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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甬采购处字[2024]第003号)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投诉人:四川展邦家具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蜀泸大道88号2幢2层333号
被投诉人:宁波名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海曙区江汇城496号姚江时代14幢3楼

一、投诉受理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宁波少年儿童图书馆家具采购(项目编号:NBMC-20242035G)”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3月15日收到并受理投诉。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审查,并向被投诉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二、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1: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3.详细审查和评分(评标标准兼评委打分表)、项目深化设计方案(13分):(1)根据投标人针对采购需求提出的项目整体空间布置及深化设计方案进行评议,评价内容包括设计理念,设计效果的艺术性、协调性、创新性:设计的合理性、实用性、前瞻性、可行性,无评判标准;给与评审专家大量载量权;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没有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属于不合理设置条款。
事实依据:上述评分项无评判标准,评委如何评判?打分依据是什么?判定①设计效果与项目要求相适宜,做到风格统一、色彩搭配协调、结构搭配合理②提供的设计方案总体良好且方案内容完善,仅在部分设计及布置上略有不足或欠缺③提供的设计方案总体良好,方案内容基本具备,设计及布置上深度不足或存在的缺陷较多的依据在哪里?在招标文件的哪一页哪一条体现?自由量裁吗?明显没有具体量化指标,判定①设计效果与项目要求相适宜,做到风格统一、色彩搭配协调、结构搭配合理②提供的设计方案总体良好且方案内容完善,仅在部分设计及布置上略有不足或欠缺③提供的设计方案总体良好,方案内容基本具备,设计及布置上深度不足或存在的缺陷较多明显是设置不合理条件,属于评审专家的主观印象分,不是客观指标;基本上只能听任评审专家“自由”载量。综上所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设置的项目实施方案基本上只能听任评审专家“自由”载量,无评判标准,属于违法设置。
我司认为采购代理机构其答复事实依据不足、无任何法律依据可以支撑。采购代理机构并未提供出法律依据证明可以将模糊含义表述作为评审因素;更未提供出可以将合理、足或欠缺、缺陷较多等模糊含义作为评审因素的事实依据;试问采购代理机构?判断合理、足或欠缺、缺陷较多评判标准是什么,评委如何评判?打分依据是什么?判定合理、足或欠缺、缺陷较多的依据在哪里?在招标文件的哪一页哪一条体现?明显没有具体量化指标,明显是设置不合理条件,属于评审专家的主观印象分,不是客观指标,基本上只能听任评审专家“自由”载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评审标准中的分值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评审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到区间,不得以优、良、中、差、可行性强、可行性良好、可行性一般、可行性差、合理、欠缺、缺陷较多、等模糊含义作为标准。综上所述:评分条款设置的合理、足或欠缺、缺陷较多不清楚明了、表述不规范、含义不准确,给与评审专家“自由”载量权;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事实依据不足,无法律依据支撑,胡乱做出结论,敷衍性、主观性答复,请采购代理机构附实际性法律依据澄清。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3.《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当说明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并尽可能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
4.《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不同技术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价格因素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分值和权重。
投诉事项2: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3.详细审查和评分(评标标准兼评委打分表)、项目深化设计方案(13分):(2)根据投标人提供的项目空间布置平面图的合理性、完善性进行综合评议无评判标准;给与评审专家大量载量权;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没有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属于不合理设置条款。
事实依据:上述评分标准评委如何评判?打分依据是什么?判定①项目空间的平面图布局详细、合理、完善,家具摆放根据不同的使用功能及区域进行灵活设置,布置妥当②项目空间的平面图布局体现了投标人的专业性、符合项目家具及功能区域的设置要点,比较完善、合理③项目空间的平面图布局详细程度不足,家具摆放未充分根据不同使用功能及区域进行合理布置④提供的方案明显脱离实际,合理性和可行性缺乏的依据在哪里?在招标文件的哪一页哪一条体现?自由量裁吗?明显没有具体量化指标,判定①项目空间的平面图布局详细、合理、完善,家具摆放根据不同的使用功能及区域进行灵活设置,布置妥当②项目空间的平面图布局体现了投标人的专业性、符合项目家具及功能区域的设置要点,比较完善、合理③项目空间的平面图布局详细程度不足,家具摆放未充分根据不同使用功能及区域进行合理布置④提供的方案明显脱离实际,合理性和可行性缺乏明显是设置不合理条件,属于评审专家的主观印象分,不是客观指标;基本上只能听任评审专家“自由”载量。综上所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设置的项目实施方案基本上只能听任评审专家“自由”载量,无评判标准,属于违法设置。
我司认为采购代理机构其答复事实依据不足、无任何法律依据可以支撑。采购代理机构并未提供出法律依据证明可以将模糊含义表述作为评审因素;更未提供出可以将详细、合理、完善、比较完善模糊含义作为评审因素的事实依据。试问采购代理机构,判断详细、合理、完善、比较完善、合理的评判标准是什么,评委如何评判?打分依据是什么?判定详细、合理、完善、比较完善、合理的依据在哪里?在招标文件的哪一页哪一条体现?明显没有具体量化指标,明显是设置不合理条件,属于评审专家的主观印象分,不是客观指标,基本上只能听任评审专家“自由”载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评审标准中的分值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评审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到区间,不得以优、良、中、差、可行性强、可行性良好、可行性一般、可行性差、合理、欠缺、缺陷较多、等模糊含义作为标准。综上所述:评分条款设置的、详细、合理、完善、比较完善、合理不清楚明了、表述不规范、含义不准确,给与评审专家“自由”载量权;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事实依据不足,无法律依据支撑,胡乱做出结论,敷衍性、主观性答复,请采购代理机构附实际性法律依据澄清。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3.《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当说明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并尽可能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
4.《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不同技术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价格因素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分值和权重。
投诉事项3: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3.详细审查和评分(评标标准兼评委打分表)、8认证证书将大量和实际需要不相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认证证书作为评审因素,具有排挤其他供应商行为,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事实依据:8认证证书①投标人具有有效期内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0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0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每一项得1分,本项最高得3分与采购人采购的货物质量无关。据我司了解:《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三体系认证是对企业内部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的认证,主要通过对企业的组织构架、岗位设定、职责划分、岗位流程的制度文件的审核进行评价,和采购人采购的货物质量及供应商履行合同无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概括起来,三体系认证具有以下特点:1.认证对象是申请认证方的内部管理制度文件而非企业实际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本身;2.认证机构是第三方性质的认证公司、中介而非行政机关;3.认证是企业自主申请而非强制性。三体系证书不是国家强制性认证,没有三体系证书并不意味供应商无法履行合同。因此不能将“具有三体系证书”设置为供应商资格条件和评分因素。
我司认为采购代理机构其答复事实依据不足,无任何法律依据可以支撑。采购代理机构并未提供出三体系认证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有关的事实依据,更未提供出三体系认证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有关的证明材料,明显是主观性答复,据我司了解,三体系认证是对企业内部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的认证,主要通过对企业的组织构架、岗位设定、职责划分、岗位流程的制度文件的审核进行评价。和采购人采购的货物质量及供应商履行合同无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概括起来,三体系认证具有以下特点:1.认证对象是申请认证方的内部管理制度文件而非企业实际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本身;2.认证机构是第三方性质的认证公司、中介而非行政机关;3.认证是企业自主申请而非强制性。三体系证书不是国家强制性认证,没有三体系证书并不意味供应商无法履行合同。因此不能将“具有三体系证书”设置为供应商资格条件和评分因素。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4: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3.详细审查和评分(评标标准兼评委打分表)-8认证证书②投标人具有有效期内的中国绿色产品认证证书的得1分;③投标人具有有效期内的中国环境标志产品(十环)认证证书;认证单元包含钢木家具、人造板类家具、软体家具、实木类,全部满足的得2分。属于不合理设置: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以其他不合理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事实依据:本项目没要求必须是生产厂家参与,更未要求代理商不能参与,为什么必须要投标人具有证书?我司了解:以上证书只有生产厂家才具有,经销商和代理商使用厂家的证书就不行吗?就要被限制被排斥吗?综上所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如此设置条件,排斥了国家着重扶值的小微企业,是对潜在供应商和经销商的不公平待遇、使潜在的供应商和经销商无法正常参与公平竞争、明显就是倾向以大型生产厂家、属于不合理排斥经销商及代理商。
我司认为采购代理机构其答复事实依据不足,无任何法律依据可以支撑。难道以保证问题为借口就可以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吗?难道潜在经销商使用生产厂家的《中国绿色产品认证证书》及《中国环境标志产品(十环)认证证书》就不能保证产品质量吗?明显是借口;我司了解,无论是投标人还是生产厂家的证书均能印证产品的质量;本项目没要求必须是生产厂家参与,更未要求代理商不能参与,为什么必须要投标人具有证书?我司了解,以上证书只有生产厂家才具有,经销商和代理商未生产产品;根本无法办理以上证书;难道经销商和代理商使用厂家的证书就不行吗?就要被限制被排斥吗?综上所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如此设置条件,排斥了国家着重扶值的小微企业,是对潜在供应商和经销商的不公平待遇、使潜在的供应商和经销商无法正常参与公平竞争、明显就是倾向以大型生产厂家、属于不合理排斥经销商及代理商。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5:第二章采购需求-四、样品要求属于不合理设置;故意变相提高政府采购成本,设置要装一汽车的特制样品作为评审条款,意在挡住全省其他市区县供应商参与此项目公平竞争。防碍潜在供应商参与投标。违反了“违反了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
事实依据:第二章 采购需求-四、样品要求


以上设置的七样整套成型大件样品,使其他偏远市、区、县供应商需要请汽车长途跋涉运输,增加投标人的运输成本,还使想参与此项目的供应商必须提前花费成本找生产厂家定做样品。明显让偏远市、区、县供应商知难而退。为早准备好样品的特定供应商量身打造,意在挡住其他偏远市区县供应商参与此项目公平竞争。防碍潜在供应商参与公平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 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故意设置障碍,防碍潜在供应商参与此项目公平竟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没有做到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的确定采购需求。违反了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上述七样(成套大型样品)仅凭书面方式都能准确描述清楚,属通用常规技术参数要求。是所有生产厂家都能按要求生产制作的,唯有规格、尺寸是根据采购需求定做。违背了政府采购初衷,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更谈不上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上述样品也没有什么特殊需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真要是对(样品)有什么特殊的需求,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样品的标准和实际需求,对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不能只凭提供的样品规格、尺寸,外型来断定采购货物的符合性。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需求,降低采购投标成本,通用产品在招标文件中可要求用照片,视频或小样来加以评判的功能或技术性能,应避免让投标人提供大型成套整体的大件样品。不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的,也没必要用大件样品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上述整套成型大件样品属通用产品,即不是什么工艺品,也没有设备的复杂电动操作功能,也不是模型,服装、印刷品等。以上整套成型大件样品中所有要求供应商满足的技术参数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都明确描述的一清二楚,包括(样品)的制作原材料,配件、规格、尺寸,制作要求等,是任何生产厂商中标后都能按技术参数要求生产提供的产品。根本不需要再对成品进行现场主观判断。设置需要提前花费成本定做,需要增加运输成本的整套成型大件样品,无非就是让不是特定的供应商知难而退,自行放弃参与竞争。因此上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设置的七项整套成型大件样品,具有限制性,指定性、倾向性,排斥性。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使潜在供应商无法参与此项目公平竞争,因此上述多项大件样品涉嫌明招暗设。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违反了财库38号文,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我司认为采购代理机构其答复事实依据不足,无任何法律依据可以支撑。以上七项成套样品属于违法设置;本次七项样品的评审范畴明显不属于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的情况,此评审项违反87号令第22条的规定。作为提供样品的理由和评审依据不充足;上述七项(成套大型样品)仅凭书面方式都能准确描述清楚,属通用常规技术参数要求。是所有生产厂家都能按要求生产制作的,唯有规格、尺寸是根据采购需求定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请求财政局依法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删除投诉事项1、2、3、4、5中违法;保护潜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三、当事人答复
本机关于2024年3月19日向被投诉人、采购人和本项目中标供应商禾兴家具有限公司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和采购人于2024年3月26日作出联合答复,具体答复内容如下:
针对投诉事项1和2:质疑阶段,四川展邦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项目深化设计方案评分条款提出质疑,认为上述两项评分标准设置无评判标准;给与评审专家大量裁量权;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没有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属于不合理设置条款。
我们认为,本项目是为建设宁波少年儿童图书馆而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的主要内容是各种个性化的桌子、椅子、书架、柜子、茶几等家具,采购的家具主要使用者是少年儿童。本项目作为宁波创建儿童友好城市标志性项目之一,关系着宁波的城市品质和城市形象,因此在本项目采购文件中明确了家具的应用场景(附上了“少年儿童图书馆平面布置图”)、家具功能、基本规格尺寸、原辅材料材质、表面涂装及处理标准等内容,需要供应商根据对项目的理解和自身情况提供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所以本项目并非标准化货物采购项目。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当说明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并尽可能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以及第二十一条“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且供应商经验和能力对履约有直接影响的,如订购、设计等采购项目,可以在评审因素中适当考虑供应商的履约能力要求,并合理设置分值和权重”,都是基于需求难以量化细化的项目的操作方式。本项目是非标准化货物类采购项目,根据本项目采购需求设置的评分标准中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项目设计解决方案,评审专家对设计解决方案的设计理念、设计效果、空间布置等多方面内容进行专业评价,采购文件已尽可能对其中的各项指标进行了细化和量化,如“项目设计方案”评分项明确评价内容包括“设计理念;设计效果的艺术性、协调性、创新性;设计的合理性、实用性、前瞻性”,而且对设计效果又要求与项目需求相适宜,并在设计风格的统一性、色彩搭配的协调性以及结构搭配的合理性等方面作了明确,是采购设计需求的重要性条件;分类细化设置的“设计效果与项目要求相适宜,做到风格统一、色彩搭配协调、结构搭配合理的得8分”“提供的设计方案总体良好且方案内容完善,仅在部分设计及布置上略有不足或欠缺的得6分”“提供的设计方案总体良好,方案内容基本具备,设计及布置上深度不足或存在的缺陷较多的得4分”“方案内容简单粗略或提供的材料缺乏的不得分”的评审因素是项目设计评审的优先级的裁量条件和具体赋分标准,评委完全可以根据此评审因素对供应商响应情况作出针对性的比较评价,以此类推可以说明本项目评审办法的评审条件明确、评审标准细化量化,且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程度以及分值的设置能够限制评标委员会各评委的自由裁量权,在本项目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也未对采购文件提出异议,因此,投诉事项1和2应不予支持。
针对投诉事项3:质疑阶段,投诉人对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评分提出质疑,认为上述认证证书将大量和实际需要不相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认证证书作为评审因素,具有排挤其他供应商行为,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我们认为,本项目采购的家具主要使用者为少年儿童,属于低龄群体,不论在家具的材料选择、结构设计以及安全性等方面相对于一般的家具有更高的要求,同时儿童家具的生产制造须符合《GB28007—2011 儿童家具通用技术条件》的规范标准,如家具采用的环保材料、家具的稳固性、家具的边缘棱角、家具的防滑等因素都事关使用者(低龄群体)的健康和安全,一旦出现问题,极易导致社会性事件,对宁波城市形象产生负面影响。本项目评分标准所涉及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以下简称三体系)是对企业在质量保证、环境影响、安全生产等内控管理上的认可与评定,通过此类认证体现了企业对生产经营全过程管控的能力,也体现了企业在品质控制、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管理的规范性。政府采购活动执行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有助经济社会良性发展的要求是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政策功能,品质控制更是履约质量保证的基础条件,因此三体系认证与采购项目履约密切相关,设置为评审因素完全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财政部指导案例4明确指出三体系认证还可以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附件1),三体系认证作为评审因素是采购人比较评价供应商履约能力和落实采购政策功能的合理需求,市场上具有上述认证的潜在供应商并不在少数,因此本项评审因素的设置并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投诉事项3应不予支持。
针对投诉事项4:质疑阶段,投诉人对中国绿色产品认证证书、中国环境标志产品(十环)认证证书评分提出质疑,属于不合理设置;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以其不合理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本项目采购的家具主要使用者为少年儿童,属于低龄群体,不论在家具的材料选择、结构设计以及安全性等方面相对于一般的家具有更高的要求,同时儿童家具的生产制造须符合《GB28007—2011 儿童家具通用技术条件》的规范标准,如家具采用的环保材料、家具的稳固性、家具的边缘棱角、家具的防滑等因素都事关使用者(低龄群体)的健康和安全,特别是家具的选材是否健康环保、是否符合国家标准会直接影响使用者(低龄群体)的身体健康,一旦出现问题,极易导致社会性事件,对宁波城市形象产生负面影响,甚至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根据中国环境标志认证和中国绿色产品认证的认证申请规范,认证申请并不只限于产品生产企业,制造商、经销商或其他类型的代理商都可以通过委托授权方式进行相应认证申请,而且采购环保产品是政府采购活动应当遵守的基本政策要求,采购人提出环保产品认证的评审因素是合理的采购需求,投诉人认为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和以其不合理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问题,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而且上述认证的评审仅设置为加分因素,财政部国库司也对评标办法设置加分因素的相关提问做出过解释和答复(附件2)。市场上具有上述认证的潜在供应商并不在少数,因此本项评审因素的设置并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投诉事项4应不予支持。
针对投诉事项5:质疑阶段,投诉人认为样品要求属于不合理设置:故意变相提高政府采购成本,设置要装一汽车的特制样品作为评审条款,意在挡住全省其他市区县供应商参与此项目公平竞争。妨碍潜在供应商参与投标。违反了“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
本项目采购的家具主要使用者为少年儿童,属于低龄群体,不论在家具的材料选择、结构设计以及安全性等方面相对于一般的家具有更高的要求,同时儿童家具的生产制造须符合《GB28007—2011 儿童家具通用技术条件》的规范标准,如家具采用的环保材料、家具的稳固性、家具的边缘棱角、家具的防滑等因素都事关使用者(低龄群体)的健康和安全,一旦出现问题,极易导致社会性事件,对宁波城市形象产生负面影响,甚至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本次采购的图书馆家具涉及的品目众多,大部分都需要进行创意设计和定制,属于非标准化产品采购,虽然采购文件已经提供了尽可能详细的技术参数来描述采购需求,但最终成品在款式设计、制作工艺、细节处理等与产品成品质量相关的安全、环保、工艺标准方面仅凭供应商书面承诺或以非实体产品形式展现,无法体现或直观展现产品的真实效果。鉴于本项目的特殊性,要求提供样品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的规定,同时,本项目包含的各种产品在款式设计、制作工艺、喷漆工艺和细节处理等方面的要求不尽相同,因此,选取了152类采购品目中的7款数量较多或具有代表性且制作工艺不同的产品作为样品,供评审专家结合本项目需求直观合理的评判不同产品与项目需求的契合程度,给予对应的分值,而且选择的7款样品在数量上也仅占152类中的4.6%。
综上,对于投诉事项5,应不予支持。
附件1:国库司关于三体系认证可以作为资格条件的答复


附件2:国库司关于评审加分因素设置的答复


四、调查结果
(一)宁波少年儿童图书馆家具采购(项目编号:NBMC-20242035G)采购预算金额707万元,于2024年2月9日发布采购公告,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采购文件明确“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应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该项目于2024年3月1日开标,共有浙江钢导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昊天伟业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禾兴家具有限公司和湖州磊购家具有限公司等4家供应商参与投标,并于2024年3月1日当天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禾兴家具有限公司。投诉人未参与投标。投诉人于2024年2月28日就投诉事项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24年3月1日开标当天收到质疑函,并于2024年3月12日作出质疑答复,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于2024年3月13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项目已签订合同,且已经履约。
(二)本项目是建设宁波少年儿童图书馆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的主要内容是种类繁多且具个性化的桌子、椅子、书架、沙发、柜子、茶几等家具,种类达到152种,本项目采购的家具主要使用者是少年儿童。本项目采购文件中附上了“少年儿童图书馆平面布置图”和“采购清单和技术要求”,在采购文件的“项目要求”中明确,“投标人可在符合采购需求技术规范的情况下,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和特点,提供相应的设计方案、技术方案和投标产品。阐明投标方案的实现思路及关键技术、符合本项目对当前和未来发展的要求,以及对功能设计和实施计划的建议”,可见本项目并不是一个标准化的货物采购项目,而是需要投标供应商根据对项目的理解和自身情况提供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以实现本项目对当前和未来发展的要求,展现宁波的城市品质和城市形象。
(三)《儿童家具通用技术条件》(GB 28007-2011)于2012年8月1日开始实施,是家具标准中的强制性国家标准,
它规定了儿童家具的术语和定义(设计或预定供3岁-14岁儿童使用的家具产品)、一般要求、安全要求、警示标识、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使用说明、包装、运输、贮存等内容,其中第4章“一般要求”规定了金属家具的主要尺寸及偏差、形状和位置公差、外观性能、安全性能、理化性能、力学性能。第5章“安全要求”作为标准内容中的强制性条款,重点规定了家具的结构安全、有害物质限量、阻燃性能等内容,其中的“结构安全”明确规定了儿童家具产品不应有有危险锐利边缘及危险锐利尖端,棱角及边缘部位应经倒圆或倒角处理;产品不应有危险突出物;产品刚性材料上,深度超过10 mm的孔及间隙,其直径或间隙应小于6 mm或大于等于12 mm;产品可接触的活动部件间的间隙应小于5 mm或大于等于12 mm等内容,也规定了儿童家具有害物质限量标准。本项目采购的是少年儿童家具,应执行《儿童家具通用技术条件》相关规定。
本机关认为:
对于投诉事项1和投诉事项2。在实际工作中,部分项目存在着需求难以量化衡量的情况,需要通过描述项目的预期目标或者应用场景,再由投标供应商根据对项目的理解来提供设计解决方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当说明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并尽可能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以及第二十一条“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且供应商经验和能力对履约有直接影响的,如订购、设计等采购项目,可以在评审因素中适当考虑供应商的履约能力要求,并合理设置分值和权重”,都是基于需求难以量化细化的项目明确的操作方式。本项目不是单一的货物类采购项目,采购文件要求投标供应商在符合采购需求技术规范的情况下,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和特点,提供相应的设计方案、技术方案和投标产品,符合本项目的实际需要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本项目评分标准对项目的设计解决方案进行了细化和量化,投诉事项1涉及的“根据投标人针对采购需求提出的项目整体空间布置及深化设计方案进行评议”评分项,明确评审的内容包括“设计理念;设计效果的艺术性、协调性、创新性;设计的合理性、实用性、前瞻性、可行性”等内容,并对投标供应商的得分条件进行了量化明确,如“设计效果与项目要求相适宜,做到风格统一、色彩搭配协调、结构搭配合理的得8分”“提供的设计方案总体良好且方案内容完善,仅在部分设计及布置上略有不足或欠缺的得6分”等。同样的,投诉事项2涉及的“根据投标人提供的项目空间布置平面图进行综合评议”评分项,明确了评审内容包括平面布置图设计的详细完整情况、家具摆放是否符合不同的使用功能区域合理情况等内容,并对投标供应商的得分条件进行了量化明确,如“项目空间的平面图布局详细、合理、完善,家具摆放根据不同的使用功能及区域进行灵活设置,布置妥当的得5分”“项目空间的平面图布局详细程度不足,家具摆放未充分根据不同使用功能及区域进行合理布置的得2分”等。本项目采购文件已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和项目本身的需求对评审因素进行了相应的细化和量化,设计解决方案中的空间布置、设计理念、设计效果等内容需要评审专家结合评审要求,基于自身的专业知识和客观考量作出评判,自由裁量权是评审专家的基本权利,采购文件的评分项已进行了合理的细化量化,对评审专家的自由裁量权进行了分类分档的细化规定,并不存在投诉人所述的听任专家“自由”裁量的情况。
因此,对于投诉事项1和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对于投诉事项3。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以下统称三体系认证)是企业良好形象、社会责任的证明,也关系到项目履约质量以及售后服务质量,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体现了企业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的能力水平;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体现了企业活动符合环保标准和法规要求,支持保护环境也是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之一;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既体现了企业社会责任,也与产品制造和售后服务等履约内容紧密相关。本项目采购的家具主要使用者为少年儿童,在家具的材料选择、结构设计以及安全性等方面相对于一般家具有更高的要求,需要执行《儿童家具通用技术条件》的相关规定。《儿童家具通用技术条件》不仅对结构安全、有害物质限量和阻燃性能作了规定,也对理化性能试验、结构安全试验、有害物质限量测定、阻燃性能试验以及出厂检验、型式检验等内容作了规定,作为家具标准中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需要企业严格执行,而通过三体系认证的企业,体现了企业对生产经营全过程管控的能力,也体现了企业在品质控制、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管理的规范性,有利于《儿童家具通用技术条件》各类试验、出厂检验等相关规定的执行,能够更好地保障项目履约。政府采购作为一个重要的公共资源配置活动,有责任确保采购的产品符合一定的质量和安全标准,将三体系认证作为评审因素,可以有效降低政府采购的风险,提高采购项目的质量和可靠性,而且获得三体系认证的供应商数量也不少。因此,本项目将三体系认证作为评审因素(并不是资格条件)符合项目履约需要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于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对于投诉事项4。本项目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不存在倾向大型生产厂家的事实。本项目采购的家具主要使用者为少年儿童,需要符合《儿童家具通用技术条件》对有害物质限量等有关规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的意见》中“研究推行政府绿色采购制度,扩大政府采购规模。鼓励商品交易市场扩大绿色产品交易、集团采购商扩大绿色产品采购,推动绿色市场建设”等有关要求,设置绿色产品认证证书和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符合本项目需求。《绿色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家具》(CNCA-CGP-06:2021)“4.3 申请文件”明确“认证委托人、制造商和生产厂的委托关系证明(如授权委托书等。当委托方为经销商、进口商时,还应提交经销商与制造商、进口商与制造商签订的合同证明)”,以及《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家具(ECC-1031EL-A/0)“5.1.2申请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明确“当认证委托人、生产者不同时,需提供认证委托人与生产者的委托关系证明”和“当生产者、生产企业不同时,需提供生产者与生产企业的委托加工关系证明材料”,可以说明中国绿色产品认证和中国环境标志认证的认证申请并不只限于产品生产企业,生产者、经销商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委托方都可以通过委托授权方式进行相应认证申请,并非如投诉人所述只有产品生产企业才能获得以上证书,而且获得以上证书的各类供应商满足市场竞争要求,因此,对于投诉事项4,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对于投诉事项5。本项目采购的家具涉及种类繁多,大部分需要根据需求进行设计和定制,属于非标准化产品采购,虽然采购文件附上了详细的技术参数来描述采购需求,但最终成品在款式设计、制作工艺、细节处理等与成品质量仅凭供应商书面承诺或以非实体产品形式展现,无法体现或直观展现产品的真实效果,而且《儿童家具通用技术条件》的第4章“一般要求”规定了金属家具的主要尺寸及偏差、形状和位置公差、外观性能、安全性能、理化性能、力学性能等方面的要求,第5章“安全要求”作为标准内容中的强制性条款,重点规定了家具的结构安全、有害物质限量、阻燃性能等内容,其中的“结构安全”更是对家具的“边缘及尖端”“突出物”“孔及间隙”“折叠机构”“翻门、翻板”“力学性能”等诸多内容进行了规范,而以上的诸多强制性标准仅凭书面方式也是无法准确描述清楚的。本项目选取了152类采购品目中的7款具有代表性且制作工艺不同的产品作为样品,供评审专家结合本项目需求直观合理的评判不同产品与项目需求的契合程度以及是否满足《儿童家具通用技术条件》的要求,并无不妥,而且在本项目样品评审环节,确实发现了部分样品不符合《儿童家具通用技术条件》有关规定的情况,如样品存在边缘是尖角等问题。鉴于本项目的特殊性,要求提供样品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的规定。因此,对于投诉事项5,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五、处理决定
鉴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投诉人关于宁波少年儿童图书馆家具采购(项目编号:NBMC-20242035G)的投诉,本机关决定如下::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财政局
2024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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