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并报经重庆市璧山区政府审定后的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总金额范围内按审定费率进行结算。组织措施费和建设工程竣工方案编制费的计算基础以《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相关规定为准。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按渝建发〔2014〕25号、《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渝建〔2019〕143号文的相关规定进行结算。
(2)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
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中以项或总额计的按重庆市璧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并报经重庆市璧山区政府审定后的金额进行结算,施工技术措施工程量清单项目按重庆市璧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并报经重庆市璧山区政府审定后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乘以按《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计算并经监理单位、跟审单位、招标人审核的合格工程量。
(注:该部分的综合单价不因工程变更、工程量增减等原因调整。)
2.3 其他项目结算价
建设施工现场形象品质提升按甲方指定图集及标准执行,安全文明施工费按《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建设施工现场形象品质提升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的通知》(渝建管〔2020〕97号)文件执行。
其他项目的投资费用以重庆市璧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并报经重庆市璧山区政府审定后的内容,由招标人、施工单位、跟审单位、监理单位据实签证结算。
2.4 新增或变更项目综合单价的结算:
①重庆市璧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并报经重庆市璧山区政府审定后的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子目的采用该子目单价。
②重庆市璧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并报经重庆市璧山区政府审定后的工程量清单中有类似子目的可以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招标人认定)。
③重庆市璧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并报经重庆市璧山区政府审定后的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或类似子目的:
A.执行的规范与定额:《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和2018年《重庆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绿色建筑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装配式建筑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构筑物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等相关定额及配套文件。
B.材料及人工价格:增减工程材料价格首先执行施工当月重庆市璧山区住房城乡建委按《关于印发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计价原则(2022年第1期)的通知》(璧公管办〔2022〕1 号)规定发布的价格,缺项的材料价格再执行施工当月《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璧山地区材料信息价格,再缺项的材料价格按经招标人核定的进场施工当月的市场价格(《重庆工程造价信息》中已有的价格,核定的市场价格不能超《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价格)进行确定。材料价格按以上方式确定后并按相关规定调整材料价差。所有材料价格均为工地价,不另计采购保管运输费。增减工程人工价格参考重庆 2018 年定额基价执行。
④增减工程按璧发改〔2022〕265 号文件规定报批审核同意后实施,由业主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按相关规范现场签证,并接受重庆市璧山区标后监管机构的监督。
2.5规费、税金:按进场施工当天(含当天)以前发布的相关配套文件执行。
2.6材料调差原则:
①《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施工期间算术平均单价价格同《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实际进场施工当月同类价格单价涨跌变化幅度超过5%时,对具体调差范围的材料价格进行调差。
②具体调差范围为:黑色及有色金属(含钢筋、钢材、型钢、钢板等,具体见重庆工程造价信息的分类)、商品混凝土、商品沥青混凝土(若为自拌调整范围为:沥青、碎石、石屑、砂、水泥)、商品水泥稳定碎石拌合料、水泥、砖、碎石、砂。
③调差公式:
A. 涨幅超过5%时:《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施工期间材料单价算术平均值A值同进场施工当月《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同类价格单价B值之比减100%再扣除基本幅度5%×最高限价核查时采用的材料价格单价C值,即计算公式为调增的材料单价价差=[(A/B-100%)-5%]×C。计算调增后的材料金额(调增的材料单价价差×工程量)及税金纳入结算审计。
B. 跌幅超过5%时:《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施工期间材料单价算术平均值A值同进场施工当月《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同类价格单价B值之比减100%并加上基本幅度5%×最高限价核查时采用的材料价格单价C值,即计算公式为调减的材料单价价差=[(A/B-100%)+5%]×C。计算调减后的材料金额(调减的材料单价价差×工程量)及税金纳入结算审计。
C. 调差公式工程量的定义
黑色及有色金属(含钢筋、钢材、型钢、钢板等,具体见重庆工程造价信息的分类)、商品混凝土工程量为根据竣工图并按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布的2018年计价定额对分部分项工程工程量的计量规则计算的量(不是套用定额后分析出来的定额耗用量)。
水泥、碎石、石屑、砂、砖、沥青工程量为根据竣工图按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布的2018年计价定额对相应需用水泥、碎石、石屑、砂、砖、沥青(不包括商品混凝土分析出来的量)的分部分项工程工程量的计量规则计算和套用定额后分析出来的定额耗用量。
D. 本次只针对该项目的车库及农贸市场工程中的基坑围护、地基基础及地下室(工程开工至±0.00完成)和地上主体结构(±0.00以上结构施工至主体结构封顶)三个子项施工期间中相应材料使用进行调差,除此以外的其他工程不进行调差。若上述三个子项实际施工工期小于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的工期则以实际工期为准;若上述三个子项实际施工工期大于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的工期,应分清发承包双方责任,由责任方承担调价风险。其中基坑维护工期90日历天,地基基础及地下室主体结构工期240日历天,地上主体结构工期60日历天。
④材料调整的价差只计税金,不再计算其它任何费用(利润、管理费用等)。
2.7工程费工程费用结算总价不得超过(重庆市璧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并报经重庆市璧山区政府审定后的工程费用57460.45万元—已招标的璧山区大成广场片区城市更新项目大成组团一标段的工程费用580万元)。
3.本工程最终决(结)算按区财政局璧财发〔2021〕2号文件规定执行,最终投资金额以审计(核)结果为准,最终总投资控制额为经重庆市璧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评审并报重庆市璧山区政府批准的金额为准。若审计(核)金额在相应的投资控制额以内(本次招标项目施工图设计费投资控制额432.98万元;本次招标项目工程费用投资控制额=重庆市璧山区发展改革委核定的工程费用概算57460.45万元—已招标的璧山区大成广场片区城市更新项目大成组团一标段的工程费用580万元,则按审计(核)金额进行结算;若审计(核)金额高于相应的控制投资,对超出控制投资的部分将不予支付,中标人放弃对超出控制投资部分索赔的权利。”
 
补遗十六:将招标文件 第四章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件 2.2.1中的“施工场地未能按约定提供的,承包人应结合施工场地实际交地情况,优化施工组织计划。施工场地未能按约定提供,影响项目关键线路的,承包人可提交索赔申请,并经监理人、发包人审批后可按约定顺延项目工期,否则工期不予顺延。”修改为“施工场地未能按约定提供的,承包人应结合施工场地实际交地情况,优化施工组织计划。施工场地未能按约定提供,影响项目关键线路的,承包人可申请工期顺延,并经监理人、发包人审批后可按约定顺延项目工期,否则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不得因此向发包人主张索赔或者主张调整合同价款。”
 
补遗十七:将招标文件 第四章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件 8.2
竣工日期 中的“竣工日期的约定:计划竣工日期为        
,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修改为:“竣工日期的约定:计划竣工日期为         ,实际竣工日期以竣工验收合格的日期为准。”。
 
补遗十八:将招标文件 第四章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件 11.3
缺陷调查 增加:“11.3.1 承包人缺陷调查
发包人发现工程质量缺陷的,承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6小时内与发包人调查缺陷原因,承包人逾期不参与的,工程质量缺陷原因以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的认定为准。”
 
补遗十九:将招标文件 第四章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件 13.8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修改为:“13.8.1 材料价格调整
材料调差原则:
①《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施工期间算术平均单价价格同《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实际进场施工当月同类价格单价涨跌变化幅度超过5%时,对具体调差范围的材料价格进行调差。
②具体调差范围为:黑色及有色金属(含钢筋、钢材、型钢、钢板等,具体见重庆工程造价信息的分类)、商品混凝土、商品沥青混凝土(若为自拌调整范围为:沥青、碎石、石屑、砂、水泥)、商品水泥稳定碎石拌合料、水泥、砖、碎石、砂。
③调差公式:
A. 涨幅超过5%时:《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施工期间材料单价算术平均值A值同进场施工当月《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同类价格单价B值之比减100%再扣除基本幅度5%×最高限价核查时采用的材料价格单价C值,即计算公式为调增的材料单价价差=[(A/B-100%)-5%]×C。计算调增后的材料金额(调增的材料单价价差×工程量)及税金纳入结算审计。
B. 跌幅超过5%时:《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施工期间材料单价算术平均值A值同进场施工当月《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同类价格单价B值之比减100%并加上基本幅度5%×最高限价核查时采用的材料价格单价C值,即计算公式为调减的材料单价价差=[(A/B-100%)+5%]×C。计算调减后的材料金额(调减的材料单价价差×工程量)及税金纳入结算审计。
C. 调差公式工程量的定义
黑色及有色金属(含钢筋、钢材、型钢、钢板等,具体见重庆工程造价信息的分类)、商品混凝土工程量为根据竣工图并按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布的2018年计价定额对分部分项工程工程量的计量规则计算的量(不是套用定额后分析出来的定额耗用量)。
水泥、碎石、石屑、砂、砖、沥青工程量为根据竣工图按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布的2018年计价定额对相应需用水泥、碎石、石屑、砂、砖、沥青(不包括商品混凝土分析出来的量)的分部分项工程工程量的计量规则计算和套用定额后分析出来的定额耗用量。
D. 本次只针对该项目的车库及农贸市场工程中的基坑围护、地基基础及地下室(工程开工至±0.00完成)和地上主体结构(±0.00以上结构施工至主体结构封顶)三个子项施工期间中相应材料使用进行调差,除此以外的其他工程不进行调差。若上述三个子项实际施工工期小于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的工期则以实际工期为准;若上述三个子项实际施工工期大于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的工期,应分清发承包双方责任,由责任方承担调价风险。其中基坑维护工期90日历天,地基基础及地下室主体结构工期240日历天,地上主体结构工期60日历天。
④材料调整的价差只计税金,不再计算其它任何费用(利润、管理费用等)。
13.8.2 人工价格调整
人工价格:人工费执行定额基价。”
 
补遗二十:将招标文件 第四章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件 14.1.3.1计量原则
中的“房建工程、市政工程、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相关工程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和2018年《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绿色建筑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装配式建筑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构筑物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等规定的计算规则计量;水利工程按2021年《重庆市水利建筑工程预算定额》、《重庆市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等规定的计算规则计量。”修改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和2018年《重庆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绿色建筑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装配式建筑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构筑物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等规定的计算规则计量。”
 
补遗二十一:将招标文件 第四章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件14.5.3
竣工结算原则 修改为:“14.5.3 竣工结算原则
合同工程竣工结算价=施工图设计费结算价+工程费用结算价±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14.5.3.1施工图设计费结算原则
施工图设计费结算费率=中标固定费率
施工图设计费结算价=施工图设计费×60%×投标固定费率。(施工图设计费参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 年修订本)计算,其中:施工图设计费的计费基数为重庆市璧山区发展改革委评审并报重庆市璧山区政府批准的工程费用概算金额,施工图设计占比确定为50%,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为1.0、专业调整系数为1.0、其他附加调整系数为1.0,结算时系数不予以调整。)
14.5.3.2工程费结算原则
14.5.3.2.1土石方工程费用
机械开挖土方结合机械凿打石方全费用综合单价为25元/m3(此单价含场内运输1公里运费、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及税金等费用并综合考虑环保要求的全费用单价),回填分层碾压(分层碾压每层不超过50cm厚)为4元/ m3(此单价含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及税金等费用的全费用单价,回填料需达到业主单位和设计规范的要求),超1公里外运运费为2.5元/km. m3(此单价为含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及税金等费用的全费用单价)。结算金额按照实际完成工程量乘以对应单价汇总后,再乘以中标固定费率确定。
结算土石方工程费用=实际完成工程量×《璧山区大成广场片区城市更新项目大成组团二标段(EPC总承包)全费用清单计价表》中的对应单价×投标固定费率。
(注:渣场费由施工单位缴纳并出具工程施工单位发票,开发票交纳的税款加入渣场费中,列入项目成本据实结算)
14.5.3.2.2旋挖桩工程费用
机械旋挖成孔-干作业(D≤1100mm)全费用综合单价为260元/m、机械旋挖成孔-干作业(D>1100mm)全费用综合单价为260元/
m3(注:前述两个单价包括完成项目施工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材料价差、措施费、风险费、大型机械进出场费、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协调费、环卫费等的全费用单价,不另行计算钻孔异常处理所增加的费用)。结算金额按照实际完成工程量乘以对应单价汇总后,再乘以中标固定费率确定。
结算旋挖桩工程费用=实际完成工程量×《璧山区大成广场片区城市更新项目大成组团二标段(EPC总承包)全费用清单计价表》中的对应单价×投标固定费率。
14.5.3.2.3市政工程费用
市政工程涉及的透层油、粘结油、封层油、水泥混凝土面层、波形梁钢护栏、水泥稳定碎石基层、普通沥青混凝土路面、改性沥青混凝土路面、SMA沥青混凝土路面等全费用综合单价按《璧山区大成广场片区城市更新项目大成组团二标段(EPC总承包)全费用清单计价表》执行。结算金额按照实际完成工程量乘以对应单价汇总后,再乘以中标固定费率确定。
结算市政工程费用=实际完成工程量×《璧山区大成广场片区城市更新项目大成组团二标段(EPC总承包)全费用清单计价表》中的对应单价×投标固定费率。
14.5.3.2.4除土石方工程、旋挖桩工程、市政工程外的其它工程费用
首先执行《璧山区大成广场片区城市更新项目大成组团二标段(EPC总承包)全费用清单计价表》全费用单价,结算金额按照实际完成工程量乘以对应单价汇总后,再乘以中标固定费率确定。
《璧山区大成广场片区城市更新项目大成组团二标段(EPC总承包)全费用清单计价表》全费用单价以外的房建工程、市政工程、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相关工程费用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和2018年《重庆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绿色建筑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装配式建筑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构筑物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等相关定额及配套文件计算。
除土石方工程、旋挖桩工程、市政工程外的其它工程费用结算费率=工程费用中标固定费率-8%
具体结算原则:
工程费结算价=(Σ分部分项工程结算价+Σ措施项目结算价+Σ其他项目结算价±Σ新增或变更项目结算价+Σ规费+Σ税金)×(中标固定费率-8%)。
注:以上计算式内“(Σ分部分项工程结算价+Σ措施项目结算价+Σ其他项目结算价±Σ新增或变更项目结算价+Σ规费+Σ税金)”的金额为未参与中标固定费率计算的金额。其中:
14.5.3.2.4.1 分部分项工程结算价: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按重庆市璧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并报经重庆市璧山区政府审定后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乘以按《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及相关规范计算并经监理单位、跟审单位、招标人审核的合格工程量。
(注:该部分的综合单价不因工程变更、工程量增减等原因调整。)
14.5.3.2.4.2措施项目结算价:
(1)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
施工组织措施项目结算金额在重庆市璧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并报经重庆市璧山区政府审定后的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总金额范围内按审定费率进行结算。组织措施费和建设工程竣工方案编制费的计算基础以《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相关规定为准。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按渝建发〔2014〕25号、《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渝建〔2019〕143号文的相关规定进行结算。
(2)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
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中以项或总额计的按重庆市璧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并报经重庆市璧山区政府审定后的金额进行结算,施工技术措施工程量清单项目按重庆市璧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并报经重庆市璧山区政府审定后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乘以按《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计算并经监理单位、跟审单位、招标人审核的合格工程量。
(注:该部分的综合单价不因工程变更、工程量增减等原因调整。)
14.5.3.2.4.3 其他项目结算价
建设施工现场形象品质提升按甲方指定图集及标准执行,安全文明施工费按《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建设施工现场形象品质提升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的通知》(渝建管〔2020〕97号)文件执行。
其他项目的投资费用以重庆市璧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并报经重庆市璧山区政府审定后的内容,由招标人、施工单位、跟审单位、监理单位据实签证结算。
14.5.3.2.4.4新增或变更项目综合单价的结算:
①重庆市璧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并报经重庆市璧山区政府审定后的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子目的采用该子目单价。
②重庆市璧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并报经重庆市璧山区政府审定后的工程量清单中有类似子目的可以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招标人认定)。
③重庆市璧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并报经重庆市璧山区政府审定后的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或类似子目的:
A.执行的规范与定额:《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和2018年《重庆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绿色建筑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装配式建筑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构筑物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等相关定额及配套文件。
B.材料及人工价格:增减工程材料价格首先执行施工当月重庆市璧山区住房城乡建委按《关于印发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计价原则(2022年第1期)的通知》(璧公管办〔2022〕1 号)规定发布的价格,缺项的材料价格再执行施工当月《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璧山地区材料信息价格,再缺项的材料价格按经招标人核定的进场施工当月的市场价格(《重庆工程造价信息》中已有的价格,核定的市场价格不能超《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价格)进行确定。材料价格按以上方式确定后并按相关规定调整材料价差。所有材料价格均为工地价,不另计采购保管运输费。增减工程人工价格参考重庆 2018 年定额基价执行。
④增减工程按璧发改〔2022〕265 号文件规定报批审核同意后实施,由业主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按相关规范现场签证,并接受重庆市璧山区标后监管机构的监督。
14.5.3.2.5规费、税金:按进场施工当天(含当天)以前发布的相关配套文件执行。
14.5.3.2.6材料调差原则:
①《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施工期间算术平均单价价格同《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实际进场施工当月同类价格单价涨跌变化幅度超过5%时,对具体调差范围的材料价格进行调差。
②具体调差范围为:黑色及有色金属(含钢筋、钢材、型钢、钢板等,具体见重庆工程造价信息的分类)、商品混凝土、商品沥青混凝土(若为自拌调整范围为:沥青、碎石、石屑、砂、水泥)、商品水泥稳定碎石拌合料、水泥、砖、碎石、砂。
③调差公式:
A. 涨幅超过5%时:《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施工期间材料单价算术平均值A值同进场施工当月《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同类价格单价B值之比减100%再扣除基本幅度5%×最高限价核查时采用的材料价格单价C值,即计算公式为调增的材料单价价差=[(A/B-100%)-5%]×C。计算调增后的材料金额(调增的材料单价价差×工程量)及税金纳入结算审计。
B. 跌幅超过5%时:《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施工期间材料单价算术平均值A值同进场施工当月《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同类价格单价B值之比减100%并加上基本幅度5%×最高限价核查时采用的材料价格单价C值,即计算公式为调减的材料单价价差=[(A/B-100%)+5%]×C。计算调减后的材料金额(调减的材料单价价差×工程量)及税金纳入结算审计。
C. 调差公式工程量的定义
黑色及有色金属(含钢筋、钢材、型钢、钢板等,具体见重庆工程造价信息的分类)、商品混凝土工程量为根据竣工图并按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布的2018年计价定额对分部分项工程工程量的计量规则计算的量(不是套用定额后分析出来的定额耗用量)。
水泥、碎石、石屑、砂、砖、沥青工程量为根据竣工图按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布的2018年计价定额对相应需用水泥、碎石、石屑、砂、砖、沥青(不包括商品混凝土分析出来的量)的分部分项工程工程量的计量规则计算和套用定额后分析出来的定额耗用量。
D. 本次只针对该项目的车库及农贸市场工程中的基坑围护、地基基础及地下室(工程开工至±0.00完成)和地上主体结构(±0.00以上结构施工至主体结构封顶)三个子项施工期间中相应材料使用进行调差,除此以外的其他工程不进行调差。若上述三个子项实际施工工期小于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的工期则以实际工期为准;若上述三个子项实际施工工期大于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的工期,应分清发承包双方责任,由责任方承担调价风险。其中基坑维护工期90日历天,地基基础及地下室主体结构工期240日历天,地上主体结构工期60日历天。
④材料调整的价差只计税金,不再计算其它任何费用(利润、管理费用等)。
14.5.3.2.7工程费用结算总价不得超过(重庆市璧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并报经重庆市璧山区政府审定后的工程费用57460.45万元—已招标的璧山区大成广场片区城市更新项目大成组团一标段的工程费用580万元)。
14.5.3.3本工程最终决(结)算按区财政局璧财发〔2021〕2号文件规定执行,最终投资金额以审计(核)结果为准,最终总投资控制额为经重庆市璧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评审并报重庆市璧山区政府批准的金额为准。若审计(核)金额在相应的投资控制额以内(本次招标项目施工图设计费投资控制额432.9万元;本次招标项目工程费用投资控制额=重庆市璧山区发展改革委核定的工程费用概算57460.45万元—已招标的璧山区大成广场片区城市更新项目大成组团一标段的工程费用580万元,则按审计(核)金额进行结算;若审计(核)金额高于相应的控制投资,对超出控制投资的部分将不予支付,中标人放弃对超出控制投资部分索赔的权利。”
 
补遗二十二:将招标文件 第四章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件 19.3
发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 (3)修改为:“发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补遗二十三:将招标文件 第四章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件19.4 提出索赔的期限 中的“19.4 提出索赔的期限 任一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承包人/发包人未向对方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视为其已放弃索赔权,无权再就该索赔事项提出任何索赔。”删除。
 
补遗二十四:将招标文件 第四章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件 附件9:安全管理协议 修改为:
 
“                     附件9:安全管理协议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了确保实现                  安全生产目标,进一步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协调、管理力度,              (以下简称“发包人”)与              (以下简称“承包人”)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方面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双方同意签订该协议作为正式合同安全管理方面的补充规定,并承诺本协议具有与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具体条款如下:
一、协议有效期限
本协议中所涉及的安全管理责任自合同订立之日起开始生效,至合同工程全部完工验收且经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移交协议生效后之日终止。
二、责任目标
(一)承包人承诺承担和履行合同和发包人所规定的安全责任,且满足要求。
(二)承包人的安全控制目标是确保本工程在实施过程中:
1.不发生人身重伤事故;
2.不发生火灾事故;
3.不发生负有同等及以上事故责任的造成人身重伤的一般交通事故;
4.不发生集体食物中毒事件(同时5人及以上的食物中毒);
5.不发生流行性传染病 (无甲型传染病、其他常见传染病未形成多人同时患病);
6.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生活、工业垃圾及其他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和大面积水土流失);
7.不发生对施工区附近生产、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如造成重大设备损坏、重大财产损失、人员伤害等);
8.不发生治安保卫事件(构成刑事拘留及以上的事件、盗窃直接损失超过1万元人民币的事件)。
(三)承包人承诺在施工中控制以下安全事故的发生:
1.人员轻伤事故。
2.负有同等及以上事故责任的人身轻伤交通事故。
3.其他安全未遂事故和异常事件。
三、安全责任
1.承包人负有安全生产的管理责任和直接责任。
2.承包人的法人或签署合同的公司总经理或受委托的代理人对合同安全负有全面的领导责任。
3.承包人项目经理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负有全面的直接领导责任。
4.承包人保证执行“谁施工、谁负责”的施工安全原则。
5.承包人保证服从发包人对安全工作的统一协调和管理。
6.承包人保证对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及其管理资源自行投入,保证安全资金的专款专用。
7.承包人保证建立本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体系及安全保证体系(注:项目安全管理大纲/手册、管理性的程序文件等)。
8.承包人保证现场的安全管理专职人员必须持有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9.承包人保证为现场所有工作人员(含分包商员工及劳务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承包人和/或其下属分包商标志的个人基本劳动保护用品。
10.承包人保证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为现场所有工作人员(含分包商员工及劳务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11.承包人保证施工生活营地(包括自建的和租用的营地)满足消防、安全用电、卫生防疫、防暴雨、防雷击等方面的安全要求。
12.承包人保证对带入现场的设备、工具、材料按照国家法规和标准进行检测、试验,并持有法定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
13.承包人保证制订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措施,保护环境、树木和植被,保持施工现场的良好秩序和整洁的作业环境。
14.承包人负责在施工过程中与当地政府、周边群众及其他承包商保持良好的沟通和交流。承包人遇到与周边群众发生纠纷时,应负责协调工作,确保工程能够顺利进行。
四、接口及协调
1.发包人委托监理公司对该工程实施监理,监理公司在安全管理方面代表发包人行使监督检查职能,承包人必须给予配合和支持。
2.承包人人员、车辆的出入,带入现场的设备、机具、材料,在现场使用的或直接管理的办公、生活、生产性设施的安全管理须满足发包人现场管理的基本要求。
3.承包人应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与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接口,参与安全协调和管理。安全协调和管理的内容包括职业健康、工业安全、消防安全、卫生防疫、交通安全、环境保护、治安保卫等各方面。
4.承包人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协调安全工作的能力和授权。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有权对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能力和权力做出评价,对于不能胜任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有权要求承包人换人。
5.承包人指定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与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建立联系,在业务上接受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的协调和指导。
6.开工后承包人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按照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的规定,定期报送安全月度快报、季报、年报和各种专项事故报告等。
7.在工程实体未全部正式移交发包人施工管理部门之前,承包人依旧对施工范围内的安全管理负责。
五、安全资质审查
承包人在项目开工前5个工作天内向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提供以下安全资质供审查和存档:
1.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复印件。
2.企业近三年的施工简历及安全施工业绩证明文件。
3.企业主要安全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证书。
4.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5.项目安全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配备(承包人必须配有专职的安全员)。
6.适用于项目的安全管理体系及保证体系文件(安全管理大纲及管理程序文件)。
六、人员基本素质
承包人提供的人员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身体健康,无影响工作的精神疾病、无传染病和其他重大疾病;承包人需对其雇用的施工人员签发健康声明并保证其健康。其中体检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医院)和健康声明作为人员办理入场证件的必备材料。
2.无刑事案件牵连。
3.无吸毒、酗酒、赌博、嫖娼等恶习及违法行为。
七、劳动保护
1.承包人负责为本单位任何用工形式的员工提供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包括工作服、安全帽、安全鞋等)。
2.承包人负责向特殊工种的员工提供特殊劳动保护,否则不得从事特殊工种作业。
3.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有权检查承包人的个人劳动保护用品是否符合国家的相应标准。
4. 承包人在特殊风险场所作业而需要特殊防护用品或安全仪表时,必须在上述防护用品全部到位后才能开工。
5.承包人应配备临时安全围栏、警示带、警告标志、防火布等集体防护用品。
八、施工机具与材料
1.承包人对带入现场的施工机械和工器具的安全负责。
2.对于承包人带入现场的特殊工器具,如起重设备、索具、机动车辆、压缩气瓶等,承包人必须按国家法规和标准进行检测、试验,并持有法定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
3.对于不属于法定检测的工器具,承包人也必须建立相应的管理、检测制度,这些工器具包括登高工具、脚手架材料、电动工具、安全防护设备及用具等。
九、开工前安全条件检查
1.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将在合同生效后,工程项目正式开工5个工作日前,依据合同安全条款的要求逐项对承包人安全准备情况进行检查。不满足开工安全条件时,承包人将不得开工,由此产生的工期和成本的影响,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2.开工前安全条件检查的基本内容包括: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安全资金投入、危险源识别和安全风险分析、施工机械的安全状况、安全工器具和材料、安全培训教材和教员、专职安全人员的到岗情况、培训的有效性、人员控制、个人劳动保护用品配备等内容。
3.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检查发现的缺陷,承包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对于重大缺陷,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有权要求承包人推迟开工,由此对工期产生的影响或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十、安全监督
1.承包人应配备有满足项目安全管理需要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承包人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持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证书。
3.承包人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在业务上接受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和发包人安全管理部门的协调和指导。
4.承包人应建立班前安全交底制度;施工期间坚持开展安全检查和日常安全监督并形成相应的记录。
5.承包人应在每个作业区任命兼职安全员,赋予兼职安全员相应的授权和义务,并对兼职安全员进行定期考核。
6.承包人应接受和配合发包人专业部门及委托的监理公司的监督与安全评价。
7.发包人和委托的监理公司有权对承包人履行安全管理协议的情况进行监督,并有权对违章行为实行停工和处罚,处罚情况将通知承包人。涉及经济处罚时将直接通知合同管理部门从合同结算中扣除。
十一、安全培训与授权
1.承包人所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发包人和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有权对其进行抽查。承包人要建立特殊工种定期培训和检查计划,这些工种包括但不限于:机动车驾驶员、焊工、起重工、电工等。
2.承包人应在特殊工种之外的其他工种中,筛选出高风险工种,并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专题安全培训。
3.承包人应组织 “入场培训”和考核。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有权监督培训、考核情况或组织抽查考核。
4.承包人应建立安全培训和考核机制,编制培训教材和培训滚动计划。承包人应组织安全考试/考核,建立培训考核记录,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有权查看这些记录。
十二、职业健康与卫生防疫
1.承包人应有特殊健康检查制度,预防有禁忌症患者从事有关职业,如恐高症患者不得从事高空作业,患有心血管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特殊工种人员的体检应符合国家的规定。
2.承包人应保证卫生防疫基本设施的投入,以满足医疗、急救的要求,建立外部医疗支持渠道。
3.应建立卫生防疫措施计划,做好生活区和施工区的卫生防疫工作;制定和执行保证饮水卫生、饮食卫生、环境卫生和预防集体食物中毒的措施;有灭蚊、灭鼠和消毒的专项工作计划;有针对性地制订预防SARS、禽流感、疟疾、霍乱、肠道传染病、肝炎、H1N1流感等疾病的措施。
十三、文明施工与环保要求
1.承包人需制订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措施,保持良好的施工现场秩序。施工现场的物料堆放要摆放整齐,安全标志和宣传标志要清楚醒目,废料、废物要分类收集,安全通道要畅通。
2.承包人作业时应避免建筑材料抛洒、飞扬、流淌;应尽可能降低噪音、震动。
3.承包人应根据实际需要,在施工现场布置临时卫生设施(洗手间、卫生间等),施工作业不破坏环境卫生,不污染现场环境。
4.承包人在施工中应充分重视对环境的保护,保护绿色植被,保护古树。施工如需伤害古树,必须报告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在未得到指令前,禁止擅自伤害古树。
5.承包人应及时清理现场废物和垃圾。工业废料与生活垃圾必须分开,有害废物与普通废物必须分开(如油品废物、电池灯管等,必须单独收集、存放);禁止在非指定场所乱倒、乱堆垃圾。禁止违章处理危险化学品和工业垃圾。
6.承包人在施工中应禁止向环境,排放工业污水、生活污水、废油或其他有害物质。
7.承包人在施工中应防止水土流失,应及时对裸露的地基、边坡、开挖出来的沙/土以及砂、石、水泥等建筑材料予以保护,防止风刮扬尘,雨水冲刷,流入下水道、排洪沟。如因防护不及时而造成大量水土流失、淤塞道路、沟道或污染环境的,承包人应承担清淤、清扫以及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四、工程风险管理与事故预防
(一)基本要求
1.承包人应对施工过程进行全面、深入的危险源识别和风险分析。在施工安全组织设计中提供危险源及重要危险源清单、作业风险分析报告,该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信息:
(1)高风险作业和工种清单:作业名称、类别和数量、主要事故风险。
(2)施工能源和机械的种类、数量和主要事故风险。
(3)施工作业条件的类型和主要事故风险。
(4)主要工艺过程(或施工活动)的类别及其相关的事故风险。
(5)主要火灾危险(可燃物、点火源)。
(6)主要自然灾害(洪水、大风、雷暴、暴雨、地质灾害等)。
(7)主要环境保护事件(有害垃圾、机械的跑冒滴漏、原材料流失、水土流失等)。
(8)其他。
2.承包人应针对识别出的危险源制定有针对性的事故预防措施并确保在施工中得到有效落实。
3.承包人应建立日常施工活动的动态作业风险分析和安全交底制度。该制度应明确规定风险分析的方法、责任和交底的内容、时间及记录。
(二)现场作业基本安全条件
承包人应规定现场作业的基本安全条件,包括照明条件、通风条件、作业平台和通道条件、物料堆放条件、供电供水条件、吸烟点、休息点等,并对临边现场、道路上作业现场、立体交叉作业现场、地面坑洞和沟道、夜间作业现场等的基本安全条件做出规定。
十五、事故报告与应急救援
1.承包人应制定对于未遂事故及以上级别的安全事件和事故,定期报送安全月度快报、季报、年报和各种专项事故报告等。
2.承包人应建立安全事故统计记录、未遂事故统计记录、违章统计记录,并根据统计情况进行分析,并就分析结果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3.承包人应建立事故应急救援机制,明确事故处置的基本原则,即现场发生事故时,首先抢救生命,向救援组织报警,并采取措施限制事故扩大。
4.承包人应建立相应的应急响应组织,以便能迅速处理突发意外。
5.承包人应建立专项应急响应预案,包括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救护预案、火灾响应预案、“四防”预案(防风、防冻、防雷、防暴雨)、重大疫病防护预案、环境污染防护预案、地质灾害防护预案等。
6.承包人应对应急预案进行适当演练,保证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
7.在工地的其他施工单位发生重大事故时,承包人应无条件立即配合、支持事故抢险。
8.承包人必须为事故处置支付各项费用,包括受伤者的抚恤、补偿等费用,并按合同要求赔偿对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9.由于发包人原因而造成的事故,发包人应负责按事故的具体损失情况给予承包人经济赔偿。
10.涉及承包人员工的伤害事故,承包人除要报告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外,还应负责按照国家、行业和本单位上级公司的要求,上报事故。
十六、安全业绩考核
为了落实安全管理的责任,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时,承包人除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责任和处罚外,发包人还将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考核:
 
事件类型
违约金额
一般事故
签约合同价的1%。
一般事故以上的事故
签约合同价的2%。
注:需在支付当期工程款前缴存入发包人指定帐户。

 
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负责对承包人的安全业绩进行考核。每次合同支付前,承包人提交自我安全业绩评估报告,然后交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评价。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在签署评价意见后,将作为合同支付依据之一,同时也作为是否可接受承包人再次参加发包人项目投标的依据之一。
十七、协议条款的修订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经双方友好协商,本协议的有关条款也可做出相应的修改。
本工程安全管理协议,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施工承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
(以下无正文)
 
发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
 
补遗二十五: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调整为2022年12月23日9:30(北京时间),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相应顺延。
 
以上答疑补遗内容各潜在投标人在相关网站上注意查阅并下载:无论查阅或下载与否,均视为已知晓本次招标的全部内容。本答疑补遗内容与招标文件不一时,以本答疑补遗内容为准。
 
招 标 人:重庆市璧山区绿岛建设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明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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