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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宜宾市农业科技创新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招标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宜宾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公开征求《宜宾市农业科技创新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公民,单位,组织,社会团体 :

为规范宜宾市农业科技创新项目实施,实现科学、规范、高效管理,宜宾市农业科学院牵头起草了《宜宾市农业科技创新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公众征求意见。各公民、单位、组织、社会团体,可于2024年4月 19 日前将修改意见或建议反馈至我局科教科。

电子邮箱:124370860@qq.com

联系电话:0831—8227707,13808296572。



附件:宜宾市农业科技创新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宜宾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4月11日













宜宾市农业科技创新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宜宾市农业科技创新项目顺利实施,实现科学、规范、高效管理,按照《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川科政〔2022〕4号)、《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川财规〔2022〕10 号)、《国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四川创新团队建设管理办法》(川农业〔2009〕75号)、《宜宾市科技计划项目暂行管理办法》(宜科发〔2018〕39号)、《宜宾市科技专项资金暂行使用管理办法》(宜财发〔2018〕4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宜宾市农业科技创新项目根据我市现代农业产业发展和农业科技发展需要设立,由市级财政资金资助。主要用于开展全市现代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等科技创新活动。

第三条 项目组织实施遵循统筹布局、聚焦重点,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目标明确、绩效导向,鼓励创新、宽容失败,职责清晰、监管有力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协调与管理机构

第四条 建立宜宾市农业科技创新项目联系协调机制。协调组由宜宾市政府联系农业的副秘书长任组长,宜宾市农业农村局、宜宾市农业科学院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宜宾市农业农村局、宜宾市财政局、宜宾市相关科研院所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以联席会议方式负责项目政策制定、综合协调、重大事项决策等工作,协调组办公室设在宜宾市农业科学院,负责日常工作。

(一)宜宾市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市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编制全市农业科技创新项目技术需求清单,审核项目申报指南或通知以及拟立项项目、参与项目评审和验收、项目监管等工作。

(二)宜宾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农业科技创新项目财政资金预算管理、资金下达、绩效管理以及资金使用监督等工作。

(三)宜宾市农业科学院(以下简称市农科院)具体负责编制项目申报指南或通知、项目申报受理、组织评审、提出项目及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按要求设置并向市财政局提交绩效目标、任务书签定、组织开展项目中期评估、监督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按程序对项目进行动态调整等管理和服务。

(四)项目实施单位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对项目申报、验收等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负责项目及财务管理,保证项目资金合法合规使用,做好项目绩效评估和验收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类别及申报立项流程

第五条 宜宾市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创新团队项目。依托我市现有科研力量与科技资源,组织农业研发及推广应用专家队伍,根据全市现代农业产业发展需求,以品种培育、技术集成、成果转化、技术培训、品牌创制、示范基地建设等为主要内容,集聚优质科技资源,进行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研究、集成、试验和示范。

该项目申报与立项流程参照《国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四川创新团队建设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1.团队设置。围绕粮油作物、经济作物、水产畜禽、农业装备等领域,结合全市农业产业发展的现状以及需求设立创新团队,创新团队由专家团队和科技示范基地两个层级构成,每个产业组建1个专家团队,设置1名首席专家,若干名岗位专家,建立2-3个产业科技示范基地。创新团队建设每3年为一个产业实施周期,实行“开放、流动、协作、竞争”的运行机制。

2.首席专家和岗位专家。首席专家和岗位专家由市农科院提出公开征集建议方案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同意后公开征集,再按照初审、评审、公示、报批等程序审定。

3.产业科技示范基地。由市农科院提名,报市农业农村局审定。

4.项目立项与任务书签订。市农科院按程序报批后下达立项通知,与首席专家签定任务书。

5.项目实行首席专家负责制。首席专家按任务书要求及时汇报本产业研究、试验、示范、推广的进展情况。岗位专家对首席专家负责,与首席专家签定岗位研究任务书,协助首席专家完成相应工作,按时完成本岗位承担的科研、试验、示范任务,并及时向首席专家汇报进展情况。产业科技示范基地在行业主管部门领导下,在专家团队的指导下,开展技术集成、科技培训、信息收集等工作。

第六条 宜宾市对外科技合作项目。主要支持市内的科研院所与市外的科研院所合作(原则上是市政府或授权部门与市外政企、科研院所等签订科技合作协议的合作,原与市政府或授权部门签订科技合作协议的除外),围绕全市农业产业发展需求,共同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服务、开展技术人才输出和培养、整合要素资源集聚。

该项目的申报与立项流程如下:

1.发布需求。原则上每年由市农业农村局提出产业发展技术需求清单。市农科院根据需求清单编制项目申报通知并公开发布。对外合作的相关科研机构与宜宾市相关科研机构共同围绕技术需求开展项目申报,填报《宜宾市对外科技合作项目申报书》,并明确合作双方的任务及经费等内容。

2.项目申报。原则上由对外合作的科研机构与市内科研机构双方组成专家团队共同申报。由市农科院对项目申报书进行形式审查,并形成审查结果。

3.项目评审。市农科院负责组织技术和财务专家,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开展评审。

4.项目公示。市农科院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拟立项项目,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同意后,由市农科院公示。

5.项目立项与任务书签订。市农科院根据公示结果,按程序报批后下达立项通知,与项目牵头单位或项目负责人签定任务书。项目执行期限一般为1-2年。项目牵头单位根据项目任务书与合作单位签订项目合作协议,自行约定有关责任、权利、义务。项目牵头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将项目任务书报送市农科院。立项文件下达1个月内未报送项目任务书的,市农科院可终止项目。

第七条 宜宾市种业创新攻关项目。围绕种质资源保护和鉴定利用以及推广服务,开展种业及农业装备攻关,自主培育一批重大突破性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及配套系。重点支持市农科院优势学科做强做特,同时加快培育新兴学科,着重培养45岁以下青年科技人才,促进全市种业的稳定创新发展,增强全市农业发展的科技支撑能力。

该项目的申报与立项流程参照《宜宾市科技计划项目暂行管理办法》进行实施。

1.发布申报通知。由市农科院根据全市种业发展的现状和需求,发布申报通知。

2.组织专家评审。市农科院负责组织技术和财务专家,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开展项目评审。

3.项目预立项。结合评审意见,综合考虑全市实际情况,按照择优支持原则,市农科院提出拟立项项目报市农业农村局审定后,再公示。

4.项目立项与任务书签订。市农科院根据公示结果,按程序报批后下达立项通知,与项目牵头单位或项目负责人签定任务书。项目牵头单位根据项目任务书与合作单位签订项目合作协议,自行约定有关责任、权利、义务。项目牵头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将项目任务书报送市农科院。立项文件下达1个月内未报送项目任务书的,市农科院可终止项目。



第四章 项目及经费管理

第八条 实行项目中期评估和绩效评价。对项目执行期2年及以上的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市农科院或市农科院委托推荐单位或第三方机构,通过会议评估或现场评估方式,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中期评估情况作为项目继续执行、终止执行的依据。项目执行期满,牵头单位应在3个月内完成绩效评价准备,市农科院组织对项目执行期满项目开展绩效评价,重点评价项目实施以来的集成性、先进性、经济适用性、辐射带动作用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等。

第九条 实行项目不定期监管。市农业农村局、市农科院会同市财政局通过专项检查、监督评估、绩效评价等多种方式,对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对发现问题的承担单位,采取警示、约谈、暂停项目拨款、追回已拨资金、终止执行、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申报资格等方式,督促整改,追责问责。

第十条项目变更。涉及项目主持单位变更,项目主持单位应向市农科院提出书面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变更;涉及项目负责人、考核指标、协作单位变更,项目主持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农科院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变更。项目实施中,在立项目标和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考核指标且符合原申报指南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承担单位(包括项目主持单位和协作单位)可以自主调整技术路线、实施人员等,并及时向市农科院备案,其中项目协作单位有关调整情况应先向项目主持单位备案。

第十一条 项目终止。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主持单位可以向市农科院申请项目终止或由市科院发出终止通知:

1.因国家或省、市政策调整、市场变化、自然灾害、项目负责人离职或死亡等客观原因,在项目执行期内未组织实施项目,或实施了项目却无法完成目标任务的;

2.项目实施过程中,经实践证明技术路线不可行或不合理,且无改进办法,导致项目无法完成目标任务的。

第十二条 撤销项目。项目执行期满1年后仍未完成验收评价,包括项目单位或项目负责人不配合开展验收评价、项目单位已吊销或注销等情况,由市农科院撤销项目。

第十三条 资金支持方式。主要采取前补助支持方式,积极探索其他支持方式。项目经费进行单独核算,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资金开支范围。农业科技创新项目资金预算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经费支出参照《宜宾市科技专项资金暂行使用管理办法》(宜财发〔2018〕47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对实施周期在一年以上的农业科技创新项目,按照一次核定总量、分年度安排预算的原则,安排项目资金。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项目执行期满,牵头单位在3个月内上报验收材料申请。项目验收由市农科院或市农科院妥托第三方机构组织验收,并邀请市农业农村局参加。根据不同类型,可以采取集中验收、单独验收、审核验收等验收方式。

对立项支持经费1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实行审核验收评价。由项目承担单位开展自评(可依托本单位学术委员会)并出具自评验收建议,市农科院在项目承担单位自评的基础上,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验收评价,并出具审核评价结论。立项支持经费在10万元(不含)以上的项目,实行专家验收评价。同时,项目经费在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牵头单位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项目验收评价财务审计,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评价。项目验收结论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第十八条 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结余资金使用的重要依据。

(一)验收评价结论为“优秀”和“合格”的项目,结余资金留归项目单位使用,可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并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增强资金使用效益。

(二)验收评价结论为“不合格”的项目,结余资金由牵头单位在1个月内,按规定负责将需退回的项目资金先行垫足经原渠道退回财政。项目资金未建立专账导致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经费视为结余资金。“不合格”的项目,暂停项目负责人3年项目申报资格,并通报推荐单位。其中,对撤销项目的牵头单位(含法人代表)和项目负责人,取消其农业科技创新项目申报资格,并通报推荐单位。

第十九条 对于非客观原因终止和撤销的项目以及未按规定退回结余资金的项目单位(含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通过取消项目申报资格、纳入科研诚信记录管理、公开曝光、实施联合惩戒等措施进行处理。发现有涉嫌违纪违法情况的,移送有关机关。

第二十条 成果管理。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样机、视频等,应标注受宜宾市农业科技创新项目资助。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等研究成果的归属、使用和转移转化,按照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执行,并在项目任务书中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依法取得知识产权的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应用和有序扩散项目成果。对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新品种、新技术、新机具、新模式,应积极在全市进行推广、运用,充分发挥项目的对产业发展的引领作用。



第六章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中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建立健全项目和资金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认真行使资金管理、审核和监督权;采取有效措施为项目实施提供科研、财务、行政等支撑;制定并严格执行项目调整审批程序,配合做好评审、验收与效果评估等有关工作。

项目主持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项目协作单位及负责人应配合主持单位完成原始资料收集、项目总结、资金决算及审计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和信用管理。市农科院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责任人、专业机构、评审专家等在专项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的失信行为进行记录,作为今后项目申报、管理等的重要评价依据。

第二十三条在项目立项及验收过程中,有关人员和单位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未经允许擅自披露、使用或向他人提供评审项目内容和验收项目成果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参与农业科技创新项目各项任务和工作的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若参照的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有新的管理办法,按新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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