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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紫薇与清流路交口肯帝亚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全过程咨询服务(项目管理及监理一体化)项目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滁州市紫薇与清流路交口肯帝亚地块棚户区改造(一期)全过程咨询服务(项目管理及监理一体化)项目
招 标 文 件
招标项目编号:cznqgc202404-006
招 标 人:滁州市南谯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滁州市城投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2024年4月30日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11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88第三章 资格审查办法2727第四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3030第五章 服务内容及要求4040第六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5050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7979附件1 关于联合惩戒失信行为加强信用查询管理的通知9696附件2 “信用中国”查询的严重失信行为类别及判定依据100100第八章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对本招标文件的确认108108
第一章 招标公告
滁州市紫薇与清流路交口肯帝亚地块棚户区改造(一期)全过程咨询服务(项目管理及监理一体化)项目招标公告信息(电子招标投标)
招标条件
项目名称滁州市紫薇与清流路交口肯帝亚地块棚户区改造(一期)全过程咨询服务(项目管理及监理一体化)项目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滁州市南谯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批文名称及编号南谯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滁州市紫薇与清流路交口肯帝亚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滁南发改审批【2022】307号
招标人滁州市南谯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
项目业主滁州市南谯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
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项目出资比例100%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招标项目名称滁州市紫薇与清流路交口肯帝亚地块棚户区改造(一期)全过程咨询服务(项目管理及监理一体化)项目
招标项目编号cznqgc202404-006
标段划分一个标段
招标项目标段编号cznqgc202404-006-01
建设地点滁州市内
建设规模项目位于滁州市南谯区清流路与紫薇路交叉口东南侧,一期建筑面积约25.60万平米,一期建设14栋高层住宅、1栋公共社区用房、1所幼儿园、商铺及附属设施。建安工程投资费用约86719万元。
合同估算价本项目咨询服务费用约1040万元
计划工期详见招标文件
招标范围(1)项目管理:项目计划统筹及总体管理、技术管理、进度管理、投资管理、质量安全管理、项目组织协调管理、合同管理、档案信息管理、报批报建管理、交竣工验收及移交备案、工程结算管理以及与项目建设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2)工程监理:进度管理、投资管理、质量安全管理、项目组织协调管理、招标采购管理、合同管理、档案信息管理,施工准备阶段监理、施工阶段监理、缺陷责任期监理及后续服务管理以及与工程监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项目类别房屋建筑工程
其他
投标人资格要求
投标人资质条件投标人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专业监理甲级资质【或监理综合资质】;
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1)项目管理负责人要求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在投标单位注册的建筑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②在投标单位注册的房屋建筑工程专业国家级注册监理工程师; (2)总监理工程师要求满足以下条件: 在投标单位注册的房屋建筑工程专业国家级注册监理工程师; 【拟派的总监理工程师不多于2个总监在监项目,否则取消中标资格,情节严重的,提请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处罚。】 本项目不接受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在滁州市区域内办理过总监理工程师变更备案手续的原总监理工程师作为拟任总监理工程师参加投标。 注:在监项目是指以总监理工程师的身份承担其他尚未完工(以竣工或交工或完工验收报告等手续为准)的项目或已中标的项目(以发放中标通知书为准)。 (3)总监代表要求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在投标单位注册的房屋建筑工程专业国家级注册监理工程师或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国家级注册监理工程师。 ②具有人防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注:项目管理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不可兼任。
信誉要求1、投标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被确定为中标人: ①投标人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②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拟派项目负责人(项目管理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前三年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③投标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且未被移除的; ④投标人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 ⑤在“信用中国”网站上披露仍在公示期的严重失信行为的; ⑥被滁州市县两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公管部门取消在一定期限内的投标资格且在取消期限内的; ⑦被滁州市县两级公管部门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或者信用信息记录,且在披露期内的。 ⑧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县级及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投标资格且在限制期限内的。 ⑨被列入省级、市级农民工工资支付异常名录的施工企业,限制其参加全市范围内房建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投标;列入县级异常名录的施工企业,限制其参加本行政区域内房建和市政建设项目投标。 2、投标人所属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存在第1条信誉要求①-⑨项情形之一的,接受其被确定为中标人。 备注:第1、2条按照附件1“关于联合惩戒失信行为加强信用查询管理的通知”查询或承诺。
联合体投标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多标段投标/
其他要求/
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2024年4月30日17时00分至2024年5月21日8时00分。
获取方式(1)潜在投标人须登录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ggzy.chuzhou.gov.cn/)查阅并下载电子招标文件。 (2)招标文件获取过程中有任何疑问,请在工作时间(工作时间:工作日8:00-12:00,14:30-17:30)拨打0550-3801701。
招标公告发布时间2024年4月30日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2024年5月21日8时00分
投标文件递交的方式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系统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开标时间2024年5月21日8时00分
开标地点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滁州市龙蟠大道109号房产大厦二楼)
招标文件价格0元
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安徽省招标投标信息网等网站发布。
投标人提出异议的截止时间及方式如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请于2024年5月11日8时(投标截止10日)前在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电子交易系统中进行异议,具体操作步骤和程序请参见服务指南>交易须知>在线异议、质疑和投诉操作手册。
受理异议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登录即可免费查看;联系方式: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0550-3519512、18155023588。
投标保证金收取
保证金收取√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金额:20万元。 (□本项目对中小企业免收投标保证金。投标人为中小企业的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若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须均为中小企业。如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投标人声明与事实不符,视其投标保证金评审不通过,并报监管部门处理;如中标后发现投标人免缴投标保证金有弄虚作假情形,监管部门将从重从严处理。) □不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金额:20万元。
投标保证金形式支持现金(银行转账、银行电汇)、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机构担保。
接收投标保证金的账户信息银行转账缴纳的投标保证金须投标截止时间前交纳完毕;投标保证金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入交易中心下列账户之一,投标保证金付款人的账户名称必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不接受汇票和结算卡汇入,以资金到账时间为确认保证金交纳完毕时间。 ①户名: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南谯政务新区支行 账 号:6232811720000010400 ②户 名: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滁州中都支行 账 号:123340010400044210000000076 ③户 名: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行:中国银行滁州分行 账 号:188749179153 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同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交纳保证金时须在交易附言中注明:“滁州市紫薇与清流路交口肯帝亚地块棚户区改造(一期)全过程咨询服务(项目管理及监理一体化)项目”项目投标保证金。 各投标人请严格按照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载明的银行、账户汇入投标保证金,否则在开标时无法查询保证金是否到账将导致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
投标保函要求1、采用电子保函的,投标人可登录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金融服务平台”,在线办理电子保函。操作手册见“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金融服务平台-通知公告”。为减轻投标人负担,鼓励优先使用电子保函形式。 2、采用纸质银行保函的,应为投标人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出具的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采用纸质担保机构担保的,应为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依法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担保机构出具的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采用纸质保证保险的,应为保险公司出具的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保证保险。 3、采用纸质保函(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或担保机构担保)的,纸质保函原件扫描件须上传至投标文件资信证明文件中,否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 4、投标保函的保证期截止时间不得早于该项目投标有效期的截止时间,否则招标人予以拒收。 5、注意事项: (1)投标人采用纸质保函(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或担保机构担保)的,须提供明确有效的查询途径(网址链接及查询方式,即能够通过互联网且无需任何授权即可在相应金融机构的官方网站)验证真伪,否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 (2)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保证金缴纳材料进行核查。如提供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险形式的,应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查询途径进行查询核实并将是否存在异常情形的核实情况在评标报告中予以记录。 (3)中标候选人须在中标结果公示发布前将其开具至本招标项目的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保证保险原件提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且原件须与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扫描件一致,如存在未按照规定提交或提交内容不一致,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发现弄虚作假的,招标人应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备注1、投标人为联合体投标的,保证金由牵头人基本账户转入交易中心账户或由牵头人办理投标担保。 2、本项目不缴纳投标保证金条款仅针对在投标过程中未违反本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第3.4.4项约定的投标人。如在投标过程中投标人存在本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第3.4.4项约定情形,则无条件按招标人要求的金额、时间、账号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人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保证保险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如出现本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第 3.4.4 项所列情形的,提供担保的银行、担保机构及保险机构将无条件向招标人支付保函所列的全部投标保证金金额,该支付行为视同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3、投标人采用虚假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保证保险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依法承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法律责任。 4、中小型企业的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上述企业由评标委员会依据投标人相关承诺、声明及提供的材料认定。中标单位为中小企业的,中标公示时同时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其他说明
重要说明1、本项目只接受在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库(http://ggzy.ah.gov.cn/ahggfwpt-zhutiku/dengludenglu)登记并进行信息确认提交的投标人投标,未登记的投标人请及时办理CA数字证书并登录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库进行信息填写及确认提交;已办理过CA数字证书视为已在省库登记,进行信息更新及确认提交即可。办理流程为登录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服务指南>办事指南中的“CA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及“市场主体登记”。相关服务电话:(1)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库使用相关问题(系统登录、信息登记、录入及提交、数字证书关联等):010-86483801转5-2 ;(2) CA数字证书有关问题:安徽CA客服400-880-4959、0550-3019013(工作日),CFCA客服025-66085508 、0550-3801669(工作日);(3)市场主体招标环节和投标环节系统使用问题:400-998-0000(8:00-21:00)、0550-3801701(工作日)。因未及时通过CA数字证书登录省主体库对相关信息进行补充完善并确认提交,导致无法投标的,责任自负。为保证系统使用过程中产生的问题能够及时得到解决,请各主体在工作时间进行主体信息登记、更新、投标文件制作等相关操作。 2、请投标人登录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查看参加本项目的程序(具体操作步骤和程序请参见服务指南>交易须知>投标人填写投标信息、下载文件及网上提问操作手册)。 3、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远程解密)方式,开标时投标人无须至开标现场进行解密,开标采取远程解密方式解密投标文件,投标人远程解密方式:投标人在开标时间前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滁州市“不见面开标系统”,网址为https://ggzy.chuzhou.gov.cn/BidOpening,等待开标并按系统提示进行相应的投标人解密等事项,无需到开标现场。采用本方式可以观看开标现场音视频直播并进行互动交流。具体操作方法见中心网站>服务指南>交易须知中的《滁州市不见面开标系统操作手册》。解密时间要求为:从本项目解密程序开始时计时,至完成投标文件解密时间,不得超过60分钟,否则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4、投标文件格式、内容和制作要求以招标文件为准,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提供的相关格式及内容仅供参考,投标企业可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自行调整。
特别提示1.本项目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均支持保函使用。以现金形式提交保证金的,应当同时退还保证金本金和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投标人应填写投标信息并下载招标文件,否则无法上传投标文件。 注:投标人如为联合体的,牵头人必须填写投标信息(包括联合体所有成员信息)并下载招标文件。 3.本项目采用电子招标投标,请投标人在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服务指南>软件下载栏目点击下载投标文件制作工具。投标人需采用最新版投标文件制作工具。软件运行需在国际互联网络通畅状态,投标人需注意更新,以免造成投标文件制作错误,如因此导致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责任自负。如有技术问题请联系0550-3801701,4009980000。 4.如果过程中出现招标文件更改,应以最后发布的招标答疑澄清文件中的模板制作本项目最新投标文件。 5.投标人应当用本单位CA数字证书制作投标文件,制作成功后进行投标文件上传。 6.投标人须用CA数字证书盖章和加密投标文件,建议使用主锁。(如未办理CA数字证书请及时办理,网上办理和窗口办理均可。查看办理所需资料请登录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服务指南>办事指南>CA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因未及时办理CA数字证书手续导致无法投标的,责任自负) 7.请投标人注意加密投标文件CA数字证书的有效期,不在有效期的CA数字证书无法解密投标文件。 8.投标人投标MAC地址一致或申请开具电子保函MAC地址一致的,由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 9.投标人投标文件中单方面出现其他投标人材料的(依法组成联合体投标的除外),由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 10.评标时查询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文件创建标识码及造价软件加密锁号。若存在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或创建标识码或造价软件加密锁号信息与其他投标人雷同的,由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11.若存在不予退还投标人投标保证金的情形,银行转账的,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为收缴,递交保函的,由招标人予以追缴。 12.投标人以联合体名义投标的,其异议投诉应当由联合体全体成员共同提出。联合体成员单独进行异议投诉的,应当书面征得联合体其他成员同意,联合体成员之间投诉的除外。 13、投标人联系人或联系电话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并报告监管部门作不良行为处理和进一步调查。 14.注册地在安徽省内且未在安徽省外开展业务、省外无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可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开具由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出具的《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或核查版)》代替《诚信投标承诺书》,信用报告出具有关问题可咨询滁州市信用办0550-3035032。
联系方式(受理异议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招标人名称滁州市南谯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
招标人地址滁州市南谯新城7号楼4楼
招标人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招标人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滁州市城投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地址滁州市龙蟠大道109号房产大厦6楼605室
招标代理机构 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代理机构电话0550-3519512、18155023588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条 款 名 称编 列 内 容
1.1.2招标人见招标公告
1.1.3招标代理机构见招标公告
1.1.4招标项目名称见招标公告
1.1.5建设地点见招标公告
1.2.1资金来源及出资比例见招标公告
1.2.2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1.3.1招标范围(1)项目管理:项目计划统筹及总体管理、设计管理、技术管理、进度管理、投资管理、质量安全管理、项目组织协调管理、合同管理、档案信息管理、报批报建管理、交竣工验收及移交备案、工程结算管理以及与项目建设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2)工程监理:进度管理、投资管理、质量安全管理、项目组织协调管理、招标采购管理、合同管理、档案信息管理,施工准备阶段监理、施工阶段监理、缺陷责任期监理及后续服务管理以及与工程监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包括但不限于以上内容,具体详见第五章。
1.3.2计划工期工期:本项目服务周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保修期满(本项目不因建设期增加而额外支付任何费用)。 计划开工日期:双方签订合同时明确; 计划竣工日期:双方签订合同时明确; 备注:为规范填报电子数据,电子交易系统中须填写工期的,投标人可按850 日历天填写,该工期不做为合同履约及评审的依据,实际以上述计划工期要求为准。
1.3.3质量要求按施工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进行监理及项目管理。(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标准) 监理服务质量严格执行现行法律法规、监理规范等规定,服从国家、省、市、县(区)等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要求。
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详见招标公告
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详见招标公告
1.4.3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关联情形详见招标公告
1.9踏勘现场√不组织,投标人自行组织踏勘; □组织,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
1.10.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1.10.2投标人在投标预备会前提出问题时间:/ 形式:/
2.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本工程招标澄清答疑文件。(如有)
2.2投标人提出异议的截止时间及方式如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请于2024年5月11日8时(投标截止10日)前在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电子交易系统中进行异议,具体操作步骤和程序请参见服务指南>交易须知>在线异议、质疑和投诉操作手册。
2.3招标人澄清的时间及方式2024年5月13日17时前在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答疑澄清文件”栏目予以公告。
3.2.4最高限价本项目咨询服务费用最高投标限价(费率)为:1.20%。 注:投标报价费率最多保留两位小数(*.**%),如填报多位小数的,按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修正投标报价费率(如:某投标报价费率为0.785%,则修正为0.79%;某投标报价费率为0.784%,则修正为0.78%)。投标单位所报费率不得高于招标人发布的最高投标限价(费率),否则按无效标处理。 中标人最终咨询服务费用=工程结算总造价×中标咨询服务费用费率,中标后中标咨询服务费用费率不予调整。无论任何原因导致的工期延长,招标人均不再增加咨询服务费用。 注:1、初期暂以建安工程施工中标价为计费基数计算咨询服务费,最终支付以工程结算总造价为计费基数计算咨询服务费。 2、本项目实施期间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工程造价降低,由此造成的服务费相应减少的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3.1投标有效期自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90日历天。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3.4.1投标保证金详见招标公告
3.4.4其他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详见本章3.4.4条款
3.5.8投标文件份数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上传。 (投标人中标后须递交与网上电子投标文件完全一致的纸质版投标文件,并按要求加盖单位章;份数:正本 1 份,副本 2 份;中标人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一并递交给招标代理机构)。
3.6.1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 □允许: 。
4.3.2是否退还投标文件√否 □是,退还安排:/ ;
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见招标公告
5.2开标程序(2)解密时间:解密程序开始后60分钟内(以电子交易系统解密倒计时为准),解密时间为2024年5月21日8时00分至2024年5月21日9时00分。 (4)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多标段开标顺序:/。
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由招标人依法组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由招标人在开标前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6.3.2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候选人的人数3名,并标明排序。
7.1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公示媒介:同招标公告发布媒介 公示期限:公示发布次日起3日(如公示第三日为休息日或节假日,则顺延至休息日或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7.5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是 √否
7.6中标通知书发出形式数据电文
7.7中标结果公示媒介公示媒介:同招标公告发布媒介; 公示期限:1日
7.8履约担保□不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形式:支持银行转账、银行电汇、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保证保险使用。 金 额:中标合同金额×2%,取整到千位;【中标合同金额暂按86719万元*中标费率计算】 收款单位:另行通知 开户银行:另行通知 银行账号:另行通知 缴纳时限:中标人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7个日历天内足额交纳履约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不能转为履约保证金),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个日历天内签订合同,如未按期交齐履约保证金或未按期签订合同的,视同放弃中标资格,招标人将扣除投标保证金。 履约担保退还时限:履约保证金有效期满7日内。 其他相关要求: 1、采用银行保函的具体要求:按招标人要求提供 2、采用担保机构保函的具体要求:按招标人要求提供 3、采用保证保险的具体要求:按招标人要求提供 注:履约担保开具前,须经过招标人确认同意
7.9签订合同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日内,应委派代表与招标人联系并商讨书面合同签订事宜。中标人和招标人应在投标有效期内以及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9.5投诉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在线投诉具体步骤和程序请参照服务指南>投诉渠道 https://ggzy.chuzhou.gov.cn/fwzn/011001/serviceGuide.html;投诉书格式等内容参见服务指南>办事指南>投标人服务>投诉受理一次告知书https://ggzy.chuzhou.gov.cn/fwzn/011001/011001001/011001001003/20211022/4b7d87ec-2c58-49b0-b76c-3a6277377930.html。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招标代理服务费和专家评审劳务费
10.1.1招标代理服务费代理服务费具体金额:35750元; 代理服务费主体:中标人
10.1.2专家评审劳务费费用或支付标准:以实际发生为准 支付主体:代理机构
10.2 招标文件获取与通知
10.2.1电子招投标本项目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
10.2.2获取与查看通知本项目的招标文件、澄清及修改等相关资料均通过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投标人应自行下载。投标人应当及时登录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系统查看。
10.3评标过程中的澄清、说明或补正1、评标委员会通过网上招投标系统将需要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内容以询标函的形式发送给投标人,投标人应安排专人登录网上招投标系统并保持在线状态,并确保联系方式有效,以便及时接收评标委员会可能发出的询标函。 2、因投标人未登录网上招投标系统导致无法及时接收询标函(远程网上询标)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内容的视同投标人放弃澄清、说明或补正内容的权利,评标委员会可按对投标人不利的解释进行判定。
10.4解释权1、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 2、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 3、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 4、系统中提供的表格(或格式文件)与招标文件中不一致时,以招标文件中提供的为准; 5、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10.5同义词语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等章节中 “委托人”和“监理人”,等同于招标投标阶段的“招标人”和“投标人/中标人”。
10.6相关要求1、本项目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均支持保函使用。以现金形式提交保证金的,应当同时退还保证金本金和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用工行为,必须严格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 第72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22号)以及《贯彻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22〕5号)、《安徽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皖人社发〔2022〕8号)等文件精神的有关规定,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工资。 执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其中工资保证金和工资专户按照工程项目所在地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缴存和开设。若为联合体中标,由联合体中牵头人缴存和开设专户。 3、省外建设工程企业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进皖建设工程企业信息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市函〔2019〕1706号)进行相关信息登记。 4、保证保险产品应按《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5、我省行政区域内按照规定应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均应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具体金额、担保方式等按《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2022〕54号)执行。
10.7其他1、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人或拟派人员业绩、投标人资质等证明资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和法律责任。若投诉人或举报人对前述资料或证明资料存在争议,进行有效投诉或举报, 被投诉人、被举报人应当主动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举证,提供有关证明资料的原件;拒不配合执法机构调查,且未在规定期限内举证、提供证明资料原件的,执法机构(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依法处理。 2、中标人未履行下述义务的,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将依法对中标人进行处理,追究相关责任: ①招标文件载明在规定期限内中标人应领取《中标通知书》,若中标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领取《中标通知书》,招标人有权取消中标人中标资格,并将相关违约行为报送监管部门,实施信用惩戒; ②中标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若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或签订合同,招标人有权取消中标人中标资格,并将相关违约行为报送监管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实施信用惩戒; ③合同签订后,中标人存在规定时间内不组织人员进场开工、不履行供货安装义务等情况,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同时将相关违约行为报送监管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 实施信用惩戒; ④中标人中标后被监管部门查实存在违法行为,不满足中标条件的,中标无效,并做好项目后续工作; ⑤中标人在中标项目发生投诉、信访举报案件、履约存在争议时,拒绝协助配合执法部门调查案件的,招标人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或解除合同。 3、关于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执行《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通知》(建市<2020>84号文件),支持以工程保函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10.8重要要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 1、在第一次监理例会,监理单位针对投标承诺配备项目总监、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未全部到场参加; 2、在图纸交底会议,监理单位针对投标承诺配备项目总监、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未全部到场参加; 3、发包人组织对总监进行业务能力考核,经考核不合格要求更换人员,且更换人员考核依然不合格的; 4、各专业监理可结合项目的实施阶段经委托人签字认可后分期到岗,若实际到岗人数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10.9农民工工资支付农民工工资管理:中标人在监理过程中必须设专人监管农民工工资发放,并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监理日志内容,督促工程总承包人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工程总承包人未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工程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或清欠维权机构。工程监理人未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记入监理日志和未按时核定工程进度款的,由委托人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记入滁州市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承包人应严格遵守政府投资工程农民工工资信访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一)凡到招标单位及区重点处上访,滞留时间半个工作日(不足半个工作日以半个工作日计算),工程款支付比例在 30%-40%(含)的,按每人每半个工作日2000元的标准给予处罚,每增加工程款支付比例 10%,每人每半个工作日处罚标准增加1000元,依此类推。 (二)凡赴区、市政府上访,滞留时间半个工作日(不足半个工作日以半个工作日计算),工程款支付比例在 30%-40%(含)的,按每人每半个工作日 4000元的标准给予处罚,每增加工程款支付比例 10%,每人每半个工作日处罚标准增加 2000元,依此类推。 (三)凡赴省政府上访,滞留时间半个工作日(不足半个工作日以半个工作日计算),工程款支付比例在 30%-40%(含)的,按每人每半个工作日6000 元的标准给予处罚,每增加工程款支付比例 10%,每人每半个工作日处罚标准增加 3000元,依此类推。 具体见《政府投资工程农民工工资信访管理办法(试行)》。如有发生,乙方将三年内不得参与由甲方招标的所有项目。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全过程咨询服务(项目管理及监理一体化)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招标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及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服务期限、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招标项目的服务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招标项目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全过程咨询服务(项目管理及监理一体化)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项目负责人(项目管理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与本标段相关单位存在下列关联关系: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与本招标项目的施工承包人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6)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7)为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
(8)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部分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9.5无论投标人是否到施工现场实地踏勘,中标后签订合同时和履约过程中,投标人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或现场情况与招标文件描述不一致等为由,提出任何形式的增加工程造价或索赔的要求。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澄清。
1.11 偏离
1.11.1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视为投标文件存在偏差。偏差包括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1.11.2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视为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
投标文件存在第四章“评标办法”中所列任一无效投标情形的,均属于存在重大偏差。
1.11.3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投标文件个别文字有遗漏错误等不影响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偏差。
1.11.4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
对于本章第 1.11.3 项所述的细微偏差,可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2.1.1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资格审查办法
(4)评标办法;
(5)服务内容及要求;
(6)合同条款及格式;
(7)投标文件格式;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2.1.2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1.3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2.2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网上留言或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3招标文件的澄清
招标人可以澄清招标文件,并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澄清的方式在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但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并且修改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的具体组成部分及材料要求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
3.2 投标报价
3.2.1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最高限价(费率),最高限价(费率)的发布时间及方式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2投标报价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署。
3.2.3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为项目招标范围内监理单位所提供的全部服务工作内容所需的全部费用,包含所有成本、利润和税金等全部费用。
3.2.4不论任何原因导致的工期延长,招标人均不再补偿咨询服务费用。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90天。
3.3.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认可的保证金格式递交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无论采取何种形式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均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采用投标电子保函的保证期截止时间不得早于该项目投标有效期的截止时间)。招标人如果按本章第 3.3.3 项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中标通知书同步推送至交易中心服务端,银行接到退还指令后一个工作日内退还保证金到达原交纳的基本账户;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将公开信息推送至交易中心服务端,银行接到退还指令后一个工作日内退付保证金到达原交纳的基本账户。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
(2)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3.4.5 投标保证金按《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保证金管理规定》(滁公管〔2021〕7号)规定执行。
3.5投标文件的编制
3.5.1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5.2本次投标不需要提供纸质投标文件,投标人应按照电子招标投标的要求,在投标人的电子系统中制作、签章、上传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
3.5.3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5.4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资格审查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5.5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若在签订合同前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如果签订合同后发现中标人提供了虚假材料,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上述弄虚作假行为上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3.5.6投标文件的制作应满足以下规定:
(1)投标文件由投标人使用电子交易系统提供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可以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下载。
(2)招标文件中“签章”是指签字或盖章。在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签章处,投标人应加盖投标人单位电子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章或直接上传加盖投标人单位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的印章(或签字)的原件彩色扫描件。联合体投标的,除联合体协议书外, 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电子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章或直接上传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的印章(或签字)的原件彩色扫描件。
(3)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投标人应对投标文件进行文件加密,形成加密的投标文件。采用CA数字证书加密的,加密时投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均只能使用同一把CA数字证书进行加密,否则引起的解密失败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4)投标文件制作的具体方法详见“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的帮助文档。
3.5.7 因投标人自身原因而导致投标文件无法导入电子交易系统电子开标、评标系统,该投标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
3.5.8 投标人中标后须递交与网上电子投标文件完全一致的纸质版投标文件,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一并递交给招标代理机构。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施工组织设计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4.投标
4.1投标文件上传
4.1.1请投标人通过系统下载投标工具制作投标文件,并利用CA数字证书进行上传投标文件,上传已加密的投标文件,务必通过此方式上传投标文件。
4.1.2投标人在投标文件编制、签章、上传过程中如有任何操作的疑问请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0550-3801701。
4.2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2.1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5.6项要求制作并加密,未按要求加密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收。以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网上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为准。
4.3 投标文件的递交
4.3.1 投标人应当在第一章“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加密投标文件上传至电子交易系统。
4.3.2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3.3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网上递交, 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网上递交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加密或投标截止时间后通过网上招标投标系统递交电子投标文件的,电子交易系统应当拒收,投标无效。
4.4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4.1在第一章“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自行从网上招投标系统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并可修改后重新加密上传,开标时以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最终上传的投标文件为准。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第一章“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开标时间)和地点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公开开标。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完成投标文件递交的投标人名称;
(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完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作;
(3)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完成解密工作,导入并读取所有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
(4)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
(5)开标结束。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过程中提出,招标人在开标过程中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异议与答复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进行。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 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评标委员会按照第四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四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 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依法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7.4 业绩奖项公示
招标人对中标候选人的得分业绩和奖项进行公示。(如有)
7.5 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7.6 中标通知
在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数据电文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7 中标结果公示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3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依法公示中标结果。
7.8 履约担保
7.8.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五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五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8.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8.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9 签订合同
7.9.1本招标工程的施工合同将授予按本须知第7.6款规定所确定的中标人。
总监理工程师不多于两个在监项目,否则取消中标资格,情节严重的,提请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处罚。
注:在监项目是指以总监理工程师的身份承担其他尚未完工(以竣工或交工或完工验收报告等手续为准)的项目或已中标的项目(以发放中标通知书为准)。
7.9.2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9.3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9.4 除法定情形外,合同履行期间项目管理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不得更换。项目管理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确需变更的,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变更后的项目管理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不低于投标文件中拟派项目管理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条件。
7.9.5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四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9.5.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9.5.2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事项投诉的,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9.5.1项规定的期限内。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资格审查办法
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
资信证明文件评审
条款号审查内容评审标准
1审查资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本人有效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检验电子标书
诚信投标承诺书(或《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或核查版)》)检验电子标书
营业执照
资质证书
项目管理负责人:①有效身份证、②相关证书
总监理工程师:①有效身份证、②相关证书、③拟派总监理工程师不多于2个总监在监项目承诺书(格式见附件)、④有总监在监项目的,提供项目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参与本项目总监投标履约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总监代表:有效身份证、相关证书
项目人员名单一览表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和拟任项目管理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须持有社保部门出具的本单位为其缴纳的投标前近三个月连续的养老保险证明(证明文件两个月内有效)(同一人担任不同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该法定代表人参加本项目投标时须提供本人在其他公司任法定代表人的营业执照及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证明材料),投标人是事业单位的,暂未缴纳养老保险的,须由其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投标保函格式(如有)检验电子标书

重要提示:
(1)资格审查材料可以选择①上传到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库中,制作投标文件时插上CA数字证书,从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库中挑选相关材料,或按招标文件要求上传至指定位置;若所需材料无对应栏目,则将该材料上传至“其他所需材料”里,做电子投标文件时从“其他所需材料”里获取。请各投标人自行完善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库中的单位信息,保证信息最新且有效。②或使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接口获取营业执照、建设工程相关证书等政务数据,投标人自行核验政务数据的准确性,对引用的政务数据承担责任。
(2)评标专家在检验电子投标文件过程中,如果由于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评标专家无法查看并检验电子投标文件中相关资料的,视为无效标处理。即使投标人将原件携带至现场的,同样按无效标处理。
(3)投标人提供的人员有注册建造师(含一级、二级)的,须提供有效的纸质版电子证书。一级建造师打印电子证书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
投标人提供的安徽省新版二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纸质版需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系统中打印,打印后应由二级建造师本人在证书的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或在新版二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纸质版后附其本人知情承诺(视为个人签名处的手写本人签名),格式自拟。未手写个人签名或未提供二级建造师本人知情承诺的,个人签名或知情承诺签字与签名图片笔迹不一致,此证书无效。其他省份按各省相关规定执行。
1.审查资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本人有效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
(2)诚信投标承诺书(或《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或核查版)》)
(3)营业执照;
(4)资质证书;
(5)项目管理负责人:①有效身份证、②相关证书
(6)总监理工程师:①有效身份证、②相关证书、③拟派总监理工程师不多于2个总监在监项目承诺书(格式见附件)、④有总监在监项目的,提供项目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参与本项目总监投标履约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7)总监代表:有效身份证、相关证书
(8)项目人员名单一览表;
(9)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和拟任项目管理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须持有社保部门出具的本单位为其缴纳的投标前近三个月连续的养老保险证明(证明文件两个月内有效)(同一人担任不同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该法定代表人参加本项目投标时须提供本人在其他公司任法定代表人的营业执照及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证明材料),投标人是事业单位的,暂未缴纳养老保险的,须由其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10)投标保函格式(如有)
温馨提示:
(1)请各投标人自行完善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库中的单位基本信息,保证信息最新且有效。
(2)请投标人认真准备投标文件资格审查资料,如评标专家在检验电子标书过程中,如果由于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评标专家无法查看并检验电子标书中相关资料的,视为无效标处理。即使投标人将原件携带至现场的,同样按无效标处理。
2.审查办法
由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按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中资格审查必要合格条件评审表要求对投标人审查资料进行核验。
3.资格审查委员会和审查标准
3.1资格审查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负责。审查标准见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
3.2由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按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要求对投标人的审查资料进行核验。投标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资格审查为不合格:
(1)未上传电子标书或电子标书经审查不合格;
(2)联合体投标人没有提交联合体协议书;
(3)保证金不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及其前附表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4)投标人未办理省主体库登记入库手续的;
(5)投标人投标 MAC 地址一致的;
(6)投标人申请开具电子保函 MAC 地址一致的;
(7)投标人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文件创建标识码及造价软件加密锁号信息雷同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审查结果
只有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才能进入下一步的评标程序。
第四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一)资信标评审(42分)
序号评审因素分值评审标准
1企业实力8分1、企业认证体系:投标单位具有经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机构颁发的有效期内的下述证书(认证范围包括项目管理咨询、监理)的,每有一个得2分,满分8分。 (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2)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3)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4)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注:同时提供上述证书原件彩色扫描件和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www.cnca.gov.cn)证书查询彩色截图,且认证范围包含拟承担的服务内容,否则不得分。
2人员资历8分1、项目管理负责人:①具有在投标单位注册的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或具有高级及以上工程师职称的得3分,满分3分。 2、总监理工程师:具有在投标单位注册的建筑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书或具有工程类相关专业的高级及以上工程师职称证书的得3分,满分3分。 3、总监代表:具有在投标单位注册的机电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书的得2分,满分2分。 注:提供相关证书(证明文件)原件彩色扫描件。
3项目组人员配置16分1、项目管理人员: 在符合招标文件最低要求的前提下,每增加1名具有下述证书的人员得2分:①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②园林景观绿化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证书、③机电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书。本项满分6分,一人多证的只计一次,同一类型证书不得重复计分。 注:提供①相关证书原件彩色扫描件,②投标截止时间前连续3个月的社保证明(证明文件2个月内有效),投标人是事业单位的,须由其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2、监理人员配比: 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占比例20%及以下不得分,20%(不含)-40%(含)得4分;40%(不含)-60%(含)得6分;60%(不含)-80%(含)的得8分;80%(不含)以上的得10分,满分10分。 注:(1)上述计算范围为总监+总代+专业监理工程师。(2)提供①相关证书原件彩色扫描件,②投标截止时间前连续3个月的社保证明(证明文件2个月内有效),投标人是事业单位的,须由其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4项目管理负责人奖项5分自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内,本项目拟派项目管理负责人作为全过程咨询服务项目管理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参与的房屋建筑工程(不包含工业建筑)获得过市级(地级市)“优质工程”奖项的得4分,获得过省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项的得5分,本项满分5分。 省级奖项为等同于黄山杯的奖项,国家级奖项为“鲁班奖”或“国家优质工程奖”。 评审核验电子标书中的下述文件、材料(同时提供下列资料原件彩色扫描件):①中标通知书(须加盖招投标管理部门印章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见证章,无盖章的须提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官网发布的中标公示网页截图及网址链接)、②项目合同(合同中服务内容必须同时包含项目管理和监理服务,服务内容单一的监理合同和项目管理合同无效)、③获奖证书或获奖的相关文件或官网截图;三项材料缺一不可。项目管理负责人奖项必须是在投标单位注册后,以项目管理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身份参与的项目,在别的单位注册时承担的或以其他管理人员身份参与的无效。 注:1.颁奖文件不含奖杯、奖牌、奖状。 2.有效时间以获奖证书或获奖的相关文件或官网截图中落款时间为准。
5企业奖项5分自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内,投标人作为全过程咨询服务单位参与的房屋建筑工程(不含工业建筑)获得过市级(地级市)“优质工程”奖项的得4分,获得过省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项的得5分,本项满分5分。 省级奖项为等同于黄山杯的奖项,国家级奖项为“鲁班奖”或“国家优质工程奖”。 评审核验电子标书中的下述文件、材料(同时提供下列资料原件彩色扫描件):①中标通知书(须加盖招投标管理部门印章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见证章,无盖章的须提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官网发布的中标公示网页截图及网址链接)、②项目合同(合同中服务内容必须同时包含项目管理和监理服务,服务内容单一的监理合同和项目管理合同无效)、③获奖证书或获奖的相关文件或官网截图;三项材料缺一不可。 注:1.颁奖文件不含奖杯、奖牌、奖状。 2.有效时间以获奖证书或获奖的相关文件或官网截图中落款时间为准。
本次评标办法中省级优质工程奖指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所评的建设工程省级奖项,如安徽省黄山杯、北京市长城杯、上海市白玉兰杯、天津市海河杯、重庆市巴渝杯、浙江省钱江杯、江苏省扬子杯、山东省泰山杯、广东省金匠奖、山西省汾水杯、陕西省长安杯、湖北省楚天杯、湖南省芙蓉杯、福建省闽江杯、河南省中州杯、江西省杜鹃花杯、四川省天府杯、海南省绿岛杯、贵州省黄果树杯、黑龙江省龙江杯、青海省江河源杯、西藏雪莲杯、内蒙古草原杯、新疆天山杯、宁夏西夏杯、云南省优质工程、广西优质工程奖(或真武阁杯)、吉林省长白山杯、辽宁省世纪杯、甘肃省飞天奖。如奖项名称变化以官方宣布为准。 3.本次评标办法国家级优质工程奖指鲁班奖和国家优质工程奖。
注:投标人投标时只须提供招标文件要求的业绩(奖项)数量,若投标人提供业绩(奖项)个数超过招标文件要求的业绩(奖项)数量,则按照排列顺序从首个业绩和荣誉开始评审至对应数量,超出部分业绩和奖项不进行评审。对应数量业绩(荣誉)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不得分的,不再补充评审超出部分业绩和奖项。如:提供1个业绩和2个荣誉即得满分的,按照投标文件排序评审第一业绩和第一项、第二项荣誉,其余超出部分不再评审。 项目管理负责人奖项与企业奖项若为同一项目,不重复计分。

(二)技术标评审
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
4.1.1形式评审标准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否则经评委会一致认定后,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4.1.2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内容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2.1项规定
权利义务/
技术标准和要求/
4.1.3详细评审标准项目管理大纲(1)项目管理工作概况、项目工作内容。
(2)项目管理目标
(3)项目组织结构及其职责。
(4)质量目标和施工方案。
(5)工期目标和施工总进度计划。
(6)成本目标及管理措施。
(7)项目风险预测和安全目标及措施。
(8)绿色施工及环境保护。
监理大纲(1)工程概况。
(2)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形式,人员岗位职责。
(3)质量控制。
(4)进度控制。
(5)造价控制。
(6)安全生产。
(7)合同管理、信息管理。
(8)文明施工管理、组织协调。
(9)关键工序控制。
(8)对本项目监理的重点和难点分析及相应项目技术管理建议。

1、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项目管理大纲及监理大纲进行符合性评审,评审结论分为“合格”或“不合格”。项目管理大纲及监理大纲必须满足上述要求,若项目管理大纲及监理大纲有漏项或评标委员会认定项目管理大纲及监理大纲内容明显缺乏针对性以及不满足上述要求的,其项目管理大纲及监理大纲按不合格处理。项目管理大纲及监理大纲被评为“不合格”的,不再对其商务标进行评审,其投标文件按无效标处理。
2、形式性评审标准:见技术标评审表。
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技术标评审表。
4、只有通过技术标评审的投标人才能参加商务标评审。
(三)商务标评审(58分)
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
4.2.1形式评审标准投标函签字盖章有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签章。
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商务标签字盖章按投标文件格式要求签章。
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报价。
4.2.2响应性评审标准工期符合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
工程质量符合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
投标有效期符合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
投标报价(费率)不高于最高投标限价(费率)
7.1商务 评分 (58分)1、全过程咨询服务费用最高限价(费率)为1.20%,投标单位所报费率不得高于招标人发布的最高限价(费率),否则按无效标处理。 2、评标基准值的确定:评标基准值为A【四舍五入后保留两位小数(*.**%)】,有效投标报价家数为N(N=所有有效投标人家数-低于所有有效投标人资信评分得分平均值的有效投标人家数), (1)当N≤5时,取所有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A值; (2)当5<N≤10家时,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后,取剩余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A值; (3)当10<N≤20家时,去掉其中排序前20%家的高价和排序后20%家的低价后,取剩余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A值; (4)当20<N≤40家时, 去掉其中排序前25%家的高价和排序后25%家的低价后,取剩余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A值; (5)当投标家数N>40家时, 去掉其中排序前30%家的高价和排序后30%家的低价后,取剩余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A值; 家数的计算为按四舍五入后取整,按投标报价由高到低的排序进行计算。例如:有效投标报价家数为18家,则投标报价由高到低的排序,去掉排序前4家(18*20%=3.6,取4,下同)高价和排序后4家低价。 此处去掉的报价仅不参与A值计算,仍参与后续评审,A值一经确定不再调整(计算错误除外)。 注:相同报价只去掉一次。 例:如去掉2个最高价,且有三家单位报价为最高价0.90%。则第一高价为0.90%,第二高价也为0.90%,去掉2个0.90%后参与A值计算。 3、报价得分(报价得分四舍五入后保留两位小数) 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值比较,等于评标基准值得满分,其他报价得分按如下公式计算: 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值比较,高于评标基准值的报价得分=满分-<|(咨询服务费报价费率-评标基准值)|×1/评标基准值>。 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值比较,低于评标基准值的报价得分=满分-<|(咨询服务费报价费率-评标基准值)|×0.5/评标基准值>。 备注:若有效投标人的资信评分得分低于所有有效投标人资信评分得分平均值的,该投标人的商务标报价将不计入N的个数范围。 4、本项分值由评标委员会负责组织计算。

重要提示
1、投标人若存在提供虚假资料,其投标文件作无效标处理。
2、招标人将对投标人弄虚作假行为上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3、评标办法中的评标基准价计算出来后,除数字计算错误外,其他情况均不再调整。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总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名,并标明排序,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如总得分相等,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仍相等,由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或招标人随机抽取确定排名。
根据评标委员会评审初步结论,项目单位(代理机构)对预中标候选人、法定代表人及其项目负责人是否存在招标文件要求查询的失信行为进行网上核查后,提交网站截图等查询记录给评标委员会复核。若核查结果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信誉要求,由评标委员会取消其预中标候选人资格,并依次替补,再次对替补单位进行核查。如评标现场未发现问题但标后质疑(异议)、投诉发现中标候选人存在信誉问题,则组织评标委员会重新启动复核程序。核查结果不改变原评标基准值。
2.评标委员会的职责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本评标办法,应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各评委必须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各评委对其各自评审结果负责,并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确认。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评标委员会应加强对报价合理性审查。评标评审委员会认为拟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存在异常低价,有可能影响项目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投标人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或评标委员会认定其存在履约及质量安全风险的,评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3.评标程序
评标先做准备工作,再进行资格评审、再进行技术标评审,然后进行商务标评审。
3.1评标准备工作
评标委员会熟悉评标工作情况:
(1)阅读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工程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项目情况材料。
(2)阅读、研究招标文件和相关评标资料,获取评标所需要的重要信息和数据,至少应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招标文件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
(3)熟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及在评标过程中需要考虑的相关因素。
(4)核对评标工作用表。
3.2技术标评审
详见技术标评审表。
3.3商务标评审
详见商务标评审表。
3.4推荐中标候选人
资信评审、技术标评审、商务标评审后,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4.评审内容
4.1技术标评审
4.1.1形式性评审标准:见技术标评审表。
4.1.2响应性评审标准:见技术标评审表。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项目管理大纲及监理大纲进行符合性评审,评审结论分为“合格”或“不合格”。项目管理大纲及监理大纲必须满足上述要求,若项目管理大纲及监理大纲有漏项或评标委员会认定项目管理大纲及监理大纲内容明显缺乏针对性以及不满足上述要求的,其项目管理大纲及监理大纲按不合格处理。项目管理大纲及监理大纲被评为“不合格”的,不再对其商务标进行评审,其投标文件按无效标处理。
注:中标单位中标后须按投标文件中的监理大纲实施,否则由此给招标单位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单位承担。
4.1.3详细评审
详细评审标准:见技术评审表。
4.2商务标评审
只有通过技术标评审的投标才能够进入本阶段评审。
4.2.1形式性评审标准:见商务标评审表。
4.2.2响应性评审标准:见商务标评审表。
评标委员会依据上述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投标处理。
4.2.3详细评审标准:见商务标评审表。
4.2.4评标委员会审查投标文件,看其是否有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投标报价有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调整或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中标价原则上以调整或修正后的价格为准,调整或修正后的价格与投标报价相比,价格低的为中标价。投标人不接受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5.无效投标条款
5.1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的招标人将拒收投标文件:
(1) 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网上招标投标系统递交有效电子投标文件的,开标系统不予接收,投标将被拒绝。
(2)所有投标人应在规定时间里完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作【投标企业接到远程解密指令后,须在规定时间内解密(以网上招投标系统解密倒计时为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投标文件在规定时间内未能解密、解密失败或解密超时,投标文件无效;因招标人或代理公司原因或网上平台发生故障,导致无法按时完成投标文件解密的,经代理公司申请后可延迟解密时间】。
5.2投标人有下列情形的,经评审后其投标作无效投标处理:
5.2.1技术标评审
评标委员会依据《技术标评审表》进行形式性评审和响应性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做无效投标处理。评标委员会要提出充足的否定理由,并填写在技术标评标记录上。
5.2.2商务标评审
(1)评标委员会依据《商务标评审表》进行形式性评审和响应性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做无效投标处理;
(2)商务标详细评审标准中有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审的,作无效投标处理。
5.3其他无效投标情况:
(1)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无效投标处理。
(2)按第四章“评标方法”4.2.4项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调整或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3)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4)投标人有串通投标、视为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5)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6)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导致实质性内容不全以及实质上不响应,或者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经公共资源交易监督部门核准的。
(7)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8)投标文件中存在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其他实质性条件。
(9)投标文件中填报的拟任项目负责人与资格审查通过的项目负责人前后不一致的。
(10)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补正的,或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招标文件的计算错误进行修正后,投标人不接受修正的投标报价的。
(11)投标人投标MAC地址一致。
(12)投标人单方面出现其他投标人材料。
(13)评标时查询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文件创建标识码及造价软件加密锁号。若存在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或创建标识码或造价软件加密锁号信息与其他投标人雷同的,投标无效。
(14)投标人申请开具电子保函MAC地址一致。
(15)投标人联系人或联系电话相同的。
(1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6.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6.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6.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和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按照投标文件规定进行澄清、补正后的投标报价经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确认后即为该投标人的最终投标报价。投标人一旦中标,此报价即为中标价。
7.评分标准
评分标准:见资信、技术及商务评分表。
8.评审结果
8.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及其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总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8.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人一览表。
(5)否决投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
(7)评标情况一览表。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8.3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除第一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情形且在评标过程中未被发现的,视为对中标结果没有造成实质性影响,招标人可以依法继续开展招标活动。
9.其他
投标人提供的与投标文件有关的各类证书、证明、文件、资料等的真实性、合法性由投标人负全责。
第五章 服务内容及要求
一、项目名称
滁州市紫薇与清流路交口肯帝亚地块棚户区改造(一期)全过程咨询服务(项目管理及监理一体化)项目
二、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滁州市南谯区清流路与紫薇路交叉口东南侧,一期建筑面积约25.60万平米,一期建设14栋高层住宅、1栋公共社区用房、1所幼儿园、商铺及附属设施。建安工程投资费用约86719万元。
三、招标内容
(一)项目管理内容及相关要求
1、项目管理内容
1.1、概述
在项目前期中标人负责完成项目的报建及规划、消防等部门的审批工作;在项目施工管理过程中,中标人需要完成以下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在项目执行、监控及收尾过程中中标人应完成项目农民工工资管理、进度管理、成本管理、数据管理、质量管理、承包商管理、协调管理、风险管理、招标及相关的文件管理等;在项目竣工后,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及项目所有资料的归档、移交和备案,取得档案合格证。
1.2、合同管理控制目标
合同管理的目标是准备无缝衔接的合同,并推动参与项目的每一方能够不折不扣的履行其职责。
中标人应致力于通过精心准备每个项目的合同来实现最终的合同管理目标,确保所有法律文件得到认可及签署,并严格要求承包商全面完成工作和履行其职责。
1.3、成本管理
中标人应协助业主对项目的各个阶段进行成本控制管理。项目全部工作完成,经验收质量合格并符合合同要求之后,进行最终工程款的结算。根据施工合同,中标人需对承包商提交的已完工程量及付款申请进行审核。
同时,中标人应提供及时准确的项目费用及成本信息,对项目费用做好准确的记录和有效的进度监控。中标人须定期创建和分析成本数据,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变更及费用变化做好详细记录。
1.4、文控管理
1.4.1、中标人应当建立切实可行的文档管理系统和文档使用制度,将大量的启动文件、过程文件和竣工文件进行清晰地分类、排序和传递,使文档规范化和制度化,并最终及时归档、移交和备案。
其主要职责是对项目所有资料及相关文件和图纸的的收集、登记、跟踪、归档、移交及备案等进行文件管控,管理协调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承包商文控文件收发、归档、移交及备案,对文件状态的跟踪和文件及流程更新等工作。具体如下:
(1)按照文件管理标准,对项目所有文件实施集中统一管理,是项目过程文件唯一出入口。
(2)负责控制现场所有类型文件。
(3)对控制范围内的文件进行收集、登记、传递、跟踪、编号、整理归档,文件登记,整理深度和分类编号符合备案要求。
(4)图纸登记:按单体、专业分别建立图纸电子目录,此目录应实现图纸的检索、版本管理功能。
(5)项目文件实行纸版和电子版双套制管理。保持纸质文件与电子文件的一致性。文件归档前,中标人需要对文件进行妥善保管。纸版文件需统一存放在有标准标识的文件盒或文件夹中。电子版文件存放在电子文件管理平台的相应文件夹中。
(6)对形成过程文件的质量进行把关,保证过程文件完整无遗漏、签字签章手续完备。
(7)按要求进行样品管理。
(8)督促施工单位及时递交相应文件。
(9)编制文控工作周报、月报,及时汇报文件归档情况及存在的风险。
(10)建立文件借阅登记制度,保证文件零丢失。
(11)做好档案的保管工作,做好库房安全、环境管理,档案分类、分区摆放,维护档案实体安全。
1.5、施工管理
1.5.1、进度
施工管理过程中,中标人应针对本项目每个单体的进度做详细的规划及管控,确定每个建筑单体的关键时间节点,包括但不限于承包商设备采购周期、深化设计周期、土建施工周期、机电安装周期、调试周期、工艺设备安装周期等,从而确定每个单体里程碑时间。
中标人同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做好定期的进度管理及跟踪核实。项目的总进度计划在正常情况下不允许修改,如果发生偏离,中标人应采取各种可能的措施将实际进度纳入期望的进度,从而确保项目的完工时间不受影响。
1.5.2、安全管理支持
支持、监督监理团队提供的现场安全管理等。
1.5.3、质量管理
中标人应确保工程施工质量要达到设计及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和施工规范要求。中标人应按照业主质量相关流程及要求制定本项目的质量管理手册以建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体系,按照国家规范确定检查和检验程序,加强对现场施工的质量管理。
中标人在质量管理过程中应至少做到如下要求:
(1)质量符合国家规范和国标。
(2)质量满足设计要求。
(3)预防并检测施工期间的缺陷,采取有效手段消除或减少缺陷的再发生率。
(4)通过杜绝或检测在建设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不合格产品,并采取有效措施消灭或降低其再发生概率,以达到业主满意。
(5)中标人要定期组织承包商、项目管理部门召开项目管理会议,对工作中的问题及安排要形成书面的会议纪要,并分发参加会议的各单位。
(6)施工单位要提交各专项施工方案,经监理及中标人批准后实施。中标人要检查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施工。
(7)中标人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按照规范要求或检验试验计划报送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工艺和确保工程质量的措施。
(8)中标人应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报送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进行复验和确认,确保工程定位放线的精度。
(9)中标人应审核检验公司实验室的资质等级,实验范围及人员资质,对实验室的能力范围不能覆盖的实验项目要书面告招标人。
(10)中标人应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拟进场工程材料、质量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并对进场的实物按照委托管理合同约定或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文件规定的比例采用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1)对未经中标人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中标人工程师应告知项目管理部门,并应通知施工单位限期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撤出现场。
(12)中标人师应定期检查施工单位的直接影响工程质量的计量设备的技术状况。
(13)中标人工程师应对施工过程进行巡视和检查,对隐蔽工程实施后难以检查的重点部位,专业中标人工程师应协同监理工程师监督管理。
(14)中标人工程师在必要情况下或项目管理部门要求下安排管理人员对夜班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做好夜班管理旁站记录。
(15)中标人应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
(16)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中标人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
(17)中标人人员发现施工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或已经造成质量事故应下达工程暂停令,并及时报告项目管理部门。
(18)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事故,中标人应责令施工单位报送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经设计单位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
(19)中标人应及时向项目管理部门提交有关质量事故的书面报告。
1.6、调试验收及移交管理
中标人应按照承包商的合同内容和施工范围对施工单位进行的调试、验收和移交工作进行管理, 以保证建设项目按时顺利移交。
2、人员要求
2.1、总体要求
中标人派驻的现场人员应满足本招标文件下文中的人员资格要求和数量,否则业主有权进行相应处罚。
(二)监理内容及相关要求
1、监理内容
结合本项目建设内容,对项目全过程进行质量、成本、进度、变更、信息安全、知识产权的全面控制和全程监督,进行相关的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并负责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监督协调,保证整体项目的顺利完成并验收达标。
2、监理要求及说明
2.1、质量控制:
依据项目建设方案、招标文件、合同和承建单位制定的信息化建设项目技术规范,审查、监督、控制项目实施方案,制定包括验收标准,验收方法和质量控制措施在内的详细监理控制方案;
组织项目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原因调查、问题分析、问题评估、事故处理;组织系统建设质量检查和验收;督促承建单位整改存在问题;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和交接。
2.2、进度控制:
审查各子项目的系统建设实施方案、招标文件的进度计划,监督计划的执行;采用先进的项目管理手段,确定各子项目建设安装的工序、顺序,控制项目施工进度;
发现系统建设进程未能按计划进行时,要求承建单位调整或修改计划,采取必要措施加快采购进度,以使实际施工进度符合合同的要求;
当系统建设进度拖后可能导致合同工期严重延误时,有责任作详细报告分析原因和提出对策,供业主采取措施或做出决定。
2.3、投资控制
投资控制主要是在批准的预算条件下确保项目保质按期完成。即指在项目投资的形成过程中,对项目所消耗的人力资源、物资资源和费用开支,进行指导、监督、调节和限制,及时纠正即将发生和已经发生的偏差,把各项费用控制在计划投资的范围内,保证投资目标的实现。
2.4、变更控制:
变更控制对项目成败有重要影响,事前要明确定义,事中要严格执行。变更控制的目的并不是控制变更的发生,而是对变更进行管理,确保变更有序进行。
2.5、合同管理:
合同管理包括订立前管理、合同的签订管理、合同的履行管理、合同的变更管理三个方面。监理工程师将逐条审核合同条款,敦促合同的履行,确保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对工程建设过程中所发生的合同均进行登记归档管理,并按有关部门规定做好档案留存与销毁的鉴定工作。对拟销毁的合同档案建立销毁清册。对所有合同档案按照其去向分别编制移交和寄存档案的目录。
2.6、信息、资料管理:
及时向业主提交反映项目动态和监理工作情况的项目文档;建立全面、准确反映项目各阶段工程状况的图表、文档,收集、管理项目各类文档和资料;督促、检查施工方及时完成各阶段设备资料、工程技术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监理要确认各类资料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格式;转发业主发出的一切指示、通知和业务联系单;
当项目建设出现质量问题或严重偏离计划时,应及时向业主报告,并提出对策建议,同时督促承建单位尽快采取措施。
2.7、项目安全的管理
①、检查督促承建单位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制度;组织工程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确立本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的工作目标;
②、审核施工方施工组织方案中安全管理方案及应急预案;
③、负责项目建设施工过程中安全控制,防止出现安全事故;
④、做好项目建设过程事的有关安全保密工作。
2.8、组织协调:
确定承建单位的工作范围和职责;督各方履行职责,协调各方的工作关系;建立畅通的沟通平台和沟通渠道,采取有效措施使项目信息在有关各方之间保持顺畅流通,积极协调项目各方之间的关系,推动项目实施过程中问题的解决。
2.9、工程各阶段,监理应完成以下主要工作:
①、施工阶段监理
审核施工前各阶段文件,施工阶段设备供货计划的审核。施工阶段设备、材料的进场、开箱和检验。配合业主要求随机抽取设备、材料送专业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参与项目的阶段验收。
确保工程中所使用的产品和服务符合承建合同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组织召开周例会、专项会议,按周定期向业主报告工程情况。
②、项目试运行阶段的监理
协助项目业主确认工程进入试运行阶段。监察项目的调试和试运行情况,记录系统试运行数据。督促承建单位进行试运行期间的系统检测或测试,并提供检测或测试报告。
对试运行期间系统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记录,并责成承建单位解决,解决问题后,进行二次检测或测试。进行试运行时间核算。协助业主确认试运行通过。
③、项目工程验收阶段监理
对承建单位在试运行阶段出现的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和复查。监督检查承建单位作好用户培训工作,检查工程中各种用户文档。
组织系统初步验收,协助完成项目终验。
制定抽检方案,组织对项目进行抽检,各子系统抽检面不小于20%;审查承建单位提交的竣工文档,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签署工程验收报告。
向业主提交监理工作总结:将所有的监理材料汇总,编制监理业务手册,提交给项目业主;系统验收完毕进入保修阶段的审核与签发移交证书。
移交系统的全部设计方案、设计图纸等;核实并移交设备、软件、材料等的验收文档;移交工程施工文档、竣工文档、整体移交工程项目。
3、时间要求
中标方在合同签订5日内,进入招标方进行工作对接。
4、其它要求
项目建设监理的中标单位应保证监理人员为投标方案中提供的人员,本项目拟派总监理工程师和现场监理工程师必须为中标单位职工。
监理方应对项目质量严格把关,若因为监理失职,使项目造成损失,将追究监理方的相关责任,并承担相应赔偿。
四、人员配备
(一)项目管理人员要求
1、项目管理人员总人数不得少于4人,其中:
(1)项目管理负责人1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在投标单位注册的建筑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②在投标单位注册的房屋建筑工程专业国家级注册监理工程师;
(2)合同管理人员1人,须具有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一级造价师)证书;
(3)项目管理人员2人,其中:
①建筑工程专业1人,须同时具有在本单位注册的建筑工程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或省级及以上建筑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工程类相关专业的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
②机电工程专业1人,须同时具有在本单位注册的机电工程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或省级及以上机电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机电相关专业的中级职称证书或毕业证书;
2、中标单位进场后必须严格按照投标文件中的人员配备情况表安排相应人员进场,不得更换其中的任何一个人,否则将处予中标人下列标准的违约金。招标人因中标人所派人员管理能力不善未能满足相关服务而要求更换人员的,中标单位必须无条件更换,同时招标人将处予中标人下列标准的违约金。具体内容如下:
a、更换项目管理负责人的将处以人民币20万元违约金/人.次。
b、更换项目管理人员的将处以每人每次3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c、更换其他人员的将处以每人每次1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d、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管理负责人、项目管理人员,或项目管理合同中确定的管理人员与投标人员不同的,委托人予以违约金30万元违约金/人.次。
3、项目管理负责人每月在岗时间不少于20天且每天不少于8小时,每缺少一天(含在岗不足8小时)将处以2000元/人违约金;其他人员每月在岗时间不少于25天且每天不少于8小时,每缺少一天(含在岗不足8小时)将处以1000元/人违约金。
(二)监理人员要求
监理组织机构人员总人数不得少于13人,其中:
(1)总监理工程师1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在投标单位注册的房屋建筑工程专业国家级注册监理工程师;
(2)总监代表1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在投标单位注册的房屋建筑工程专业国家级注册监理工程师或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国家级注册监理工程师。
②具有人防工程监理工程师证书。
(3)专业监理工程师4人(建筑1人,结构1人,电气1人、弱电1人)。专业监理工程师的专业以注册专业(或学历专业或职称专业)为准,以学历专业(或职称专业)证明其专业的,除须提供专业监理工程师证书外,还须提供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专业监理工程师可以采用国家级注册监理工程师代替,但其专业应满足上述要求。
(4)监理员(可兼任见证员)7人,其中必须包含2名安全管理员。
2、中标单位进场后必须严格按照投标文件中的人员配备情况表安排相应人员进场,不得更换其中的任何一个人,否则将处予中标人一定的违约金。招标人因中标人所派监理人员不满足岗位管理水平及技术水平等原因未能满足相关监理服务而要求更换人员的,中标单位必须无条件更换,同时招标人将处予中标人一定的违约金。如承包人拒不更换,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退场。具体内容如下:
A、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将处以人民币20万元违约金/人.次。
B、更换总监代表或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将处以每人每次3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C、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的将处以每人每次1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D、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或专业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合同中确定的监理人员与投标人员不同的,委托人予以违约金30万元/人.次的处罚。
3、总监理工程师每月在岗时间不少于20天且每天不少于8小时,每缺少一天(含在岗不足8小时)将处以2000元/人违约金;其他人员每月在岗时间不少于25天且每天不少于8小时,每缺少一天(含在岗不足8小时)将处以1000元/人违约金。
(三)项目管理人员与施工监理人员不得互相兼任。
注:招标阶段除项目管理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外,其余人员无需提供相关证书。
(四)项目团队职责与权限
1、项目管理负责人
(1)作为负责人,全面负责领导并管理现场,确保所有项目满足目标要求。
(2)编制并执行项目工作计划,并根据需求的改变做出相应的调整。
(3)确保项目管理团队所需的资源及每个人的工作职责。
(4)负责现场所有沟通协调(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总承包,设计,材料供应商及政府侧等)。
(5)在设计阶段对施工图设计提出建设性优化意见,及时发现问题并作出修改。
(6)主持施工管理会议并准备、分发会议纪要。
(7)应该定期进行各专业统一现场巡视,控制工程质量、材料及工期。
(8)识别并减少项目风险;监督农民工工资足额发放,杜绝上访现象。
(9)负责编制项目相关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周报、月报及业主需要的PPT。
(10)催促承包商按时上报工程变更,对已上报的变更进行审核状态的过程跟踪及管理,并且定期汇报给业主。
(11)根据业主要求的格式及内容制作相应的成本报告提供项目成本状况月报。
(12)协助业主前期证件办理,负责项目报批报建,负责项目所有资料的收发、归档、移交和备案。
2、项目文控
(1)确保项目文件根据项目服务标准或规范下的有效控制,指导和记录。
(2)根据项目标准进行及时的文档控制并实施持续改进工作。
(3)按照业主对文档、信息管理流程,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材料报审表、工程联系单、施工方案、会议纪要、深化图、承包商的日报周报等)进行登记管理,纸质版要有序存放,电子版要及时归档。
(4)对设计部门下发的图纸(白图、蓝图)/文件进行有效管理。
(5)负责跟踪承包商各类施工文件制作的完整性并及时汇报业主真实状态。
(6)存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图片及影像资料。
(7)接收业主对文件管理的定期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修正,确保所有文件及图纸(电子版、纸版)都可追溯。
(8)协助编写会议纪要,整理办公室5S等。
(9)根据业主付款流程,协助业主处理所有供应商的预付款、进度款及验收款。
(10)有序整理所有合同、变更及付款文档,包括硬拷贝及软拷贝。
(11)其他内部沟通及翻译工作。
3、专业工程师
(1)各专业工程师负责在现场进行日常的安全、进度、费用及质量管理。
(2)审核设计图纸和技术要求,审查概念设计及详细设计研讨会,未完事宜清单。
(3)审查承包商的进度计划、施工方案,材料报审、信息询问单及现场指令单。
(4)跟踪承包商的材料的第三方检测,含硅检测,样板工程制作及竣工档案的编制情况。
(5)管理所有现场施工活动,及时向业主汇报所有施工产生的各类问题。
(6)协调与项目相关各参建方的施工界面问题。
(7)根据业主需要参加各方组织的会议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界面会议、与承包商的项目例会、与业主的项目例会及其他专项会议。
(8)每日现场检查,巡视进度、并协助质量小组进行问题整改。
(9)同项目经理、业主及监理一同评估变更对施工进度及费用的影响,并给出指导性建议。
(10)如发生索赔,要给出解决方案。
(11)针对重要的施工部位及里程碑要拍照片及视频并交给各单体文控存档。
(12)施工完成后,根据业主内部验收流程,编制调试移交计划并实时跟踪进度,确保项目顺利完成移交。
(13)审核施工进度款。
(14)根据项目目标,协助制定详细的设计计划,控制设计进度,满足招标和施工的要求。
(15)协助准备投标图纸及模型文件。
(16)协助协调施工期间的设计问题,例如工程联系单、材料、施工方案审批等,审查施工单位的报审文件。协调设计院对日常的信息询问单进行整理,定期进行设计更新和记录。
(17)跟踪设计院的设计进度并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
(18)与项目工程师配合管理图纸。
(19)负责组织项目日常检查和定期对现场施工进行质量控制巡检。
(20)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规范、设计文件及合同对现场进行各专业的例行检查。
(21)负责质量管理工作所涉及的招标人内部及外部的沟通协调,包括但不限于:招标人内部跨部门协调;同初步设计及施工设计部门的协调;同施工单位、监理及第三方检测单位的协调;上述各方之间的交叉协调。
(22)负责质量管理工作相关的各种协调会议的组织,会议纪要的实时发送,包括但不限于:专项质量检查会议,质量问题整改阶段的相关会议及会议纪要整理发送;质量工作的例行会议及会议纪要整理发送。
(23)重大质量缺陷方案审批及后续跟踪复查。
(24)对技术文件及项目执行方案中提及的质量部分进行审核和控制。
(25)质量管理相关报告要求:按时发送日报,周报及月报;
(26)制定适用于项目的质量保证计划和有效的可执行的质量管理实施方案。
(27)指导施工单位施工、向业主提供咨询意见。
(28)协调与各相关方的沟通及交流。
第六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GF-2012-0202)
全过程咨询服务(项目管理及监理一体化)项目合同
项目名称:
委托人(全称):
监理人(全称):
2024年 月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建设单位(全称):
监理单位(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全过程咨询服务(项目管理及监理一体化)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
2. 工程地点: ;
3. 工程规模: ;
4. 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 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 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4. 专用条件;
5. 通用条件。
6. 附录,即:
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
项目管理负责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
证书种类: ,注册号: 。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身份证号码: ,
证书种类: ,注册号: 。
五、签约酬金
签约酬金:(大写): (¥ )(暂按86719万元*中标费率计算全过程咨询服务费用)。
全过程咨询服务(项目管理及监理一体化)项目费率为 %,工程最终咨询服务费用=工程结算总造价× %,全过程咨询服务费率不予调整。无论任何原因导致的工期延长,均不再增加咨询服务费用。
注:初期暂以建安工程施工中标价为计费基数计算全过程咨询服务费,最终支付以工程结算总造价为计费基数计算全过程咨询服务费。
六、期限
1. 全过程咨询服务(项目管理及监理一体化)项目期限:本项目服务周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保修期满(本项目不因建设期增加而额外支付任何费用)。
七、双方承诺
1.全过程咨询服务单位向建设单位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项目管理及监理一体化服务与相关服务。
2.建设单位向全过程咨询服务单位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订立
1. 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2. 订立地点: 。
3.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份。
建设单位: (盖章) 监理单位: (盖章)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的代理人:(签字) 的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 “建设单位”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建设单位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建设单位的委托 ,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1.6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建设单位的委托 ,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1.1.9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0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1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建设单位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建设单位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建设单位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4 “一方”是指建设单位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建设单位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建设单位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15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8 “不可抗力”是指建设单位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2 解释
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2.2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
(4)通用条件;
(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监理人的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 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1.2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建设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建设单位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建设单位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建设单位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建设单位;
(15)经建设单位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建设单位;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建设单位。
2.1.3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建设单位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建设单位书面报告,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建设单位。
2.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 建设单位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2.4 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2.4.1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建设单位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建设单位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建设单位、承包人协商解决。
2.4.2 当建设单位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2.4.3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建设单位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建设单位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建设单位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建设单位。
2.4.4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
2.6 文件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2.7 使用建设单位的财产
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建设单位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建设单位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建设单位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建设单位,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3.建设单位的义务
3.1 告知
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单位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3.2 提供资料
建设单位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3 提供工作条件
建设单位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3.3.1 建设单位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
3.3.2 建设单位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3.4 建设单位代表
建设单位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建设单位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建设单位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建设单位更换建设单位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
3.5 建设单位意见或要求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建设单位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3.6 答复
建设单位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建设单位认可。
3.7 支付
建设单位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1.1 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建设单位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4.1.2 监理人向建设单位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建设单位由此发生的费用。
4.2 建设单位的违约责任
建设单位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1 建设单位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建设单位应予以赔偿。
4.2.2 建设单位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4.2.3 建设单位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4.3 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 支付申请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建设单位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 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5.4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建设单位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建设单位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6.2变更
6.2.1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建设单位。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
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6.2.5 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3 暂停与解除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建设单位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建设单位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建设单位予以补偿。
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建设单位时解除。建设单位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
6.3.3 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建设单位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建设单位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建设单位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
6.3.4 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建设单位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建设单位发出催付通知。建设单位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建设单位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建设单位应付酬金或建设单位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建设单位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建设单位时本合同解除。建设单位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
6.3.5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
6.3.6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
6.4 终止
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建设单位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7. 争议解决
7.1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7.2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1 外出考察费用
经建设单位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审核后支付。
8.2 检测费用
建设单位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3 咨询费用
经建设单位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4 奖励
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建设单位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8.5 守法诚信
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8.6 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7 通知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
8.8 著作权
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
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定义与解释
1.2 解释
1.2.1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无 。
1.2.2 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 执行通用条件。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监理人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1、监理内容
结合本项目建设内容,对项目全过程进行质量、成本、进度、变更、信息安全、知识产权的全面控制和全程监督,进行相关的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并负责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监督协调,保证整体项目的顺利完成并验收达标。
监理要求及说明
2.1、质量控制:
依据项目建设方案、招标文件、合同和承建单位制定的信息化建设项目技术规范,审查、监督、控制项目实施方案,制定包括验收标准,验收方法和质量控制措施在内的详细监理控制方案;
组织项目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原因调查、问题分析、问题评估、事故处理;组织系统建设质量检查和验收;督促承建单位整改存在问题;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和交接。
2.2、进度控制:
审查各子项目的系统建设实施方案、招标文件的进度计划,监督计划的执行;采用先进的项目管理手段,确定各子项目建设安装的工序、顺序,控制项目施工进度;
发现系统建设进程未能按计划进行时,要求承建单位调整或修改计划,采取必要措施加快采购进度,以使实际施工进度符合合同的要求;
当系统建设进度拖后可能导致合同工期严重延误时,有责任作详细报告分析原因和提出对策,供业主采取措施或做出决定。
2.3、投资控制
投资控制主要是在批准的预算条件下确保项目保质按期完成。即指在项目投资的形成过程中,对项目所消耗的人力资源、物资资源和费用开支,进行指导、监督、调节和限制,及时纠正即将发生和已经发生的偏差,把各项费用控制在计划投资的范围内,保证投资目标的实现。
2.4、变更控制:
变更控制对项目成败有重要影响,事前要明确定义,事中要严格执行。变更控制的目的并不是控制变更的发生,而是对变更进行管理,确保变更有序进行。
2.5、合同管理:
合同管理包括订立前管理、合同的签订管理、合同的履行管理、合同的变更管理三个方面。监理工程师将逐条审核合同条款,敦促合同的履行,确保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对工程建设过程中所发生的合同均进行登记归档管理,并按有关部门规定做好档案留存与销毁的鉴定工作。对拟销毁的合同档案建立销毁清册。对所有合同档案按照其去向分别编制移交和寄存档案的目录。
2.6、信息、资料管理:
及时向业主提交反映项目动态和监理工作情况的项目文档;建立全面、准确反映项目各阶段工程状况的图表、文档,收集、管理项目各类文档和资料;督促、检查施工方及时完成各阶段设备资料、工程技术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监理要确认各类资料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格式;转发业主发出的一切指示、通知和业务联系单;
当项目建设出现质量问题或严重偏离计划时,应及时向业主报告,并提出对策建议,同时督促承建单位尽快采取措施。
2.7、项目安全的管理
①、检查督促承建单位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制度;组织工程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确立本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的工作目标;
②、审核施工方施工组织方案中安全管理方案及应急预案;
③、负责项目建设施工过程中安全控制,防止出现安全事故;
④、做好项目建设过程事的有关安全保密工作。
2.8、组织协调:
确定承建单位的工作范围和职责;督各方履行职责,协调各方的工作关系;建立畅通的沟通平台和沟通渠道,采取有效措施使项目信息在有关各方之间保持顺畅流通,积极协调项目各方之间的关系,推动项目实施过程中问题的解决。
2.9、工程各阶段,监理应完成以下主要工作:
①、施工阶段监理
审核施工前各阶段文件,施工阶段设备供货计划的审核。施工阶段设备、材料的进场、开箱和检验。配合业主要求随机抽取设备、材料送专业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参与项目的阶段验收。
确保工程中所使用的产品和服务符合承建合同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组织召开周例会、专项会议,按周定期向业主报告工程情况。
②、项目试运行阶段的监理
协助项目业主确认工程进入试运行阶段。监察项目的调试和试运行情况,记录系统试运行数据。督促承建单位进行试运行期间的系统检测或测试,并提供检测或测试报告。
对试运行期间系统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记录,并责成承建单位解决,解决问题后,进行二次检测或测试。进行试运行时间核算。协助业主确认试运行通过。
③、项目工程验收阶段监理
对承建单位在试运行阶段出现的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和复查。监督检查承建单位作好用户培训工作,检查工程中各种用户文档。
组织系统初步验收,协助完成项目终验。
制定抽检方案,组织对项目进行抽检,各子系统抽检面不小于20%;审查承建单位提交的竣工文档,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签署工程验收报告。
向业主提交监理工作总结:将所有的监理材料汇总,编制监理业务手册,提交给项目业主;系统验收完毕进入保修阶段的审核与签发移交证书。
移交系统的全部设计方案、设计图纸等;核实并移交设备、软件、材料等的验收文档;移交工程施工文档、竣工文档、整体移交工程项目。
3、时间要求
中标方在合同签订5日内,进入招标方进行工作对接。
4、其它要求
项目建设监理的中标单位应保证监理人员为投标方案中提供的人员,本项目拟派总监理工程师和现场监理工程师必须为中标单位职工,如需更换必须取得建设方的同意。
监理方应对项目质量严格把关,若因为监理失职,使项目造成损失,将追究监理方的相关责任,并承担相应赔偿。
(二)项目管理内容及相关要求
1、项目管理内容
1.1、概述
在项目前期乙方负责完成项目的报建及规划、消防等部门的审批工作;在项目竣工后,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及竣工资料的存档,并配合领取档案合格证及竣工备案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中标人负责协调和管理项目质量、进度、安全、成本控制和项目整改及验收等, 以确保项目能够按照相关标准、准时地在预算内完成。
在项目施工管理过程中,中标人各职能部门人员需要完成以下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在项目执行、监控及收尾过程中中标人应协助发包人完成项目进度管理、成本管理、数据管理、质量管理、承包商管理、沟通管理、风险管理、招标技术支持及相关的文件管理等。
1.2、合同管理控制目标
合同管理的目标是准备无缝衔接的合同,并推动参与项目的每一方能够不折不扣的履行其职责。
中标人应致力于通过精心准备每个项目的合同来实现最终的合同管理目标,确保所有法律文件得到认可及签署,并严格要求承包商全面完成工作和履行其职责。
1.3、成本管理
中标人应协助业主对项目的各个阶段进行成本控制管理。项目全部工作完成,经验收质量合格并符合合同要求之后,协助业主按标段进行最终工程款的结算。根据合同,中标人应对承包商提交的付款申请进行审核,主要是对已完工程量进行复核。
同时,中标人应提供及时准确的项目费用及成本信息,对项目费用做好准确的记录和有效的进度监控。中标人须定期创建和分析成本数据,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变更及费用变化做好详细记录。
1.4、文控管理
1.4.1、中标人应当建立切实可行的文档管理系统和文档使用制度,将大量的启动文件、过程文件和竣工文件进行清晰地分类、排序和传递,使文档规范化和制度化,并最终及时归档。文档管理的目标是通过使用符合项目实际情况的文档表格和一系列流程使信息传递规范化,通过建立规范的文档管理系统对项目文件进行有效控制。
其主要职责是对项目相关文件和图纸的的收集、登记、跟踪、归档及移交等进行文件管控,管理协调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承包商文控文件收发、归档及移交,对文件状态的跟踪和文件及流程更新等工作。具体如下:
(1)按照业主文件管理标准,对项目所有文件实施集中统一管理,是项目过程文件唯一出入口。
(2)负责控制现场所有类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投标文件、合同、地勘报告、设计文件、项目质量、进度、成本控制文件、项目调试验收移交文件、会议纪要、图纸(白图、蓝图、深化图)、样品。
(3)对控制范围内的文件进行收集、登记、传递、跟踪、编号、整理归档,文件登记、整理要及时,整理深度和分类编号符合业主要求。
(4)图纸登记:按单体、专业分别建立图纸电子目录,此目录应实现图纸的检索、版本管理功能。
(5)项目文件实行纸版和电子版双套制管理。保持纸质文件与电子文件的一致性。文件归档前,中标人需要对文件进行妥善保管。纸版文件需统一存放在有标准标识的文件盒或文件夹中。电子版文件存放在电子文件管理平台的相应文件夹中。
(6)对形成过程文件的质量进行把关,保证过程文件完整无遗漏、签字签章手续完备。
(7)按要求进行样品管理。
(8)督促施工单位及时递交相应文件。
(9)编制文控工作周报、月报,及时汇报文件归档情况及存在的风险。
(10)建立文件借阅登记制度,保证文件零丢失。
(11)做好档案的保管工作,做好库房安全、环境管理,档案分类、分区摆放,维护档案实体安全。
(12)文件分阶段进行移交,对具备移交条件的文件应及时办理移交。
(13)协助业主定期核查竣工档案,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施工单位按照进度准备相应文件。
(14)其他工作等。
1.4.2、文件登记、整理、移交工作具体要求:
(1)保证文件及时移交,文件移交及时性是评价文控工作的重要指标。文件需要在各项业务活动完成后,分阶段办理移交。所有文件最终移交完成的时间不晚于项目验收单签署时间。
(2)文件登记。每份文件都要有电子登记表,此登记表是实现文件状态管控和文件检索的重要工具。登记项目根据文件种类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应包括但不限于档号、文件编号、项目名称、单体名称、专业、文件名称、文件主题、提交单位、页数、日期等描述此份文件重要特征的条目。其中“档号”是组卷后需要填写的信息。此登记表需要与文件一同移交。
(3)文件组卷。文件应随时组卷,包括编制案卷标签、卷内目录,卷内文件的排列顺序与卷内目录保持一致。
(4)卷盒。过程文件统一使用A4规格卷盒,根据文件不同,可选择不同的厚度。大于A4幅面的文件,应折叠为A4幅面进行装盒。
(5)样品管理。对接收的样品,应建立样品电子目录,登记项目应包括但不限于样品编号、样品送审单编号、规格、型号、使用项目、品牌、送审单位;统一样品标签、留存样品电子照片并通过编号建立与实物样品的一一对应性。
(6)电子版文件及时扫描并上传系统。
1.5、施工管理
1.5.1、进度
施工管理过程中,中标人应针对本项目每个单体的进度做详细的规划及管控,经与业主确认后,确定每个建筑单体的关键时间节点,包括但不限于承包商设备采购周期、深化设计周期、土建施工周期、机电安装周期、调试周期、工艺设备安装周期等,从而确定每个单体里程碑时间。
中标人同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做好定期的进度管理及跟踪核实。项目的总进度计划在正常情况下不允许修改,如果发生偏离,中标人应采取各种可能的措施将实际进度纳入期望的进度,从而确保业主的完工时间不受影响。
1.5.2、安全管理支持
支持、监督监理团队提供的现场安全管理等。
1.5.3、质量管理
中标人应确保工程施工质量要达到设计及国家相关质量标准、满足业主的相关质量要求。中标人应按照业主质量相关流程及要求制定本项目的质量管理手册以建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体系,按照国家规范确定检查和检验程序,加强对现场施工的质量管理。
中标人在质量管理过程中应至少做到如下要求:
(1)质量符合国家规范和国标。
(2)质量满足设计要求。
(3)预防并检测施工期间的缺陷,采取有效手段消除或减少缺陷的再发生率。
(4)通过杜绝或检测在建设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不合格产品,并采取有效措施消灭或降低其再发生概率,以达到业主满意。
(5)中标人要定期组织承包商、项目管理部门召开项目管理会议,对工作中的问题及安排要形成书面的会议纪要,并分发参加会议的各单位。
(6)施工单位要提交各专项施工方案,经监理及中标人批准后实施。中标人工程师要协同监理工程师检查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施工。如果施工单位要更改方案或工艺,必须重新提交更新的施工方案,并经监理和中标人批准,有必要时经设计院审核批准。
(7)中标人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按照规范要求或检验试验计划报送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工艺和确保工程质量的措施。
(8)中标人应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报送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进行复验和确认,确保工程定位放线的精度。
(9)中标人应协同监理公司审核检验公司实验室的资质等级,实验范围及人员资质,对实验室的能力范围不能覆盖的实验项目要书面告招标人。
(10)中标人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拟进场工程材料、质量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并对进场的实物按照委托管理合同约定或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文件规定的比例采用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1)对未经中标人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中标人工程师应告知项目管理部门,并应通知施工单位限期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撤出现场。
(12)中标人工程师应协同监理工程师定期检查施工单位的直接影响工程质量的计量设备的技术状况。
(13)中标人工程师应对施工过程进行巡视和检查,对隐蔽工程实施后难以检查的重点部位,专业中标人工程师应协同监理工程师监督管理。
(14)中标人工程师在必要情况下或项目管理部门要求下安排管理人员对夜班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做好夜班管理旁站记录。
(15)中标人工程师应协同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分项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中标人工程师应协同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
(16)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专业中标人工程师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
(17)中标人人员发现施工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或已经造成质量事故应协同监理工程师下达工程暂停令,并及时报告项目管理部门。
(18)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事故,中标人工程师应协同监理工程师责令施工单位报送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经设计单位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
(19)中标人工程师应协同监理工程师及时向项目管理部门提交有关质量事故的书面报告。
1.6、调试验收及移交管理
中标人应按照承包商的合同内容和施工范围对施工单位进行的调试,验收和移交工作进行管理, 以保证建设项目按时顺利移交。相关调试验收移交过程应按照业主的验收移交程序管理文件进行。
2、人员资格要求
2.1、总体要求
在服务期限内,项目中标人机构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服务工作的正常进行。中标人负责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业务需要对项目管理机构人员作出合理调整。各专业工程师需要调整时,须提前向项目管理部门报告,经其项目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更换。且在项目进行过程中,若发包人发现项目成员未能认真履行职责或业务水平无法满足工程管理要求,则发包人有权要求中标人在一个月内更换不低于本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的相应人员。
本项目中,为确保人员的稳定性,对于核心岗位(工程师及以上级别)人员,不接受中标人与其签署项目合同。
为确保项目的顺利完成,中标人应在现场至少配备一定的人员数量。现场人数不满足此要求的,业主有权进行相应处罚。处罚以人/天价格为准,每发生一次不满足最低要求的情况,则扣除相应职位价格的相关取费金额。
2.1.2 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全过程咨询服务(项目管理及监理一体化项目)依据包括:(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4)本合同及建设单位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2.2.2 相关服务依据包括: / 。
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工程开工进场后,监理单位必须按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承诺配备项目管理负责人、合同管理人员、项目管理人员、安全工程师、资料员、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监理员等关键岗位人员。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更换上述人员。
2.4履行职责
2.4.1 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 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权;工程质量的监督权;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检验权、确认权;工程施工进度、安全的检查、监督权、发包人授权的处罚权;工程款支付的审核权;向承包人提出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的建议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的组织协调的主持权;撤换不合格的施工分包单位和施工管理人员的建议权;施工单位资质及履约能力的审查权;等等。
在涉及工程延期或金额变更的,监理人均需请示建设单位,金批准后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
2.4.2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必须符合滁州市相关规定要求,均须建设单位书面同意。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根据建设单位具体要求。 建设单位义务
3.4 建设单位代表
建设单位代表为: 。
3.6 答复
建设单位同意在 3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4.1.1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2.3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 /支付
5.1支付货币
币种为: 人民币 ,比例为: / ,汇率为:/ 。
5.2支付酬金
5.2.1 本项目采用固定费率合同,中标后费率不作任何调整,一次性包干。
5.2.2 合同金额=工程结算总造价×中标咨询服务费率。
5.2.3 工程预付款:本工程不预付咨询服务费用。
5.2.4 工程款支付:
咨询服务费用结算时以工程最终结算总造价为计费基数,中标咨询服务费用费率不予调整,最终结算咨询服务费用=工程结算造价*中标咨询服务费用费率。无论任何原因导致的工期延长,委托人均不再增加咨询服务费用。
支付方式:每四个月支付已完合格工程量的70%服务费,竣工验收合格,所有资料移交档案馆后,依据结算审计报告支付结算总价款的97%服务费,剩余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两年后30日内一次性支付。(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再预留质量保证金)。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 生效
本合同生效条件: 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
6.2 变更
6.2.1除不可抗力外, 因非监理单位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
6.2.2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
6.2.3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
6.2.4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
7. 争议解决
7.2 调解
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 / 进行调解。
7.3 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2)种方式:
(1)提请 滁州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 项目所在地属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 天内支付检测费用。
8.3 咨询费用
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 天内支付咨询费用。
8.4 奖励
监理单位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建设单位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奖励金额的比率为 / %。
8.5 守法诚信
监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8.6 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7 通知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
8.8 著作权
监理单位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
监理单位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单位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
9. 补充条款:
9.1、人员管理
9.1.1承担工程施工监理(含项目管理)的监理机构须进驻现场,实行项目管理负责人和总监双轨负责制,项目管理负责人和总监必须履行职责,总监每周必须主持召开两次以上工作例会,拟派的项目管理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在合同工期内每月在岗时间不得少于20天,每天在岗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其他人员在合同工期内每月在岗时间不得少于 25 天,每天在岗时间不得少于 8 小时。上述人员中项目管理负责人和总监在岗时间每缺少一天(含在岗不足 8 小时)将处以 2000 元/人/次违约金,其他人员在岗时间每缺少一天(含在岗不足 8 小时)将处以 1000 元/人/次违约金。委托人有权根据工程的特殊性和现场人员到位情况,要求调整相关专业人员,监理人必须服从,否则,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
9.1.2项目管理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须缴纳20万元违约金,否则不得变更。其他人员如确需更换,应提前7天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不得擅自更换投标时的项目管理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管理人员、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项目管理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变更必须经发包人批准,项目管理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除亡故、重大疾病、出国、辞职等原因外,原则上不得变更。其中,亡故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开具的死亡证明,重大疾病的需提供三甲及以上医院证明,出国、辞职等原因提出变更的,除需提供相关证明外,向委托人申请,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更换后的项目人员的资格、业绩等不得低于更换前的资质要求,同时对监理人将予以违约金处理;更换其他监理人员,按上述程序办理,同时对监理人将予以违约金处理;委托人因监理人所派人员不满足岗位管理水平及技术水平等原因未能满足相关服务而要求更换人员的,监理人必须无条件更换,按上述程序办理,同时对监理人将予以违约金处理。具体内容如下:
a、更换项目管理负责人的将处以人民币20万元违约金/人.次。
b、更换项目管理人员的将处以每人每次3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c、更换其他人员的将处以每人每次1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d、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管理负责人、项目管理人员,或项目管理合同中确定的管理人员与投标人员不同的,委托人予以违约金 30 万元违约金/人.次。
A、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将处以人民币20万元违约金/人.次。
B、更换总监代表或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将处以每人每次3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C、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的将处以每人每次1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D、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或专业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合同中确定的监理人员与投标人员不同的,委托人予以违约金30万元/人.次的处罚。
9.1.3监理人必须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办公(如电脑、打印机、传真机等)以及交通工具。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需向委托人提供免费的技术咨询服务,并积极配合委托人施工过程中的各项咨询、协调等工作。
9.1.4人员的配备要求:
(一)项目管理人员要求(具体以投标文件中响应的人员人数为准)
1、项目管理人员总人数不得少于4人,其中:
(1)项目管理负责人1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在投标单位注册的建筑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②在投标单位注册的房屋建筑工程专业国家级注册监理工程师;
(2)合同管理人员1人,须具有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一级造价师)证书;
(3)项目管理人员2人,其中:
①建筑工程专业1人,须同时具有在本单位注册的建筑工程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或省级及以上建筑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工程类相关专业的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
②机电工程专业1人,须同时具有在本单位注册的机电工程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或省级及以上机电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机电相关专业的中级职称证书或毕业证书;
2、中标单位进场后必须严格按照投标文件中的人员配备情况表安排相应人员进场,不得更换其中的任何一个人,否则将处予中标人下列标准的违约金。招标人因中标人所派人员管理能力不善未能满足相关服务而要求更换人员的,中标单位必须无条件更换,同时招标人将处予中标人下列标准的违约金。具体内容如下:
a、更换项目管理负责人的将处以人民币20万元违约金/人.次。
b、更换项目管理人员的将处以每人每次3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c、更换其他人员的将处以每人每次1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d、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管理负责人、项目管理人员,或项目管理合同中确定的管理人员与投标人员不同的,委托人予以违约金30万元违约金/人.次。
3、项目管理负责人每月在岗时间不少于20天且每天不少于8小时,每缺少一天(含在岗不足8小时)将处以2000元/人违约金;其他人员每月在岗时间不少于25天且每天不少于8小时,每缺少一天(含在岗不足8小时)将处以1000元/人违约金。
(二)监理人员要求(具体以投标文件中响应的人员人数为准)
监理组织机构人员总人数不得少于13人,其中:
(1)总监理工程师1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在投标单位注册的房屋建筑工程专业国家级注册监理工程师;
(2)总监代表1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在投标单位注册的房屋建筑工程专业国家级注册监理工程师或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国家级注册监理工程师。
②具有人防工程监理工程师证书。
(3)专业监理工程师4人(建筑1人,结构1人,电气1人、弱电1人)。专业监理工程师的专业以注册专业(或学历专业或职称专业)为准,以学历专业(或职称专业)证明其专业的,除须提供专业监理工程师证书外,还须提供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专业监理工程师可以采用国家级注册监理工程师代替,但其专业应满足上述要求。
(4)监理员(可兼任见证员)7人,其中必须包含2名安全管理员。
2、中标单位进场后必须严格按照投标文件中的人员配备情况表安排相应人员进场,不得更换其中的任何一个人,否则将处予中标人一定的违约金。招标人因中标人所派监理人员不满足岗位管理水平及技术水平等原因未能满足相关监理服务而要求更换人员的,中标单位必须无条件更换,同时招标人将处予中标人一定的违约金。如承包人拒不更换,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退场。具体内容如下:
A、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将处以人民币20万元违约金/人.次。
B、更换总监代表或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将处以每人每次3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C、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的将处以每人每次1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D、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或专业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合同中确定的监理人员与投标人员不同的,委托人予以违约金30万元/人.次的处罚。
3、总监理工程师每月在岗时间不少于20天且每天不少于8小时,每缺少一天(含在岗不足8小时)将处以2000元/人违约金;其他人员每月在岗时间不少于25天且每天不少于8小时,每缺少一天(含在岗不足8小时)将处以1000元/人违约金。
(三)、项目管理人员与施工监理人员不得互相兼任。
在项目单位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根据招标要求所配置的监理及项目管理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或所提供的人员不满足要求的,取消其中标资格。
9.2、质量管理
9.2.1中标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管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责任。
9.2.2监理人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和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技术要求,按施工企业投标承诺质量标准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本工程实施全过程监理。
9.2.3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由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9.2.4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以及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监理人立刻要求承包人停止使用、停工整改及返工,否则监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9.2.5工程施工质量的报验工作由监理人监督承包人完成。遇有质量问题,必须按质量承包等级要求返工纠正或停工处理,未纠正而造成损失由监理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9.2.6委托人在工程施工期间,不定期地组织有关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如发现已施工完成的工程中,材料、质量未达到质量标准且未被监理人员发现并纠正,视为监理失误,委托人将予以咨询服务费的 10%作为违约金处理。业主代表对发现的监理渎职现象,对监理人将予以 5000 元/次~10000 元/次的违约金,有重大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9.2.7凡由于监理人责任而影响工程造价、工期和质量的,造成的质量问题、工期滞后和经济损失由监理人承担。有权从工程施工咨询服务费用中扣减并追索损失费用,情节严重的将给予一定的处分。
9.2.8隐蔽工程隐蔽前由监理人监督承包人进行自检,自检合格书面通知委托人验收,委托人及监理人按监理大纲到现场进行验收,经委托人及监理人确认合格并办理签证后方可隐蔽;验收不合格,监理人要监督承包人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9.2.9、施工现场监理人员在岗人数少于投标文件规定的现场最低在岗人数的,视为监理缺岗。发现监理员缺岗予以1000 元/次违约金。
9.2.10拟派的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现场必须按出勤要求分别佩带执法记录仪,每个月考核一次,每发现一名人员一次未佩带的予以 500 元/次违约金,三次以上未佩带的,将予以 2000 元/次的违约金。
9.2.11监理人监督承包人负责工程的成品保护,认真做好记录,在办理工程中间交接的同时,向委托人提供交接清单。
9.2.12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追究法律责任。
9.3、安全管理
9.3.1监理人负责施工区域或受施工影响的区域的安全监督,配备专职的安全监理员每日巡查,每周上报安全监督处理意见或处罚意见,并督促施工单位组织落实,业主单位巡查发现安全隐患的,但监理单位未反馈,未上报的,业主单位有权给予1000元/次违约金;如产生较大安全事故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需承担由于监理措施不力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责任,业主有权根据社会影响情况给予1万-3万元违约金。
9.3.2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藏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给予监理单位处以3-5万元的违约金,对直接负责的监理人员依法给予刑事处分,情节严重的将吊销执业资格证书。
9.3.3 安全文明和扬尘治理管理:监理单位需强化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和扬尘治理管理监督工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切实履行监理职责。对施工单位违反规定或经检查达不到规定和要求,监理单位又未及时发现并要求整改或整改监督不力的,监理单位负连带责任,处以监理单位 5000 元/次的违约金。
9.4、工期、造价管理
9.4.1因监理方原因造成工程不能按计划工期完成的,委托人根据拖延工期的严重程度采用以下方法处理: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延期的,招标人不额外支付任何费用;非发包人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之外造成工期延误的将处以 2000 元/天违约金,工期提前不奖励;对施工单位严重拖延工期,经委托人多次督促,监理单位没有履行责任且督促不到位的,监理单位将承担连带责任;
9.4.2因各方原因造成工程不能按计划工期完成的,监理人需根据拖延工期的严重程度采用必要的监理措施,日常管理中需每周调度施工进度,每月上报进度偏差,进度滞后需及时向业主上报原因分析和计划措施,若无相应方案或建议的,业主有权给予200元/天的违约金,并直接从咨询服务费用中扣除;进度目标按月进行考核。
9.4.3 工程变更、签证计量: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9.4.4 对于施工、材料设备等工程进度款和结算资料、验收资料经业主审核出现明显错误且未被监理人发现的,视为监理失误,每条每次处违约金 500-2000 元。
9.5、其他规定
9.5.1执行城建办【2008】014 号和 039 号文件相关规定。(有最新规定,按新规执行)
9.5.2监理单位有义务配合业主代表处理市长热线等投诉问题。
9.5.3监理对承包方请款必须严格按照请款程序审核把关,发现不按规定给予请款资料确认的,每次处违约金3000元。
9.5.4项目管理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参加委托人组织的各项工程例会,每缺席一次按500元处以违约金,确有特殊情况且已向业主代表申请并确认的除外。对未按业主要求按时履行前期手续的每次处违约金3000 元。
9.5.5 监理人未按要求健全日志、台帐、会议纪录,安全资料不完整,处以500元/次的违约金;未按有关规定编制,与工程进度同步,发现资料出具不及时、与工程实体不相符的,处以500元/次的违约金;工程资料不完善,伪造资料报告或伪造检验结论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以5000-10000元/次的违约金。
9.5.6业主单位发现监理机构和人员渎职行为证据确凿的,对直接责任监理人员处以1000-2000元/次的违约金,对监理企业处以5000-10000元/次的违约金。造成重大损失的,业主单位除按相关规定索赔外,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9.5.7 监理人自行解决餐食问题,不得与承包方一起就餐(或动用承包方人力、物力),必须做到独立就餐,费用自理,一经发现,业主有权给予1000元/次的违约金处理。
9.5.8监理人应对承包方日常工作人员作考勤工作,每月报送至业主处,此项纳入考核内容,未报送或报送虚假考勤内容、无法反应真实考勤情况的,业主有权给予3000元违约金处理。
监理人每月按时报送监理日志至业主处,必须如实反应施工现场情况,未报送的或发现资料虚假与工程实际施工现场情况不一样的,业主有权给予3000元违约金处理。
9.5.9总监专职监理员等其他相关人员未持证上岗,否则处500元/人次的违约金处理并责令改正。
9.5.10监理人必须做好其项目部职工宿舍及承包人民工宿舍安全检查工作。
9.5.11监理人员在责任期内的所有保险由监理人承担,委托人概不负责。
9.5.12履约保证金: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9.6本条款中所有违约金方式直接从咨询服务费用中直接扣除。
9.7本补充条款是专用条款的一部分,其解释顺序优先于专用条款的其他条款,配合业主从立项至图纸设计图审等工作至工程开工配合业主协调开展前期相关工作。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需对《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原件在行政服务中心建委窗口进行备案。具体要求按建管《2011》75 号文件执行。
9.8严格执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重点工程监理行为管理的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建管【2011】75号文件规定。
9.9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建设期延长,监理服务期须相应延长,委托人均不再增加监理服务费。
9.10严格执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重点工程监理行为管理的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建管【2011】。
9.11农民工工资管理:中标人在监理过程中必须设专人监管农民工工资发放,并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监理日志内容,督促工程总承包人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工程总承包人未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工程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或清欠维权机构。工程监理人未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记入监理日志和未按时核定工程进度款的,由委托人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记入滁州市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承包人应严格遵守政府投资工程农民工工资信访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一)凡到招标单位及区重点处上访,滞留时间半个工作日(不足半个工作日以半个工作日计算),工程款支付比例在 30%-40%(含)的,按每人每半个工作日2000元的标准给予处罚,每增加工程款支付比例 10%,每人每半个工作日处罚标准增加1000元,依此类推。
(二)凡赴区、市政府上访,滞留时间半个工作日(不足半个工作日以半个工作日计算),工程款支付比例在 30%-40%(含)的,按每人每半个工作日 4000元的标准给予处罚,每增加工程款支付比例 10%,每人每半个工作日处罚标准增加 2000元,依此类推。
(三)凡赴省政府上访,滞留时间半个工作日(不足半个工作日以半个工作日计算),工程款支付比例在 30%-40%(含)的,按每人每半个工作日6000 元的标准给予处罚,每增加工程款支付比例 10%,每人每半个工作日处罚标准增加 3000元,依此类推。
具体见《政府投资工程农民工工资信访管理办法(试行)》。如有发生,乙方将三年内不得参与由甲方招标的所有项目。
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A-1 勘察阶段: 。
A-2 设计阶段: 。
A-3 保修阶段: 。
A-4 其他(专业技术咨询、外部协调工作等): 。
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B-1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
名称数量工作要求提供时间
工程技术人员
2. 辅助工作人员
3. 其他人员

B-2 委托人提供的房屋
名称数量面积提供时间
办公用房
2. 生活用房
3. 试验用房
4. 样品用房
用餐及其他生活条件

B-3 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名称份数提供时间备注
工程立项文件
2. 工程勘察文件
3. 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纸
4. 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
5. 施工许可文件
6. 其他文件

B-4 委托人提供的设备
名称数量型号与规格提供时间
通讯设备
2. 办公设备
3. 交通工具
4. 检测和试验设备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项目名称)
投 标 文 件 一
(资信证明文件)
投标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年 月 日
投标文件一:资信证明文件目录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本人有效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
(2)诚信投标承诺书(或《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或核查版)》)
(3)营业执照;
(4)资质证书;
(5)项目管理负责人:①有效身份证、②相关证书
(6)总监理工程师:①有效身份证、②相关证书、③拟派总监理工程师不多于2个总监在监项目承诺书(格式见附件)、④有总监在监项目的,提供项目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参与本项目总监投标履约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7)总监代表:有效身份证、相关证书
(8)项目人员名单一览表;
(9)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和拟任项目管理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须持有社保部门出具的本单位为其缴纳的投标前近三个月连续的养老保险证明(证明文件两个月内有效)(同一人担任不同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该法定代表人参加本项目投标时须提供本人在其他公司任法定代表人的营业执照及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证明材料),投标人是事业单位的,暂未缴纳养老保险的,须由其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10)投标保函格式(如有);
(11)评分细则中需要提供的所有证明材料;
(12)投标人认为需要的其它证明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_日
经营期限: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性别:
年 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扫描件
投标人: (签章)
年 月 日
②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 ”(项目名称、编号)投标文件,全权处理与该项目投标、评审答疑、签订合同以及与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事务,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扫描件
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扫描件
投标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签章)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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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时采用本授权委托书)
(2)拟组建的项目人员情况一览表
姓 名年龄性别职称拟任职务持证名称持证证号

注:“持证名称”栏可填写证名称
(3)诚信投标承诺书  
本人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郑重承诺:
一、将遵循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参加 (项目名称)项目的投标;
二、所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合法的;
三、不出借、转让资质证书,不让他人挂靠投标,不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四、不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的合法权益;
五、不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六、 没有下列情形: 1、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2、我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拟任项目负责人(项目管理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前三年有行贿犯罪行为的;3、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且未被移除的;4、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5、在“信用中国”网站上披露仍在公示期的严重失信行为的;6、被滁州市县两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公管部门取消在一定期限内的投标资格且在取消期限内的;7、被滁州市县两级公管部门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或者信用信息记录,且在披露期内的;8、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县级及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投标资格且在限制期限内的;9、被列入省级、市级农民工工资支付异常名录的施工企业,限制其参加全市范围内房建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投标;列入县级异常名录的施工企业,限制其参加本行政区域内房建和市政建设项目投标。(若招标文件对投标人所属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有上述1-9项信誉要求,在此一并承诺我公司所属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没有上述1-9项情形)
七、严格遵守开标现场纪律,服从监管人员管理;
八、保证中标后不转包及使用挂靠施工队伍,若有分包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九、保证中标之后,按照投标文件承诺派驻管理人员及投入机械设备,如有违反,同意接受建设单位违约处罚;
十、保证企业及所属相关人员在本次投标中无行贿等犯罪行为;
十一、如我公司中标,保证中标的总监理工程师不多于2个总监在监项目。如有,项目在滁州市区域内的,接受取消中标资格、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等处理;项目在滁州市区域外的,保证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第一日起开始计算7日内,提供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变更证明材料,否则接受取消中标资格、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等处理;
十二、如在投标过程和公示期间发生投诉行为,依法进行投诉。投诉内容符合要求,投诉材料加盖企业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字,并附有关身份证明复印件。不恶意投诉,对本公司提供的投诉线索的真实性负责,否则愿接受有关部门的处罚;
十三、如我公司中标,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及国家住建部和人社部关于《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建市<2019>18号)的规定,总承包单位对所承建的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对建筑工人实行实名制管理;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建筑工程承包单位必须开设农民工工资专户;建设单位在支付工程款时,应将人工费部分按规定汇入建筑工程承包单位的农民工工资专户,由建筑工程承包单位按劳动合同约定,通过农民工工资专户按月足额将工资发放给建筑工人;
十四、我公司拟总监理工程师不是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在滁州市区域内办理过总监理工程师变更备案手续的原总监理工程师。
以上内容我已仔细阅读,本公司若有违反承诺内容的行为,自愿接受取消投标或者中标资格、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等有关处理,愿意承担法律责任,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开户银行: 基本账户:
投标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4)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或核查版)
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可在信用中国(安徽)网站(网址https://credit.ah.gov.cn/xinyongfuwu/index.html),获取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或核查版)并上传至投标文件中。
(5)承诺函
(招标单位) :
我公司现承诺在 (项目名称) 中拟派的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不多于2个总监在监项目(现有 个总监在监项目)。若有虚假则取消我公司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情节严重的,提请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和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对我公司进行处罚。
特此承诺。
投标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投标保函示范文本
(独立保函)
编号:
申请人:
地址:
受益人:
地址:
开立人:
地址:
致:(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各县、市交易中心)
我方(即“开立人”)已获得通知,本保函申请人(即“投标人”)已响应贵方于 年 月 日就 (以下简称“本工程”)发出的招标文件,并已向招标人提交了投标文件(即“基础交易”)。
一、我方理解根据招标条件,投标人必须提交一份投标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以担保投标人诚信履行其在上述基础交易中承担的投标人义务。鉴此,应申请人要求,我方在此同意向贵方出具此投标保函,本保函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元(¥ )。
二、我方在投标人发生以下情形时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1)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
(2)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招标项目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3)投标人在中标后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担保的。
三、本保函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保函生效时间为投保项目投标截止时间,保函有效期同该项目的投标有效期,如该项目投标有效期延长的,该保函有效期一并延长。投标人如存在保证担保责任所述情形被有关部门调查的,其有效期限自动延长至有关部门调查终结,结案时间以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定(决定)书为准。
四、我方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付款通知后的七日内无条件支付,前述书面付款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付款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因保函有效期延长的,付款通知到达日期一并延长;
(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
(3)载明申请人违反招投标文件规定的义务内容和具体条款;
(4)声明不存在招标文件规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申请人或我方支付责任的情形;
(5)书面付款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 。
受益人发出的书面付款通知应由其为鉴明受益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贵方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让本保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六、本保函项下的基础交易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函的独立有效。
七、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保函产生的纠纷案件,由受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八、本保函自我方(开立人)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开 立 人: (公章)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立时间: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投 标 文 件 二
(技术标文件)
投标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年 月 日
投标文件二:技术标目录
(1)项目管理大纲包括:①项目概况;②项目管理目标;③项目组织结构及其职责;④质量目标和施工方案;⑤工期目标和施工总进度计划;⑥成本目标及管理措施;⑦项目风险预测和安全目标及措施;⑧绿色施工及环境保护。
(2)监理大纲包括:①工程概况;②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形式,人员岗位职责;③质量控制;④进度控制;⑤造价控制;⑥安全生产;⑦合同管理、信息管理;⑧文明施工管理、组织协调⑨关键工序控制;⑩对本项目监理的重点和难点分析及相应项目技术管理建议。
(3)拟在本项目使用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一览表(详见附件);
(4)技术标评审及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5)拟在本项目使用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一览表
仪器或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备注
....

投标人: (签章)
日 期:
(项目名称)
投 标 文 件 三
(商务标文件)
投标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年 月 日
投标文件三:商务标目录
(1)投标函;
(2)详细评审所需其他材料;
(1)投 标 函
致: (招标人)
我们决定参加贵单位组织的“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的项目。我方授权 (姓名和职务)代表我方 (投标单位的名称) 全权处理本项目投标的有关事宜。
1、我们已仔细地研究了 (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须知合同条件、工作要求,以及全部补遗和澄清文件。我们已了解和审核了全部招标文件,并完全理解了招标文件规定的合同范围,工作要求,并考虑到了潜在所有风险。据此我方愿以咨询服务费(含项目管理)费率:大写百分之 小写 %(小数点后保留2位)为报价费率,作为本工程项目监理(含项目管理)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本项目服务周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保修期满(本项目不因建设期增加而额外支付任何费用)。
2、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招标文件及有关附件,承诺招标文件及有关附件中所有条款。
3、一旦我方中标,我方将派出 为本工程项目管理负责人, 为本工程总监理工程师, 为本工程总监理代表。
4、随本投标书,我方同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如果我方在投标截止后撤销投标文件,或在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贵单位有权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5、如果我方中标我方将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履约担保。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退还。
6、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
7、我单位提供如下通讯地址: 电子邮箱(地址),确认本项目相关法律文书均通过提供的以上地址送达,相关文书只要发送至以上电子邮箱(地址)即视为送达,投标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8. (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联系人: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手机号码: 传真:
日期: 年 月 日
(2)详细评审所需其他材料(如有)
附件1 关于联合惩戒失信行为加强信用查询管理的通知
一、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的范围和查询渠道
在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对存在下列失信行为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及其项目经理(建造师)实施联合惩戒,禁止参与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一)工程建设项目
1、“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以下失信行为:
①投标人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②投标人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
③投标人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
④在“信用中国”网站上披露的仍在公示期的严重失信行为的。
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查询以下失信行为:
①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
3、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ggzy.chuzhou.gov.cn/)查询以下失信行为:
①被滁州市县两级公管部门取消在一定期限内的投标资格且在取消期限内的;
②被滁州市县两级公管部门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或者信用信息记录,且在披露期内的。
4、由竞争主体进行承诺,不进行现场网上信用查询的失信行为:
①前三年有行贿犯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②被滁州市县两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取消在一定期限内的投标资格且在取消期限内的;
③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县级及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投标资格且在限制期限内的;
④被列入省级、市级农民工工资支付异常名录的施工企业,在限制其参加全市范围内房建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投标的期限内的;列入县级异常名录的施工企业,在限制其参加本行政区域内房建和市政建设项目投标的期限内的。
(二)政府采购项目
1、“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以下失信行为:
①投标人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②投标人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
③在“信用中国”网站上披露的仍在公示期的严重失信行为的。
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查询以下失信行为:
①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
3、中国政府采购网站(www.ccgp.gov.cn)查询以下失信行为:
①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4、由竞争主体进行承诺,不进行现场网上信用查询的失信行为:
①前三年有行贿犯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二、在开评标活动中的查询程序
1、实行有限数量制资格审查的项目,由项目单位(代理机构)对入围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及其项目经理(建造师)是否存在上述要求查询的失信行为进行网上核查;若核查结果与投标人承诺不一致,则提交评标委员会取消其入围资格,依次进行替补,并对替补单位进行核查。评审结论以核查后入围的结果重新计算最终评标基准值。
2、不实行有限数量制资格审查的项目,由项目单位(代理机构)对预中标候选人、法定代表人及其项目经理(建造师)是否存在上述要求查询的失信行为进行网上核查后,提交网站截图等查询记录给评标委员会复核。若核查结果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信誉要求,由评标委员会取消其预中标候选人资格,并依次替补,再次对替补单位进行核查。如评标现场未发现问题但标后质疑(异议)、投诉发现中标候选人存在信誉问题,则组织评标委员会重新启动复核程序。核查结果不改变原评标基准值。
3、项目单位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做好信用查询结果截图和记录留存。
三、相关要求
1、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竞争主体根据上述范围查询的内容进行自查并承诺,出具《诚信投标承诺书》(诚信投标承诺书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自查并承诺内容)并注明承诺日期(投标截止时间前5日内)。
经核查,竞争主体在承诺日期之前(没有承诺日期的以资格审查日或开标日之前)有上述失信行为进行虚假承诺的,将视作不诚信行为,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及代理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公共资源监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注册地在安徽省内且未在安徽省外开展业务、省外无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可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开具由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出具的《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或核查版)》代替《诚信投标承诺书》。《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或核查版)》可通过 “信用中国(安徽)”网站信用报告核验系统 ( https://credit.ah.gov.cn/xinyong-fuwu/xvbahv/index.html)进行核验。核验不一致或提交《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或核查版)》的企业在省外有失信行为的将视作不诚信行为,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及代理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公共资源监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2、“信用中国”查询的严重失信行为判定依据为各行业主管部门下发的联合惩戒文件中规定的行为(按附件2执行)。
3、资格预审的项目以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查询为准;资格后审的项目以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查询为准。
附件2 “信用中国”查询的严重失信行为类别及判定依据
“信用中国”查询的严重失信行为判定依据为各行业主管部门下发的联合惩戒文件中规定的行为。下面将部分类别的严重失信行为列举如下:
一、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行为: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三)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四)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
(五)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六)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八)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
(九)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依据:《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49号)第二条
二、环境保护领域严重失信行为:
(一)因为环境违法构成环境犯罪的;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按规定通过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
(三)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未建成、环保措施未落实、未通过竣工环保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四)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
(六)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水污染物,或者通过私设旁路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七)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向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
(八)环境违法行为造成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的;
(九)环境违法行为对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风景名胜区、居住功能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十)违法从事自然资源开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开发建设活动,造成严重生态破坏的;
(十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十二)被环保部门挂牌督办,整改逾期未完成的;
(十三)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环保部门工作人员现场检查的;
(十四)违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对重污染天气响应不力的。
依据:《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环发〔2013〕150号)
三、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行为
(一)违反法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法律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 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 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四)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 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
(五)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六)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法律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八)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 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 情况的;
(九)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 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十)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法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 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十一)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协议的;
(十二)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十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擅自提高采购标准,以不合理的条件 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 人进行协商谈判,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或者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等情形的;
(十四)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与供应商 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 他不正当利益,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 或者开标前泄露标底等情形的;
(十五)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
(十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法律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
(十七)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采取不 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 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 他不正当利益,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或拒 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等情形的;
(十八)疫苗生产企业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第二类疫苗的;
(十九)存在其他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行为的。
依据:《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发改法规〔2018〕457号)
四、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行为
(一)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拒不整改的;
(二)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且拒不整改的;
(三)应缴纳社会保险费却拒不缴纳的;
(四)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费款、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
(五)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参加、申报社会保险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社会保险待遇的;
(六)非法获取、出售或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的;
(七)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服务协议或相关规定的;
(八)拒绝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对事故和问题进 行调查核实的;拒绝接受或协助税务部门对社会保险实施监督检查, 不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相关各项资料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依据:《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704号)
五、建筑市场领域严重失信行为
(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
(二)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参照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对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加强监管。
依据:《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
六、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
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在三年内受到财政部门作出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一)三万元以上罚款;
(二)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处罚期限届满的除外);
(三)在一至三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处罚期限届满的除外);
(四)撤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仅针对《政府采购法》第78条修改前作出的处罚决定)。
依据:《关于报送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通知》(财办库〔2014〕526号)
七、水利建设领域严重失信行为
(一)1年内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扣分达到20分的;
(二)"重点关注名单"公开期满后仍不整改的;
(三)存在以下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工程质量,以及特别严重违规行为之一的:
1.发生重大、特大质量或安全事故,并负有直接责任的;
2.在单位公开信息、工程相关技术成果和工程建设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3.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合同等有关规定开展工作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经处理后仍影响工程正常使用或减少工程使用寿命的;
4.违反规定施工,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且拒不修复的;
5.被证实恶意制造工程质量缺陷或质量隐患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危害较大的。
(四)存在以下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行为之一的:
1.不按合同约定,恶意拖欠承包人项目款的;
2.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公开虚假信息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
3.出借、借用资质证书,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或借用他人名义等弄虚作假方式承揽业务的;
4.未取得相应资质或超越资质证书核定范围、营业范围承揽业务的;
5.操纵招标过程,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与招标人或投标人串通投标的;
7.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8.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的;
9.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业务的;
10.弄虚作假,以欺诈手段降低工程或设备质量的;
11.单位行贿、受贿,受到刑事处罚的;
12.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的;
13.参与非法集资,受到刑事处罚的;
14.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合同欺诈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15.虚构工程项目,套取资金的;
16.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
17.发生社会公共事件,影响较大,并负有直接责任的。
(五)存在以下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行为之一的:
1.发生事故拒绝接受调查或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2.拒不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3.拒不执行仲裁、法院判决结果的。
(六)被相关联合惩戒部门列入"黑名单",符合联合惩戒措施的。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市场主体"黑名单"列入标准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附件。
依据:《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水建设〔2019〕307号、《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建设〔2019〕306号
未列出的其他类别严重失信行为,由招标人(代理机构)根据各类别行业主管部门下发的联合惩戒文件进行判断。
第八章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对本招标文件的确认
我单位对 滁州市紫薇与清流路交口肯帝亚地块棚户区改造(一期)全过程咨询服务(项目管理及监理一体化)项目的招标文件进行确认。 招 标 人:滁州市南谯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 联 系 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联系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签章) 2024年4月
招标代理机构:滁州市城投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联系电话:0550-3519512、18155023588 (签章) 2024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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