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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财罚〔2023〕2号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蓝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

荔财罚〔2023〕2号


当事人:
法人名称:广州蓝锦警用装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UM91W3J
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芳村龙溪大道大沙埠488号广州市金马汽车交易市场内(编号为86#之2)(仅限办公)
本机关收到关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警用装备采购项目, 采购项目编号:CZ2023-0932,包号:1(警用装备)”(以下称“本项目”)的投诉书。在处理本项目投诉过程中,发现你公司存在违法的行为。经调查,认定主要违法事实如下:
在本项目采购过程中,你公司参与投标。2023年9月26日,采购代理机构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包1中标供应商为广州蓝锦警用装备有限公司,中标价为106万元。10月24日,本机关收到广州市野潍安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本项目中标结果的投诉书。其中投诉事项1:在2023年9月26日广东省政府采购网站发布的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警用装备采购项目(CZ2023-0932)中标结果公告中的附件合同包1:你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属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投诉人称:你公司部分所投产品涉制造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有7家企业信息填写数据与真实的企业规模信息不符。投诉书附有包括“星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作依据。
关于该投诉事项,本机关查明情况如下:
(一)经查《招标文件》:
1. 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人须知第40页7.关于中小微企业投标:中小微企业响应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均由中小微企业制造、工程均由中小微企业承建或者服务均由中小微企业承接,并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2.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第48-49页政府采购政策落实:3.价格扣除相关要求采购包1(警用装备):

序号

情形

适用对象

价格扣除比例

计算公式

1

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投标(响应)产品均由小微企业生产且使用该小微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10%

货物由小型或微型企业制造,即货物由小型或微型企业生产且使用该小型或微型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时,给予10%的价格扣除C1,即:评标价=供应商报价×(1-C1);监狱企业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同等价格扣除,当企业属性重复时,不重复价格扣除。

注:(1)上述评标价仅用于计算价格评分,成交金额以实际投标(响应)价为准。
(2)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2)符合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投标人应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
说明:投标人应当对其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真实性负责,投标人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二)经查本项目《评审报告》及相关评标资料:
1、合同包1(警用装备)递交投标(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共4家,均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2、投标报价得分表显示,你公司参与了价格扣除,价格扣除类型为“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其余3家投标供应商均无参与价格扣除。你公司报价得分为30分。
3、评标结果显示,你公司投标报价登录即可免费查看元,得分91.97分,得分排序第1,你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微型企业、小型企业)。
(三)经查你公司包1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第15页显示:九、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你公司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并将包括强光搜索灯、防刺背心、防弹盾牌、防弹头盔、模块化防暴盔甲套装、冷兵器防护服、急救包、多功能背包等共34项采购标的货物的制造商名称、从业人员数量、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企业划型等情况详细列明,所列34项货物的制造商均为小型、或微型企业。其中:
《声明函》第3条.约束毯,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江苏威盾警用器械制造有限公司,从业人员25人,营业收入为850万元,资产总额为3502万元,属于小型企业;
《声明函》第4条、第5条、第13条、第19条、第25条、第29条、第31条、第32条、第34条的货物制造商均为江苏威盾警用器械制造有限公司,企业信息与第3条一致。
《声明函》第8条. 79式微冲三角肩带,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广州钛敌科装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从业人员15人,营业收入为1500万元,资产总额为430万元,属于微型企业;
《声明函》第9条.92G式枪套,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广州阻击者警用装备有限公司,从业人员20人,营业收入为1000万元,资产总额为500万元,属于微型企业;
《声明函》第11条的货物制造商为广州阻击者警用装备有限公司,企业信息与第9条一致。
《声明函》第20条.模块化防暴盔甲套装,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星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从业人员150人,营业收入为12500万元,资产总额为5000万元,属于小型企业;
《声明函》第21条. 多功能工具钳,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广东纳丽德移动照明有限责任公司,从业人员80人,营业收入为5000万元,资产总额为2000万元,属于小型企业;
《声明函》第28条.便携式灭火器(配套灭火器套),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河南森田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从业人员100人,营业收入为2000万元,资产总额为2000万元,属于小型企业。
《声明函》第33条. 摩托车头盔(夏盔),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保定市公安头盔厂,从业人员80人,营业收入为2000万元,资产总额为4000万元,属于小型企业;
(四)经查你公司的《政府采购投诉答复函补充说明》所附附件:附件1:各生产厂家企业性质文件。附件1共附有你公司所投货物7家制造商包括“星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其中:
“星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显示企业规模信息为:从业人员661人,营业收入为30330.806万元,资产总额为42015.197万元,属于中型企业。
“江苏威盾警用器械制造有限公司” 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显示企业规模信息为:从业人员30人,营业收入为966.33万元,资产总额为1241.92万元,属于微型企业。
“河南省森田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显示企业规模信息为:从业人员38人,营业收入为157万元,资产总额为496万元,属于微型企业。
“广州阻击者警用装备有限公司”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显示企业规模信息为:从业人员11人,营业收入为516.969万元,资产总额为493.83万元,属于微型企业。
“广东纳丽德移动照明有限公司” 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显示企业规模信息为:从业人员259人,营业收入为13005万元,资产总额为8096万元,属于小型企业。
“广州钛敌科装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显示企业规模信息为:从业人员15人,营业收入为600万元,资产总额为430万元,属于微型企业。
“保定市公安头盔厂” 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显示企业规模信息为:从业人员37人,营业收入为1186.31万元,资产总额为3425.14万元,属于小型企业。
以上附件1附该7家制造商包括“星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所显示:1.上述的企业数据信息与投诉书附有包括“星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的企业规模信息一致;2.与你公司在投标文件的九、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相关信息不一致;3. 星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显示企业规模信息为中型企业,而投标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第20条称制造商星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属于小型企业。
综上,本机关认为,招标文件已经明确,投标人应当对其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真实性负责,投标人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你公司在投标活动中出具内容不实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的行为,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一)以及《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审查及中小企业声明函管理的通知(穗财采〔2023〕59号)第(三)款规定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本项目《投诉书》、《招标文件》、《评审报告》、《政府采购投诉答复函补充说明》等材料证实。
本机关于2023年11月14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荔财采〔2023〕52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
2023年11月20日本机关收到你公司《政府采购行政处罚申诉函》。11月21日,你公司来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经复核,本机关认为陈述、申辩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鉴于你公司在该项目采购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结合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一)项以及《广州市财政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穗财规字〔2019〕1号)中违法行为第44项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1.按中标金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元的千分之五处以人民币5300元(伍仟叁佰元整)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你公司本次中标无效。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所附《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行政处罚)》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受理地点: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西341号行政复议中心一楼受理窗口,电话:020-8169765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州市荔湾区财政局
2023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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